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2年4月22日
(2022)浙0281民初2598号 蒲武儿(公民身份号码:5129221969****7593):本院受理原告赵小珍与被告蒲武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卡、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5000元,支付利息42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2022年6月2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1民初2426号 圣翠兰(公民身份号码:3421301967****9022):本院受理原告冯安敬与被告圣翠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卡、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按100%的责任比例赔偿原告所列项目金额,具体如下:医疗费14144.73元、营养费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误工费6270元、护理费2400元、交通费500元,合计24614.73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2022年6月2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3民初728号 永康市杰姆斯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翟三州与被告永康市杰姆斯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7月12日8时45分在本院第21法庭(涉外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浙0302民初2928号 房兆良、钟娟梅:本院受理原告汪光金与被告房兆良、钟娟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且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06月10日上午9时在本院西郊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22)浙0302民初3116号 梁卫华、梁师茂:本院受理原告江光金与被告梁卫华、梁师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且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展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06月10日上午9时在本院西郊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22)浙0303民初1268号 李先兵:原告叶娟与王伟达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并定于2022年6月14日9点00分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状元法庭第一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22)浙0303民初255号 黄克丙: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谭启芳、黄克丙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3民初1648号 黄天霸、孟丽敏: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天霸、孟丽敏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小额诉讼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6月13日9:30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们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739号 永嘉县海奇王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辉腾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嘉县海奇王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304民初7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永嘉县海奇王鞋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温州市辉腾鞋材有限公司货款57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已由原告垫付),合计700元,由被告永嘉县海奇王鞋业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1944号 向文华:本院受理原告李仲山与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审理阶段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疫情防控告知书及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6月1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411民初191号 嘉兴市秀洲区新城街道宫阙足浴会所:本院受理原告嘉兴市南湖区城东振豪沐浴用品商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411民初1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你给付货款2995元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2)浙0402民初1176号 顾菊明:本院受理原告潘正浩与顾菊明、俞海强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丰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483民初2403号 诸玲利(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8203136922):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诸玲利信用卡纠纷一案,因被告诸玲利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在本院乌镇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2)浙0483民初89号 汤海江(公民身份号码330511196906024034):本院受理原告蔡连根与被告汤海江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483民初8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2)浙0523民初33号之一 周华群:本院审理原告刘顺富与被告周华群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被告周华群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523民初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刘顺富与被告周华群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刘梓涵由原告刘顺富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860元,由原告刘顺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03民初1165号 夏远利、金华市博涵包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豪与被告夏远利、金华市博涵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6月24日上午09:00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1748号 胡仙渔、夏品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与被告胡仙渔、夏品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的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胡仙渔、夏品发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暂算至2022年4月1日止利息、罚息、复利为9213.6元)。利息从2020年10月8日起按年利率5.22%计算至2021年10月6日止;罚息从2021年10月7日起按年利率7.83%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复利以所欠利息为基数从2021年10月7日起按年利率7.83%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2年6月10日9时整,开庭地点在本院第5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相关应诉材料请前往法院513办公室领取。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1187号 钟正贤、黄君芳:本院受理原告钟道坤与被告钟正贤、黄君芳、浦江县福利竹木制品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5000元整,并支付利息(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6月1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黄宅法庭1号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2021)浙0802民初6432号 邵海平:本院受理原告郑晓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802民初643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邵海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郑晓东180000元,二、驳回原告郑晓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20元,由原告郑晓东负担50元(已预交),被告邵海平负担397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邵海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花园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22)浙0802民初894号 王飞:本院受理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独任审判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22)浙0802民初878号 程兴红:本院受理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独任审判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6761号 包秀琴:本院受理原告姚腾峰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676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姚腾峰货款11241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21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2)浙1004民初1045号 蔡荣华、蔡周形: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标泰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为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举证截止日为2022年6月13日)。原告要求被告你们立即支付货款49771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6月1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2)浙1004民初1806号 冯泽法:本院受理原告潘斌与被告你为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举证截止日为2022年6月13日)。原告要求被告你偿还货款本金63051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6月14日9时4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2)浙1004民初1725号 周建发: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品溢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为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举证截止日为2022年6月13日)。原告要求被告你支付货款8984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6月14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2)浙1004民初1188号 陈学华、宋奎玲: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04民初118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54050元及截至2022年2月22日的利息4736.93元、逾期利息22612.16元,并支付以本金5405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自2022年2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月利率2%为限)。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40元,减半收取计920元,由你们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122破4号 本院根据王香贞的申请于2022年4月1日裁定受理申请人王香贞对被申请人缙云名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4月8日指定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担任缙云名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管理人。缙云名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4月24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一)线上申报方式:债权人进行线上申报的,可选择手机端和电脑端两种方式。 手机端通过微信搜索“破易通”,关注公众号,点击“债权申报”—“申报入口”进行登录;或电脑端通过链接“https://zqr.poyitong.com”登陆“破易通”破产办案工作平台进行申报,本案的案件识别码是:1114708。 (二)线下邮寄申报方式:邮寄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街401号四楼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510办公室;邮政编码:323000;联系人:吴京来;联系电话:18358836667。 申报债权需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缙云名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实控人应尽快向缙云名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移交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财务账册、会计凭证、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 缙云名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缙云名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物。(管理人账户名称:缙云名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丽水分行营业部营业室;账号:1210199239200189239。) 本院定于2022年5月30日上午09时00分在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缙云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2年4月15日第11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2)浙0106民初2246号;2022年4月19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2022)浙0106民初2225号;2022年4月20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2022)浙0106民初2115号,应“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更正。 本报2022年3月16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2)浙0206民初440号,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应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应为“2022年5月5日14时”,特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