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大拒绝赡养父亲,理由是30年前签了《永立分书》
时间:3月21日
地点:余姚法院
“我的赡养义务已经完成,父亲应该由弟弟赡养。”陈大在法庭上态度明确,义正辞严。
陈大是陈大爷的大儿子,陈大爷还有一个小儿子。陈大爷今年85岁了,3年前开始一直卧病在床,平时全靠现任老伴照料。现在的陈大爷身体每况愈下,胃炎、高血压等疾病缠身,每月药费要2000元,1000多元的养老金无法满足日常开销。
陈大爷多次跟两个儿子提起赡养费,但兄弟俩对如何负担争执不下。
实在忍不下去了,陈大爷起诉到法院,要求儿子们每人每月各负担生活费、护理费2500元。
开庭时,大儿子来了,二儿子没现身。但大儿子并不是来主动承担责任的,而是拒绝了老父亲的诉求。
原来30多年前,陈大爷和当时还在世的妻子,与两个儿子签订过一份《永立分书》,约定陈大、陈二分别负责赡养母亲父亲,直至父母去世。协议签订后,陈大的确赡养母亲至过世。
法院判了,陈大并不能因此免除赡养父亲的义务,原因是父母与子女签订的内部赡养协议是赡养人内部对赡养之债的约定,并不能约束被赡养人。
但基于陈大之前已经对父母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判决陈大今后承担每月40%的生活费,即800元;陈二则承担60%,1200元。
(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