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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2年3月30日

  (2022)浙0282民初160号

  高攀:本院受理原告李九府诉被告高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282民初1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载明:被告高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李九府欠款170000元,并支付以17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6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被告高攀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2106号

  宁辉: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宁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5月27日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91民初3141号

  傅宇超(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96****0072):本院受理原告漆丹与被告傅宇超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送达(2021)浙0291民初31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3民初1454号

  郑海江、赵奔驰:本院审理的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海江、赵奔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及(2022)浙0303民初14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并定于2022年5月19日9时00分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状元法庭第五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3民初6016号

  高帅、高志: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帅、高志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1193号

  房腾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与被告房腾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疫情防控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23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4民初8543号

  吴时砚:本院受理原告李书与被告吴时砚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04民初8543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5民初210号

  陈益民、余小飞:本院受理原告李新钢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和三十日内。现定于2022年6月1日上午9:00在本院灵昆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由审判员蔡志海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24民初1557号

  周良芬:本院受理原告陈存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限期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本诉讼费用(包括受理费、诉讼保全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2、要求被告偿还原告贰万元整。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送达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20日9时00分在永嘉县人民法院桥头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永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411民初655号

  义乌市隆益纺织有限公司、黄林果:本院受理原告嘉兴市民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的主要内容:1.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货款508397.56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利息28565.97元(2021年5月20日前约定利息11602.44元,2021年5月20日以后以508397.5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无法以公告送达以外的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王江泾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1)浙0481民初7371号

  杭州伊华服饰有限公司、姜林涛:本院受理的原告嘉兴力邺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伊华服饰有限公司、姜林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杭州伊华服饰有限公司、姜林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嘉兴力邺服饰有限公司货款290000元并赔偿原告嘉兴力邺服饰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9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5650元,由被告杭州伊华服饰有限公司、姜林涛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杭州伊华服饰有限公司、姜林涛负担(该款原告嘉兴力邺服饰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杭州伊华服饰有限公司、姜林涛于本案判决生效后直接支付原告嘉兴力邺服饰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2)浙0503民初692号

  颜明明: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双林三济桥服装整理加工厂与被告颜明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加工款4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于:2022年6月6日14时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91民初3274号

  褚永根:本院受理的(2021)浙0591民初3274号原告湖州远帆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褚永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褚永根支付原告湖州远帆玻璃有限公司货款15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1912.81元(暂计算至2022年1月6日,次日起的逾期利息以1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二、驳回原告湖州远帆玻璃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8.5元,由被告褚永根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82民初433号

  陈世龙: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江涛装饰材料商行为与被告陈世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2)浙0782民初43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2民初4435号

  赵军: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绿达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237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1237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5月17日上午9时在义乌法院国贸第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19460号

  贵州黎平益旺礼品盒有限公司、杨敬辉: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尚意箱包配件有限公司为与被告贵州黎平益旺礼品盒有限公司、杨敬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21)浙0782民初1946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3破33号之一

  2021年10月11日,本院根据申请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的申请裁定受理东阳市天科电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查,东阳市天科电子有限公司名下没有相关房地产及车辆的登记信息,无财产可供分配,现管理人申请宣告东阳市天科电子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本院认为,债务人东阳市天科电子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且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宣告东阳市天科电子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1013号

  鲁宇田、黄小华:本院受理原告韩良网与被告鲁宇田、黄小华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的起诉请求:1、判决被告鲁宇田、黄小华对(2019)浙0784民初8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浙江射雕车业有限公司欠付原告的债务(即代理费84000元、因签订合同而产生的损失159.6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2年5月16日9时3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5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相关应诉材料请前往法院513办公室领取。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1015号

  鲁宇田、黄小华:本院受理原告牛建国与被告鲁宇田、黄小华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的起诉请求:1、判决被告鲁宇田、黄小华对(2019)浙0784民初8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浙江射雕车业有限公司欠付原告的债务(即代理费58800元、货款7569.6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2年5月16日9时整,开庭地点在本院第5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相关应诉材料请前往法院513办公室领取。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1278号

  周泽杰:本院受理原告吴巧芳与被告周泽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吴巧芳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周泽杰归还原告借款19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三十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2年5月9日9时0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5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相关应诉材料请前往法院512办公室领取。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1324号

  徐捷、刘香琴、永康市恩泽工艺礼品有限公司、永康市鹏越玩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章华挺与被告徐捷、刘香琴、永康市恩泽工艺礼品有限公司、永康市鹏越玩具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的起诉请求:1、判令四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626128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2年5月20日9时整,开庭地点在本院第6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相关应诉材料请前往法院513办公室领取。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7418号

  应岩成、杭州骏歌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应岩成、杭州骏歌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784民初74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应岩成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保险理赔款182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182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1月1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6元,公告费850元,由被告应岩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4897号

  杨利群:本院受理龙尚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26民初48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杨利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龙尚凤借款本金154135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11月22日起至借款实际归还之日止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本案诉讼费3382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584号

  陈四华:本院受理原告陈根林与被告陈建华、陈四华、陈剑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支付原告钢筋款6200元及利息(利息以62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并由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郭子教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蒋约苟、朱卫星组成合议庭,定于2022年5月24日09时0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杭坪法庭3号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898号

  陈炳南:本院受理原告方明行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要求法院判令被告陈炳南支付民工工资合计42175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陈炳南承担)、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通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石梁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760号

  衢州市柯城浙八味万亩中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金良诉被告衢州市柯城浙八味万亩中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及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654号

  衢州市俊霞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淄博市临淄方兴化工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937000元及利息损失)、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通知书、简转普民事裁定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81民初1542号

  叶雪梯:本院受理原告林余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规制虚假诉讼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上午八时四十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1)浙1082破80号之二

  2021年11月29日,本院根据申请人朱娇的申请裁定受理临海市益润眼镜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查明,临海市益润眼镜有限公司无可供清偿的财产,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临海市益润眼镜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求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3月25日裁定宣告临海市益润眼镜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临海市益润眼镜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临海市人民法院

  (2021)浙1121破8号之一

  2021年9月13日,本院根据广州昊和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青田和平旅行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根据管理人调查,青田和平旅行社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而本案已经发生的破产费用均由管理先行垫付。本院认为,青田和平旅行社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事实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裁定宣告青田和平旅行社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青田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2-03-30 2 2022年03月30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