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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版:说法

超市购物车随意停放致人摔伤,谁担责?

  本报记者 许梅 通讯员 郑荣祥 肖茂鹏 

  超市购物车被遗留在公共道路无人管,结果骑车人徐某重度摔伤。面对徐某10万元的医疗费等损失,超市、顾客、骑车人相互推卸责任,最终谁该担责?近日,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顾客陈某从某超市购物后,因为买的东西较多、离家也近,决定直接推着购物车回家。之后,陈某推着车走到一百米远的路口卸货后,将购物车放在了路口一侧。没过几分钟,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徐某经过时撞上了购物车,当场摔下车,后由救护车送往医院治疗。

  徐某住院28天,共计造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达10万元。各方对责任认定争执不下,交警调解未果,徐某一纸诉状将顾客陈某、超市一并告上了法庭。

  “我到超市购物,出来走到门口问购物车停哪里,超市阿姨说你能停哪里就停哪里。购物车虽然是我推的,但当时我已经走了,之后发生的事情跟我没有关系。”超市顾客陈某辩解道。

  超市则认为,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未靠道路右侧通行,且徐某撞到购物车时时速超过15公里,其受伤是徐某自身原因造成的,与超市无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发生道路是城市公共道路,依法、依规不得随意停放妨碍他人通行的物品,顾客陈某违规将购物车停放在街道上,给行人和车辆的安全通行造成危险,应承担过错侵权责任。超市在此次事故中未要求顾客返还购物车,也未跟踪并及时收回购物车,疏于管理,亦应承担一定过错责任。徐某骑行电动自行车时未靠道路右侧行驶,在不该其通行的路线和位置上撞上购物车,对自身受损后果应承担次要过错责任。

  最终,经一审、二审审理,徐某医疗费等10万元损失,由顾客陈某赔偿3.5万元、超市赔偿2万元。案件审理完毕后,两名当事人已将赔偿款支付给徐某。

  法官说法:

  购物车遗放在公共道路上,造成他人损害,遗放人、管理人显然都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骑电动自行车人未按规定行驶,也存在过错,可以相应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法院根据过错责任相当原则,充分考量超市、顾客、骑车人行为,酌情确定本案各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比例。


浙江法制报 说法 00004 超市购物车随意停放致人摔伤,谁担责? 2022-04-20 2 2022年04月20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