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次“借腹生子”失败 将“代孕”方告上法庭
《羊城晚报》 王雷 张瑞岚
广东东莞一对夫妇再婚后未能生育,求子心切的两人找到“专业人士”代孕,可尝试了三次均以失败告终,不仅钱花出去了,生育能力还受损。为此,夫妇俩将“专业人士”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日前,东莞市第三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代孕系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且是被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双方签订的代孕合同无效,应承担同等过错责任,最终判令提供代孕服务一方向委托代孕的夫妇返还费用并赔偿损失共计23万余元。
花30多万“代孕”未成功
赵先生和文女士再婚后一直没有孩子,夫妻俩四处寻医问诊仍未果。2018年5月,赵先生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谢先生和杨女士夫妇,两人表示可向赵先生夫妇提供代孕服务。2019年2月,双方签订合作协议,赵先生夫妇按要求陆续支付了代孕费用30多万元。
随后,赵先生和文女士按照要求进行了体检、促排取卵、取精等试管婴儿准备工作,杨女士也选好了合适的代孕妈妈并成功受孕。但在怀孕5个月时,因产检结果不理想而引产。之后,杨女士又找了两位代孕妈妈,但均以受孕失败告终。
文女士去医院检查,发现其卵巢储备功能下降,严重影响生育能力。于是,赵先生将谢先生和杨女士诉至东莞第三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代孕合同无效,谢先生和杨女士返还其代孕费用并赔偿其损失共计113万余元。
赵先生认为,对方自始至终都称自己是专业从事代孕服务,但实际上却没有资质,第一次代孕也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的技术实施,造成代孕妈妈腹中胎儿夭折,其妻子也因此遭受身体和精神双重重创,生育能力严重受损。
对此,杨女士则表示,赵先生夫妇支付的代孕费用都已支付给相关人员,未能代孕成功是文女士的年龄和身体原因造成的,与其无关。
双方须承担同等过错责任
东莞第三法院经审理此案认为,从事代孕有关行为不仅涉及社会伦理道德、婚姻家庭等诸多问题,与社会公序良俗相悖,更已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所明确禁止,因此,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无效。
对于合同无效后的责任分担问题,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同时各方应当按照过错比例对因合同而产生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悉代孕是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且不被法律允许的行为,但仍签署案涉合作协议并积极实施,双方应承担同等过错责任。
最终,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认定赵先生夫妇已付款为362423元,代孕已支出的费用为292041元,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扣除赵先生夫妇应负担一半费用即146020.5元,谢先生、杨女士还应向赵先生夫妇返还216402.5元。同时,对于因履行涉案无效合同所产生的损失,法院酌定金额后,判决谢先生、杨女士向赵先生夫妇赔偿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