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2年4月24日
(2022)浙0304民初553号 刘静静:本院审理原告吴志权与被告刘静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304民初5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静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吴志权货款3674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22年1月1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9元,公告费650元(公告费已由原告垫付),共计1369元,均由被告刘静静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1064号 温州市瓯海区郭溪谱明副食品店:本院受理原告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瓯海区郭溪谱明副食品店、胡文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证据材料、庭前调解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疫情防控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告知书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二被告停止侵犯原告所有的第550532号、第1078349号、第384827号、第304112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包含维权所需合理费用);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上述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6月13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5民初130号 车帆、朱云芬:戴雷与车帆、朱云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参与人举证材料、转普裁定书、财产保全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6月9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82民初1281号 林赞斌:本院审理原告乐清市正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82民初1281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文书上网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财产保全)等,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6月16日10时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2)浙0411民初384号 耿国斌:本院受理嘉兴佳源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新塍分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411民初3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原告嘉兴佳源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新塍分公司与被告耿国斌、案外人郭涛涛签订的租赁合同及主体变更协议于2022年2月10日解除;2、被告耿国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返还原告嘉兴佳源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新塍分公司位于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镇佳源中心广场6-401-1室房屋;3、被告耿国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嘉兴佳源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新塍分公司租金、物业费48475元,并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4、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44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464元,你负担204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22)浙0411民初89号 夏伟:本院受理张敏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411民初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夏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7万元,并支付利息;2、案件受理费68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741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2)浙0591破1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湖州吴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山支行的申请,于2022年4月15日裁定受理湖州康山金茂大酒店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担任湖州康山金茂大酒店破产清算案的管理人。根据《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破产案件简化审理程序的实施意见(试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的相关规定,本案采用简化审理程序。 湖州康山金茂大酒店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至2022年5月23日前,向湖州康山金茂大酒店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及通讯地址:湖州市吴兴区区府路1188号总部自由港A幢18层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13000,联系电话:17858373136)。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湖州康山金茂大酒店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尽快向浙湖州康山金茂大酒店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6月2日采用书面形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并采用非现场形式表决。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2022)浙0591民初397号 陈宇、陈振杰:本院受理的(2022)浙0591民初397号原告浙江江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宇、陈振杰的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案款缴费通知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2022)浙0521民初564号 季超凡:本院受理黄丹彤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德清县人民法院(2022)浙0521民初557号 吴晗:本院受理黄丹彤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德清县人民法院
(2022)浙0523民初492号 杭州欧奕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晋凯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欧奕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523民初4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杭州欧弈贸易有限公司给付浙江晋凯木业有限公司货款17512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16672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6%自2021年9月11日起计算至款清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浙江晋凯木业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60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1495元,合计诉讼费3555元,由浙江晋凯木业有限公司负担140元,由杭州欧弈贸易有限公司负担341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安吉县人民法院(2022)浙0523民初1227号 杭州德瑞门窗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潘云与被告杭州德瑞门窗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杭州德瑞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归还已经支付的工程款30600元;2.杭州德瑞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双倍返还已支付的定金2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杭州德瑞门窗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定于2022年6月17日9点00分在天子湖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530号 高秀权: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与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84民初530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判决主要内容:一、由被告高秀权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垫付的赔偿款6310元,款项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高秀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央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裁定主要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补正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永康市人民法院(2022)浙0784民初1739号 吴付菊:本院受理原告应旭升与被告吴付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原告诉请要求:一、由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35000元及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2年6月21日下午14:00,开庭地点在本院第23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2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2019)浙0726执3861号 浦江县大杨纸业有限公司:本院立案执行的浦江德力仕五金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26执3861号执行裁定书。主文如下:一、被执行人浦江县大杨纸业有限公司应在(2019)浙0726执3861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浦江县大杨纸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483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的,本执行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2021)浙0726民初4981号 季土生:本院受理原告许深渊与被告季土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一、本院(2021)浙0726民初49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确认原告许深渊与被告季土生于2018年1月26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合法有效;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40元,被告负担4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负担。二、民事上诉状(上诉人许深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2022)浙0726民初694号 宁波市焱博劳务有限公司、魏文祥:本院受理赵光碧、龙再付、陈阳、何光富、何林诉宁波市焱博劳务有限公司、魏文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2年6月14日上午09点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7强清1号 本院根据陈永甘的申请,于2022年4月8日裁定受理磐安好时代置业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4月8日指定浙江金兰律师事务所为清算组,负责磐安好时代置业有限公司强制清算工作。现就清算事宜公告如下: 一、磐安好时代置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磐安好时代置业有限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性质、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申报债权的,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和相应法律后果。 二、磐安好时代置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磐安好时代置业有限公司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三、磐安好时代置业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应积极配合清算组进行清算,并承担如下义务:1.妥善保管并移交所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册、账簿、重要文件等资料;2.根据人民法院、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人民法院认为其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的,相关义务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四、清算组通讯地址:金华市金衢路1号豪森智慧谷B区2幢浙江金兰律师事务所;邮编:321000;申报联系人:金律师,电话:13757988530,钱律师,13868828301。磐安县人民法院
(2022)浙1121民初1182号 金后盛(户籍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祖科塘村4组):本院受理原告廖廷珠诉被告金后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1121民初1182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22年6月24日9时30分在本院船寮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青田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2年3月23日第9版法院公告栏中,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2)浙0206民初485号,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应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应为“2022年5月13日14时”,特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