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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2年4月11日

  (2021)浙0411民初4978号  胡继收:本院受理江先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411民初49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胡继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2案件受理费576元、保全费37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506元由被告胡继收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2)浙0402民初10号  李明:本院受理原告王磊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402民初1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证据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长水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481民初7161号  张崇晟:本院受理原告甄平伟与被告张崇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481民初716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被告张崇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甄平伟借款2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被告张崇晟负担;公告费560元,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1870元,合计2430元,由被告张崇晟于本判决生效后直接支付给原告甄平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2)浙0503民初714号  余云:本院受理的原告庄一轩与被告余云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8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以38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8年10月1日起,暂计至2021年11月30日为281200元,至实际清偿之按时计算);2.被告承担因本案产生的诉讼代理费人民币10000元;3.被告承担因本案产生的所有诉讼费用。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于:2022年6月13日13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2)浙0523民初483号  王黎胜、王淋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本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黎胜、王淋玲支付原告已赔付的保险理赔款人民币160000元及利息6656元(利息暂时计算至2021年4月21日,之后利息从2021年4月22日起按照月利率0.3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定于2022年5月30日上午9时00分在灵峰法庭(安吉县天荒坪北路501号递铺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2022)浙0782民初48883号  黄传龙:本院受理原告林甜甜与被告黄传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4846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利息自2021年4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05月30日下午14时30分在义乌市人民法院江东办公区国贸第一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义乌市人民法院(2022)浙0782民初4995号  李耀: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吉诚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3181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05月30日下午14时50分在义乌市人民法院江东办公区国贸第一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义乌市人民法院(2022)浙0784民初171号  曹永豪、胡敏玲:本院受理原告姚红亮与被告曹永豪、芦文进、胡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曹永豪归还原告姚红亮借款本金3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8年1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二、由被告芦文进、胡敏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8700元,由被告曹永豪负担,由被告芦文进、胡敏玲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20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2022)浙0784民初839号  罗晓玲:本院受理原告常中东与被告罗晓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17500元及利息(以17500元为基数,按合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加计50%,自起诉之日起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组成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2年6月14日14时40分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楼第24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2022)浙0784民初841号  韩文芳:本院受理原告常中东与被告韩文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17500元及利息(以17500元为基数,按合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加计50%,自起诉之日起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组成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2年6月14日14时10分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楼第24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2022)浙0784民初1230号  赵真平:本院受理原告张欢与被告赵真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赵真平履行协议支付支付原告张欢工资3908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赵真平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组成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2年6月14日8时50分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楼第24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2022)浙0784民初1282号  宁波杭州湾新区易软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杰胜与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易软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永康市华董中梁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廉政监督表、诉讼风险提示、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2年5月31日15时50分在本院西门五楼19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2022)浙0784民初1453号  嘉兴海宏广告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翰艺文教用品经营部与被告嘉兴海宏广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等法律文书。原告诉称要求:请求判令被告嘉兴海宏广告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永康市翰艺文教用品经营部货款共计人民币497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2年6月9日上午09:00,开庭地点在第25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4民初7505号  阚胜:本院受理原告朱志明与被告阚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1、立即支付原告朱志明铝锭货款471737元,并支付从2018年9月30日起按银行贷款基准利率4.35%四倍的利息直至给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等由被告阚胜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日期:2022年6月9日14时00分,开庭地点:本院第4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815号  谢昌望:本院受理原告吴润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6月21日下午14时10分在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信访速裁庭(浦江县人民东路38号信访局二楼208)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2022)浙0726民初1173号  贾剑军:本院受理原告李鹏飞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6月21日下午15时30分在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信访速裁庭(浦江县人民东路38号信访局二楼208)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5284号  陈超蓉:本院受理盛秋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26民初52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陈超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盛秋千借款59.6万元及利息(其中3.7万元自2015.9.16起至2020.8.19止按月息1.5%计,8.3万元自2016.1.12起至2020.8.19止按月息1.5%计,5.8万元自2016.5.21起至2020.8.19止按月息1.5%计,8.5万元自2015.5.30起至2020.8.19止按月息2%计,2020.8.20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起诉时LPR四倍计)。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请。本案受理费9970元,公告费650元,由陈超蓉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463号  胡敏:本院受理原告衢州市快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敏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6月1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825民初3301号  吴根青:本院受理的龙游鸿利竹木制品厂与吴根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825民初33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龙游县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122号  王恩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支行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04民初12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39956.45元以及截至2021年10月19日的利息、费用等合计人民币20404.84元,并支付自2021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双方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费用,同时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1000元(利息、费用及律师费总和以月利率2%为限)。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人民币190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案件受理费134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2)浙1004民初124号  吴召华: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支行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04民初12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64770元以及截止2021年10月20日的利息、费用等合计人民币17899.49元,并支付自2021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双方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费用,同时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1000元(以上利息、费用及律师费总和以月利率2%为限)。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46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2)浙1004民初414号  许进军、许又来、曾永和: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鑫宝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们为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1004民初41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许进军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鑫宝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22007.67元及自代偿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7.2%计算的违约金(其中代偿款34290元自2019年10月25日起算,代偿款35102元自2020年2月25日起算,代偿款34730元自2020年6月24日起算,代偿款117885.67元自2022年1月6日起算);被告许又来、曾永和对被告许进军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50元,保全费163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人民币7045元,由被告许进军、许又来、曾永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案件受理费485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4914号  陈雪琴:本院受原告陈明燕与被告陈雪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49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陈雪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明燕借款50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8月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610元,由被告陈雪琴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2民初683号  马秀华:本院受理原告方立新、夏丽雅诉你与胡丽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02民初683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原告方立新、夏丽雅撤回对你的起诉。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81民初974号  金丹丹:本院受理原告赵赛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1081民初9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岭市人民法院(2022)浙0781破3号  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裁定受理金华众维健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债权人应自2022年4月8日至2022年5月8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对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等情况,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日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二、对金华众维健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执行程序依法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有关全华众维健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民事诉讼或仲裁程序也应依法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该诉讼或仲裁继续进行。  三、本院指定浙江溪源律师事务所为金华众维健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并已制作(2022)浙0781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交付给管理人。债权申报时间为自2022年4月8日起至2022年5月8日(工作日上午9时0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00分,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申报地点:兰溪市兰花路146号浙江溪源律师事务所101办公室,联系人为赵灿,联系方式15158999483。  四、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自本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之日起,向本院指定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故意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使债权人遭受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的义务。  五、本院定于2022年5月11日上午10时00分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兰溪市人民法院(2022)浙0781破4号  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裁定受理兰溪市宏瑞金属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债权人应自2022年4月8日至2022年5月8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对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等情况,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日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二、对兰溪市宏瑞金属有限公司的其他执行程序依法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有关兰溪市宏瑞金属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或仲裁程序也应依法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该诉讼或仲裁继续进行。  三、本院指定浙江溪源律师事务所为兰溪市宏瑞金属有限公司管理人,并已制作(2022)浙0781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交付给管理人。债权申报时间为自2022年4月8日起至2022年5月8日(工作日上午9时0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00分,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申报地点:兰溪市兰花路146号浙江溪源律师事务所101办公室,联系人为赵灿,联系方式15158999483。  四、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自本院栽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之日起,向本院指定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故意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使债权人遭受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的义务。  五、本院定于2022年5月11日上午10时30分“中国庭审公开网”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兰溪市人民法院(2022)浙0781破6号  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裁定受理兰溪市金秋纺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债权人应自2022年4月8日至2022年5月8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对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等情况,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日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二、对兰溪市金秋纺织有限公司的其他执行程序依法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有关兰溪市金秋纺织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或仲裁程序也应依法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该诉讼或仲裁继续进行。  三、本院指定浙江溪源律师事务所为兰溪市金秋纺织有限公司管理人,并已制作(2022)浙0781破申6号民事裁定书交付给管理人。债权申报时间为自2022年4月8日起至2022年5月8日(工作日上午9时0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00分,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申报地点:兰溪市兰花路146号浙江溪源律师事务所101办公室,联系人为赵灿,联系方式15158999483。  四、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自本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之日起,向本院指定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故意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使债权人遭受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的义务。  五、本院定于2022年5月11日上午9时00分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兰溪市人民法院(2022)浙0781破7号  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裁定受理兰溪市锦越纺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债权人应自2022年4月8日至2022年5月8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对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等情况,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日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二、对兰溪市锦越纺织有限公司的其他执行程序依法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有关兰溪市锦越纺织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或仲裁程序也应依法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该诉讼或仲裁继续进行。  三、本院指定浙江溪源律师事务所为兰溪市锦越纺织有限公司管理人,并已制作(2022)浙0781破申7号民事裁定书交付给管理人。债权申报时间为自2022年4月8日起至2022年5月8日(工作日上午9时0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00分,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申报地点:兰溪市兰花路146号浙江溪源律师事务所101办公室,联系人为赵灿,联系方式15158999483。  四、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自本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之日起,向本院指定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故意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使债权人遭受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的义务。  五、本院定于2022年5月11日上午9时30分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兰溪市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2年3月8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18408号,开庭时间应为“2022年3月3日”;案件受理费应为“案件受理费559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209元”,特此更正。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2-04-11 2 2022年04月11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