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太患阿尔兹海默症 法院支持“意定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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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商报》 张剑 王鹏 缪妍 赵梦晴
在自己还没糊涂时与他人签订“意定监护”协议,老人希望自己“失亲”“失能”“失智”后,这份协议能让自己避免老无所依。
近日,安徽合肥市庐阳区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涉及“意定监护”的案件。
签订“意定监护”协议
李奶奶与丈夫未生育子女,2015年丈夫因病去世。随着年龄的增长,李奶奶为了解决自己年老后的人身财产等问题,避免出现老无所依的窘境,2017年10月,李奶奶与长期照顾自己生活的外甥女周女士签订《意定监护协议》。
协议载明:周女士有权在李奶奶出现精神、智力状况异常等迹象时,向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提出对李奶奶精神、智力情况鉴定的申请,在意定监护生效条件满足时,即人民法院宣告李奶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时,指定周女士为李奶奶的监护人等事项,并对上述协议办理了公证。
2021年8月,李奶奶经医院诊断患有阿尔兹海默症,生活无法自理。周女士于2022年1月根据公证协议向庐阳区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李奶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为监护人。
获法院支持
案件审理中,法院了解到李奶奶的姐姐也患有阿尔兹海默症,其弟弟在外省独居行动不便,再无其他亲属能够作为代理人出庭。
鉴于李奶奶“失亲”“失能”“失智”的个人及家庭情况,为在诉讼中充分保护其合法权益,庐阳法院依照相关规定,向李奶奶住所地社居委发函,指定其为李奶奶的代理人出庭。
庐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典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李奶奶系阿尔兹海默症患者,无民事行为能力,法院采纳鉴定意见。
法院认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本案中,李奶奶与周女士签订《意定监护协议》并办理了公证。故周女士要求作为李奶奶的监护人,法院予以支持。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