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2年4月25日
(2022)浙0481民初1783号
邵丹君(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8411078054):本院受理原告海宁市创兴经编有限公司与被告邵丹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提供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原告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2302441元,并赔偿原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银行间同期同类借款利率的1.5倍计算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由审判员裘靖飞独任审理,并定于2022年7月1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2)浙0481民初1869号
宋一强:本院受理的原告海宁市翔业服饰辅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宋一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8116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以88116元为基数,按一年期LPR3.8%上浮50%的标准自2021年2月1日起计算至全部履行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长安人民法庭第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2)浙0503民初101号
李称意:本院受理的原告邢贵龙与被告李称意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事项通知书。判决如下:限被告李称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邢贵龙劳务费9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610元,由被告李称意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2)浙0503民初1085号
韩云辉:本院受理的(2022)浙0503民初1085号原告韩晓强与被告韩云辉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176236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损失(以176236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于2022年6月28日13时30分在本院(南浔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4330号
林微增:本院受理的原告吴觉根与被告林微增的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觉根撤诉。案件受理费438元,减半收取219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779元,由原告吴觉根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91民初3305号
沈阿海、张渭江:本院受理的(2021)浙0591民初3305号原告王银菊与被告沈阿海、张渭江、胡建星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案款缴费通知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81破8号
本院根据兰溪市兰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4月7日裁定受理浙江广华建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4月18日指定兰溪开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浙江广华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广华建设有限公司债权人应在2022年5月25日前,向浙江广华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兰溪市振兴路508号总部大楼B座801兰溪开泰会计师事务所破产管理人办公室:联系人:楼丹;联系电话:0579-88715351)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的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广华建设有限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广华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5月30日上午9时00分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2民初1190号
朱超蓉: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念博包装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朱超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2)浙0782民初119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2民初1858号
刘殿波:本院受理原告刘夼为与被告刘殿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2)浙0782民初185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2民初2030号
胡小男: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品造服饰有限公司为与被告胡小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2)浙0782民初203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2民初4905号
王宝宝:本院受理原告刘水仙诉被告王宝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被告王宝宝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6月15日上午9时在义乌法院江东办公区国贸第四审判庭(江东中路371号)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2民初5591号
王怀均:本院受理原告赵夏君诉被告王怀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被告王怀均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6月15日上午9时20分在义乌法院江东办公区国贸第四审判庭(江东中路371号)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23民初406号
许绪标:本院受理原告陈彪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44941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6月15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3破61号
2019年9月23日,本院裁定受理对东阳市六颗稻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查明,债务人东阳市六颗稻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4月7日裁定宣告东阳市六颗稻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东阳市六颗稻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3破4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裁定受理东阳市中信五金工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东阳明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
东阳市中信五金工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债权人应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东阳市中信五金工具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人民北路碧水名府3号楼3楼,联系电话:0579-86628439、15258929409)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22年5月27日09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南马人民法庭第3审判庭(地址:浙江省东阳市南马镇人民南路6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7809号
柳伟:本院受理的原告方彩林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802民初780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方彩林货款30000元及利息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110元,由你承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逾期强制执行。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3民初894号
项海燕:本院受理原告何成荣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何梓洋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每月支付原告儿子抚养费2000元;3、衢州市衢江区大洲镇茶厂路7号房产归原告所有;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大洲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则依法缺席审判。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7270号
陈子华(身份证号码3326231970****4795):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琦及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727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王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54935.23元及截至2021年4月1日的利息10592.38元、费用60元,并支付自2021年4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违约金(上述利息、违约金总和以月利率2%计算所得金额为限);被告陈子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陈子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琦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1740元,由被告王琦、陈子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661号
黎泽林:本院受理原告展娜娜与被告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04民初66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黎泽林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展娜娜货款10203元,并支付其自2022年2月1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60元,由被告黎泽林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102破2号
本院依据何巧丹的申请于2021年9月30日裁定受理丽水市俊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2月15日指定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为丽水市俊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管理人。丽水市俊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5月12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绿谷信息产业园山山梦想城B座七楼;邮政编码:323000;联系人:1、王海敏,联系电话:15988094356;2、徐情丽,联系电话:17858186465)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丽水市俊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5月26日9时在本院第九号审判庭召开丽水市俊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2022)浙1102破10号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的申请,于2022年1月21日依法受理东航传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丽水佳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该案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报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于2022年4月7日作出(2022)浙11民辖12号民事裁定书,指定本案由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东航传动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5月31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信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北苑路198号万地财富大厦A座6楼;邮政编码:323000;联系人:魏巍;联系电话:13757092023),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东航传动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6月1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四号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2022)浙1102破9号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范世康的申请于2022年1月21日裁定受理丽水市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南明律师事务所为丽水市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该案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报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于2022年4月2日作出(2022)浙11民辖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移交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丽水市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6月10日前,以如下方式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一)线上申报方式:债权人进行线上申报的,可选择手机端和电脑端两种方式(手机端通过微信搜索“破易通”,关注公众号,点击“债权申报”-“申报入口”进行登录;或电脑端通过链接“https://zqr.poyitong.com”登陆“破易通”破产办案工作平台进行申报,本案的案件识别码是:1115476)。
(二)线下申报方式:如线上申报确有困难者,可携带原件、复印件到管理人办公现场进行线下申报。线下申报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中东路557号三楼浙江南明律师事务所309办公室;邮政编码:323000;联系人:金志勇;联系电话:13625887228。
(三)邮寄申报方式:邮寄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中东路557号三楼浙江南明律师事务所309办公室;邮政编码:323000;联系人:金志勇;联系电话:13625887228。
申报债权需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丽水市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实控人应尽快向丽水市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移交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财务账册、会计凭证、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丽水市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丽水市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物。管理人账户名称:丽水市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开户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账号:90010122000284492。
本院定于2022年6月16日9时00分在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第十号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2022)浙1122破5号
本院根据缙云县中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4月8日裁定受理浙江五莲农牧有限公司(下称“五莲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4月13日指定丽水万邦天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五莲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5月31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信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北苑路198号财富国际大厦6楼;联系人:王镇灵;联系电话:15706816382),并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责任债权,以及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同时还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五莲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五莲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6月6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缙云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