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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2年4月1日

  (2022)浙0304民初1130号

  周爱弟:本院受理原告柯少琴与被告周爱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庭前调解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05月20日09:30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1439号

  潘凤龙、潘寿东: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杭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潘凤龙、潘寿东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审理阶段告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1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82民初7211号

  钱生:本院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82民初721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24民初7667号

  钟娟梅、温州品极美鞋业有限公司、房兆良:本院受理原告永嘉楠航鞋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钟娟梅、温州品极美鞋业有限公司、房兆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324民初76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温州品极美鞋业有限公司、钟娟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永嘉楠航鞋材有限公司货款69211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21年12月7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温州品极美鞋业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的,由被告房兆良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三、驳回原告永嘉楠航鞋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30元,保全费712元,由被告温州品极美鞋业有限公司、钟娟梅、房兆良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永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324民初7669号

  温州叁三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永嘉楠航鞋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叁三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324民初76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温州叁三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永嘉楠航鞋材有限公司货款6537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21年12月7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永嘉楠航鞋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34元,由被告温州叁三鞋业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永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424民初747号

  毛雪林:本院审理原告黄建明诉被告毛雪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应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如不按时领取,经过三十日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盐县人民法院

  (2022)浙0503民初946号

  徐建芬:本院受理的原告田金如与被告徐建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借款本金27万元及利息(从2012年7月15日起,以27万元为基数,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6月7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2)浙0503民初634号

  沈新华: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龙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新华、姚新泉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185794元并支付逾期款利息,从2020年7月18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以185794元为基数,按LPR的1.5倍开始计算;二、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于:2022年6月13日14时00分在练市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02民初9367号

  朱仟杰: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凯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朱仟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二十四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九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仟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华市凯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1月21日始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元,公告费390元,合计526元,由被告朱仟杰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82民初4437号

  义乌市锡座餐厅: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镇宇冷冻食品商行与被告义乌市锡座餐厅(经营者廖建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263486元整及赔偿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2年5月23日下午14时在义乌市人民法院江东办公区国贸第一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2民初2号

  陈利金:本院受理原告温瑞清为与被告陈利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2)浙0782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3破40号之一

  申请人:东阳市金锐线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2年3月7日,东阳市金锐线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债务人名下无财产可供分配,且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故请求本院宣告东阳市金锐线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现东阳市金锐线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宣告东阳市金锐线业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东阳市金锐线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3破51号之一

  申请人:浙江大发灯具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2年2月15日,浙江大发灯具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债务人名下无财产可供分配,且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故请求本院宣告浙江大发灯具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现浙江大发灯具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宣告浙江大发灯具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浙江大发灯具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3民诉前调339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建筑企业,曾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过贡献。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经研究决定受理该企业的预重整申请,现以公开竞争方式选任此次预重整管理人。有意参加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在本公告发布次日起5日内,将申报书以及联系方式书面盖章后以电子版形式发送至电子信箱(weishanren123456@163.com)确认。逾期视为放弃。东阳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83破5号

  本院根据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9年4月19日裁定受理浙江特源电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依法指定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为浙江特源电池有限公司的管理人。2022年3月28日,本院根据申请人马畅的申请裁定浙江特源电池有限公司重整。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7432号

  宁波杭州湾新区易软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毛志锴:本院受理原告童妙姑与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易软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毛志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新证据副本。原告提交新证据如下:1、打款记录,用以证明原告确向被告支付装修款163188元,被告也已退还63188元。2、微信聊天记录,用以证明被告毛志锴承认该欠款十万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三十日内。第二次开庭审理日期为2022年5月5日9时0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5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相关应诉材料请前往法院512办公室领取。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4830号

  周建胜:本院受理的原告沈荷仙与你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6民初483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一、由被告周建胜支付原告沈荷仙货款计人民币8773元及利息损失(以本全8773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沈荷仙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4903号

  刘传陆:本院受理原告钟锡龙诉被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6民初490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刘传陆支付原告钟锡龙货款人民币3019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21年11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828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刘传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4971号

  王玉民:本院受理原告张林龙诉被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6民初497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王玉民支付原告张林龙货款人民币2789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21年11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484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王玉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863号

  邵建法:本院受理原告毛郁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要求你偿还本金人民币13000元,并从借款日起按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至法院判决确定履行日止,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园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2年3月22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桐乡市人民法院(2022)浙0483民初631号,原告诉请第一项应为“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332166元”,特此更正。

  本报于2022年2月21日法院公告栏中,永康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4民初7475号,开庭时间应为“2022年5月9日14时00分”;2022年2月17日法院公告栏中,(2021)浙0784民初7149号,开庭时间应为“2022年5月9日15时00分”,特此更正。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2-04-01 2 2022年04月01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