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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要闻

“谢谢你们,给了我一个‘身份’”

  (上接1版)

  民法典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受法律保护。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由于阳阳的生母、生父怠于为阳阳办理户籍,致使阳阳11年来无姓名、无身份信息、无法正常入学、不能办理医保等,已严重侵犯了阳阳的姓名权。

  通过查阅材料、案例,请教专家,检察机关认为,提起姓名权之诉,对解决阳阳面临的难题,是一条可以探索的路径。

  今年1月29日,阳阳作为原告,郑某某作为临时监护人,以姓名权受到侵害为由,向常山县法院起诉谢某、刘某,要求二人履行为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及户籍的义务,并将户籍落户在谢某处。同时,常山县检察院支持起诉。

  由于阳阳是未成年人,且为事实困境儿童,在常山县检察院的联系下,衢州律师妈妈团积极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收到阳阳的起诉申请后,常山县法院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当日即立案受理,随后,办案法官郑颖多次到学校和郑某某家中,了解阳阳的学习、生活情况和孩子对于落户的想法。交流中,阳阳告诉郑法官,他想落户在生父谢某处,但之后马上把户口迁到郑某某家,想继续跟随他们生活。而郑某某也愿意让阳阳落户,“阳阳8个月起就和我们一起生活,我早就把他当做自己孩子了”。

  针对阳阳的情况,当地法院、检察院、公安、妇联、民政等单位多次会商,并组织阳阳父母调解,但没有结果。

  

  给孩子一个“身份”

  4月7日,常山县法院再次开庭审理这起人格权纠纷案。庭审中,谢某和刘某仍未改变想法。刘某表示,自己生活条件差,不适合给阳阳落户;谢某则通过律师表示,给阳阳落户会影响自己现有的家庭,故也不愿给阳阳落户。

  经过1个多小时的庭审,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法定的抚养教育义务,该义务涉及子女身心成长、发展的全过程,是全方位的抚养,既包括提供子女所必须的一切生活、教育费用即物质保障,还应包括为让子女顺利参与社会活动而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等各项法律文书。由于二被告未能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按照现行规定亦未能给原告办理户籍,导致原告入学、就医等遇到极大困难,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关于落户,由于二被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遵循原告本人意愿,对其诉请予以支持。基于此,法院一审判决谢某、刘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阳阳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及户籍,并将户籍落户在谢某处。

  “谢谢你们,给了我一个‘身份’!”在司法机关的支持下,阳阳终于看见了拥有“身份”的希望。

  

  【记者手记】

  “有人用童年治愈一生,有人用一生治愈童年。”对阳阳而言,12年没有户籍是一个孩子不能承受之重,因为没有户口,他不能像其他同龄人一样正常入学,没有医保,甚至连自己最爱的学校比赛都不能参加,还要承受别人的指指点点……但阳阳也是幸运的,郑某某夫妻给予了他亲生父母一般的爱,学校和各级社会组织始终在关心他,公、检、法等部门更是通过法律途径为他解决了困难。阳阳的人生才刚刚起步,这个懂事、善良又自律、坚毅的男孩,不应该因为没有户口,被关在健康成长的大门外。

  生而不养,是父母对孩子最大的恶意。古语云,“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既然选择了为人父母,请用爱与责任养育孩子;如果还未准备好付出,请慎重考虑成为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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