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徐晓勇:本机关于2021年10月8日对你作出了金卫公罚〔2021〕21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书已送达生效,但你至今未履行该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催告书,限你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向金华市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1208013029033761668,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金华市铁岭头支行)缴纳罚款以及滞纳金合计46000元。你有权在收到催告书起十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金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