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2年4月18日
(2021)浙0523民初4643号
水长江、安吉艺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庞慧诉水长江、安吉艺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523民初4643号民事判决书。本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效力。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03强清1号
浙江醉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21年9月8日,本院裁定受理申请人徐有智对被申请人浙江醉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并于2021年10月9日指定浙江良友律师事务所担任浙江醉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清算组。2022年3月16日,浙江醉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清算组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浙江醉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请求本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将浙江醉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2022年4月11日,本院裁定受理浙江醉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清算组对浙江醉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33条规定,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裁定终结浙江醉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23民初296号
罗萍果:本院受理原告马云霞与被告罗萍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23民初2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被告罗萍果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马云霞货款39480元。案件受理费787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1437元,由被告罗萍果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2民初1756号
魏明明:本院受理原告陈民与被告魏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782民初1756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魏明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陈民货款8139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尚欠货款为基数,自2022年1月2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魏明明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2民初2079号
东阳市白云阿宝粮油店: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稠禾囤食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东阳市白云阿宝粮油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需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782民初2079号民事判决书和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2民初4981号
曾进良:本院受理原告方林平诉被告曾进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被告曾进良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6月6日上午9时在义乌法院江东办公区国贸第四审判庭(江东中路371号)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3破41号
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裁定受理东阳市博时缝纫配件制造厂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债务人东阳市博时缝纫配件制造厂无财产可供清偿,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4月1日裁定宣告东阳市博时缝纫配件制造厂破产并终结东阳市博时缝纫配件制造厂破产清算程序。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7496号
崔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被告崔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84民初74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崔磊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借款本金2600元及利息、罚息、复息(利息自2017年10月10日起按年利率6.3%算至2018年10月9日止,罚息自2018年10月10日起按年利率9.45%算至款清之日止,复息以所欠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9.45%算至款清之日止);二、由被告崔磊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律师代理费1000元。上述应履行款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崔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905号
浙江萧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华荣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萧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浙江萧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永康市华荣化工有限公司货款522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2年2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浙江萧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52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1635号
徐德贵:本院受理原告龙冬香与被告徐德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告徐德贵下落不明,所处地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2年6月14日10时50分在本院东门二楼2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审理。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800号
张苏娟:本院受理原告赵孟英与被告张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974300元并支付利息1140770元(按利息计算表计算至2021年11月19日止,之后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26民初800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6月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12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413号
包城杰:本院受理原告衢州市德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要求你支付原告车辆维修费用7425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到实际付清为止(按年利率3.85%计算),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园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1288号
吴才土:本院受理的原告王荣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你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6月6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25民初644号
牟梦晓:本院受理原告吴涛峰与被告牟梦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吴涛峰诉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85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21年8月26日起按年利率14.4%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用3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龙游县人民法院小南海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龙游县人民法院
(2022)浙0825民初682号
鲍古兴、陈宝翠:本院受理原告王元龙与被告鲍古兴、陈宝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44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月1日止2019年8月19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LPR利率的四倍计付至款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3月1日利息为30万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6月8日下午15时00分在龙游法院第十法庭进行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判决。龙游县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623号
蔡熙熙: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04民初62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19990.36元及截至2021年8月16日的利息3673.41元、违约金1224.47元,并支付以本金19990.36元为基数按合约约定自2021年8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总和以月利率2%为限)。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07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2年4月13日第11版法院公告栏中,浦江县人民法院(2022)浙0726民初701号,应增加原告姓名“张东义”,特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