法院公告
2022年3月25日
(2021)浙0481民初7274号 郑春雁:原告洪增光与被告郑春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481民初727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郑春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洪增光货款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郑春雁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郑春雁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直接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4125号 陈义康:本院受理的(2021)浙0503民初4125号原告杨小明与被告陈义康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事项通知书。判决如下:限被告陈义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小明货款96795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96795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2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陈义康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2)浙0503民初706号 施建忠:本院受理的原告丁芬芬与被告施建忠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被告偿还欠款10万元整及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于:2022年5月30日13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22)浙0503民初274号 赵卫、施小忠:本院受理的原告顾建华与被告赵卫、施小忠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人民币296000元及利息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算,要求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于:2022年5月30日13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91民初1988号 李斌斌、张振伟:本院受理的(2021)浙0591民初1988号原告周海祥与被告李斌斌、张振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斌斌、张振伟支付原告周海祥租赁费25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二、驳回原告周海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8元,公告费450元,由原告周海祥负担478元,由被告李斌斌、张振伟负担780元。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2022)浙0523民初111号之一 浙江安吉安丰家具有限公司、胡月宝:本院审理原告张卫华与被告浙江安吉安丰家具有限公司、胡月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被告浙江安吉安丰家具有限公司、胡月宝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523民初1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浙江安吉安丰家具有限公司给付张卫华货款2840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以284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至款清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张卫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1410元,由浙江安吉安丰家具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523民初5383号 卞共胜:原告姚锡良诉被告卞共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523民初5383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卞共胜返还原告姚锡良借款本金1800000元、支付利息750000元以及违约金10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33000元,由被告卞共胜承担,因原告已预交,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2民初2958号 上海众叶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义乌市茗睿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诉上海众叶科技有限公司、石振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传票等。原告诉请:判令俩被告支付货款127275.68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赔偿利息损失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案定于2022年5月11日09:40在国贸第七审判庭-江东中路371号公开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2022)浙0782民初2906号 鲸山生物科技广东有限公司、潘龙钦、蒋雨荣:本院受理朱闰中诉鲸山生物科技广东有限公司、潘龙钦、蒋雨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传票等。原告诉请: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货款71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1300元(按欠款总额30%计算),同时承担利息损失(自2020年12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讨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暂算起诉日利息为2875元),共计95175元。本案定于2022年5月11日09:50在国贸第七审判庭-江东中路371号公开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2022)浙0726民初318号 浙江众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众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贾增奖、浙江众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众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之间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与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定于2022年5月30日上午9:00在浦江县人民法院信访速裁庭(浦江县人民东路38号信访局二楼208)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646号 金华家宁防护用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富旺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家宁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义乌市蓝狐皮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726民初646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由陈明政担任审判员,定于2022年5月30日14:30在本院仙华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2022)浙0726民初671号 盛利光:本院受理的原告洪天与被告盛利光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定于2022年5月30日上午10:10在浦江县人民法院信访速裁庭(浦江县人民东路38号信访局二楼208)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2021)浙1003民初5561号 吕灵海:本院受理原告尤官正为与你买卖合同纠纷(原为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3民初55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吕灵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尤官正货款15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15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2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1元,公告费560元,共计4861元,由你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5817号 台州市路桥谢管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尚玥与你为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581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尚玥培训费18920元,并赔偿自2021年10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陈尚玥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0元,由原告陈尚玥负担50元,由你负担28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1)浙1004民初6762号 方超:本院受理原告吴佳男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676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吴佳男货款10481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2)浙1004民初914号 沈福林:本院受理原告陆川与你、被告青岛海集工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你与被告青岛海集工贸有限公司返还工程预付款人民币220000元。本案定于2022年5月11日8时5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至开庭前一天。逾期将依法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82民初1305号 黄林喜: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博轩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林喜(360425198109097318)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2022)浙1082民初130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369元及利息损失(利息以4369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在此期限内请你提出答辩状及提供与原告诉讼请求相关的证据,逾期不举证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院定于2022年5月11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由侯玲萍独任审判。若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临海市人民法院
(2021)浙1081民初12004号 吴盼盼: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1081民初120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岭市人民法院(2022)浙1081民初3号 严中强:本院受理原告李海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1081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岭市人民法院(2022)浙1081民初1556号 章晓连:本院受理原告郑军清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规制虚假诉讼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时十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1)浙0825民初3225号 杨伟力、叶丽君:本院受理原告龙游王文军农资经营部与杨伟力、叶丽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25民初322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内容如下:杨伟力、叶丽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龙游王文军农资经营部货款人民币84417元。杨伟力、叶丽君负担诉讼费用196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龙游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