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2年4月20日
(2022)浙0503民初816号 沈树先、钱玉华:本院受理的(2022)浙0503民初816号原告吴根连与被告沈树先、钱玉华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共计人民币106400元,并支付利息暂计为50213元(以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5月13日起按照月息2%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利息为32462元;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暂计算至2021年9月20日止,利息为17751元,后续利息计算至两被告还清本息之日止);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用人民币60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2年6月28日9时00分在本院(南浔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23民初4444号 胡省初:本院受理原告吴洪海诉浙鹰安吉建设有限公司、胡省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523民初4444号民事判决书,本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效力。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2破10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义乌市浪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4月14日裁定受理义乌市星钛工艺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六和(义乌)律师事务所为义乌市星钛工艺品有限公司的管理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债务人须知:义乌市星钛工艺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者本院提交以下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1、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2、债务清册;3、债权清册;4、有关财务会计报告;5、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二、债权人须知:1、义乌市星钛工艺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5月20日前向义乌市星钛工艺品有限公司的管理人申报债权。2、债权申报地点及电话: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金融商务区金融8街88号福田银座A座18楼,联系方式:13777912477(刘律师)。债权人也可通过义乌法院智破平台在线申报债权。3、债权人须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4、未在上述期间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5、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及财产持有人须知:义乌市星钛工艺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义乌市星钛工艺品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四、会议须知:本院定于2022年5月25日上午10:00通过“义乌法院智破平台”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2民初1746号 王川川:本院受理原告陈民为与被告王川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2)浙0782民初174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23民初149号 罗时光:本院受理原告罗洁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23民初1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准予原告罗洁与被告罗时光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50元,由原告罗洁负担(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武义县人民法院(2022)浙0723民初54号 程风岳:本院受理原告陈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23民初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限被告程风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陈群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00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人民币2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8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程风岳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3破29号之二 申请人:金华市园丁屋仓储服务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2022年3月31日,申请人金华市园丁屋仓储服务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2021年11月23日召开的债权人大会上,管理人将编制的债权表提交大会审查,并在债权人会议后接受补充申报债权,现异议期已过,各债权人及债务人未向管理人提出异议。债务人名下唯一动产已予以处置并分配完毕,同时,经管理人查询,债务人名下无其他不动产、动产等财产,现债务人无财产可供继续清偿,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故请求本院宣告金华市园丁屋仓储服务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现金华市园丁屋仓储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公司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的,债权人可另行主张。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宣告金华市园丁屋仓储服务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金华市园丁屋仓储服务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3破16号 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裁定受理东阳市江辰包装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东阳市江辰包装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债权人应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东阳市江辰包装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东阳市人民路222号东阳日报社9楼,联系电话:13758960190)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本院定于2022年5月20日14时3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17审判庭(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人民北路5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东阳市人民法院(2022)浙0784民初361号 浙江策马发动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仙华南路916号1号楼,法定代表人:应建仁):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博朗客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策马发动机科技有限公司、铁牛集团有限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84民初3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浙江策马发动机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杭州博朗客运有限公司支付客运服务款9721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55975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其中55975元款项及相应的利息损失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41240元款项在判决生效且原告杭州博朗客运有限公司交付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由被告铁牛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客运服务款97215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230元,由被告浙江策马发动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铁牛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51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2022)浙0784民初566号 谢树清:本院受理原告吕航晓与被告谢树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84民初566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永康市人民法院(2022)浙0784民初1362号 丁德田、安徽凯德隆家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章华明与被告丁德田、安徽凯德隆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法律相关材料。原告诉请:1、判决被告支付剩余货款327830.6元及利息(以327830.6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即年利率3.8%×1.5=5.7%计算至被告货款全部履行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日期:2022年6月15日9时00分,开庭地点:本院第4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4808号 钱智丽: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世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的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26民初48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由被告钱智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世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40416.23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代偿款40416.23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并以年利率3.85%为限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原告浙江世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钱智丽抵押的车牌号为浙G2NW20(车架号为LJ11KBBD1J1318808)的江淮牌车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浙江世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1081民初54号 卜水源: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卫军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81民初5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卜水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陈卫军货款48923元以及自2022年1月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3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583元,由被告卜水源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温岭市人民法院(2022)浙1081民初2415号 金必华:本院受理原告温岭市石粘永富瓦楞纸厂(普通合伙)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规制虚假诉讼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上午九时二十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岭市人民法院(2019)浙1022破13号之二 2019年12月6日,本院根据申请人浙江海航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海航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截至2020年4月15日,浙江海航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尚有债务2000万元以上未清偿。本院认为,本院裁定受理浙江海航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后,浙江海航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未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浙江海航船舶制造有限公司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符合法律规定的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裁定宣告浙江海航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破产。三门县人民法院(2020)浙1022破17号之三 因台州三化化工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裁定终结台州三化化工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三门县人民法院(2020)浙1024破10号之三 因一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现有破产财产分配已完成,管理人提请本院终结一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裁定终结一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仙居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2年4月13日第11版法院公告栏中,桐乡市人民法院(2022)浙0483民初2092号,开庭地点应为“乌镇第一法庭”,特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