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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2年4月25日

  (2014)杭西执民字第2598号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银达珠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张晓岚与被执行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银达珠宝有限公司、窦伟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裁定拍卖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银达珠宝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杭州市左邻右舍公寓1幢2单元301室房屋一套。本院已委托浙江经纬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该房产进行了评估。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杭西执民字第259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和浙江经纬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浙经纬(2022)估字第B02-0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2014)杭西执民字第259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载明,拍卖被执行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银达珠宝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杭州市左邻右舍公寓1幢2单元301室房屋一套。浙经纬(2022)估字第B02-0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载明,杭州市左邻右舍公寓1幢2单元301室房屋一套市场价值为人民币32000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6民初9358号

  徐明方:本院受理原告常青丽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06民初93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6民初356号

  徐庆春:本院受理原告张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106民初3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753号

  卢玲花、王微微、林宝丰、黄晓娟: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滨圆速递有限公司与被告卢玲花、王微微、林宝丰、黄晓娟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程序转换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6月16日上午9时00分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若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1045号

  杨向东:本院受理原告蔡伟诉被告杨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6月10日上午9:00分,在本院浦沿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11民初1418号

  来国兴(杭州市西湖区之江家园五区19幢2单元1404室):本院受理原告陆林水起诉被告来国兴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3225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三、本案公告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6月17日上午9时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14民初1483号

  崔圣玲:本院受理原告丁钊兴与被告高建中、崔圣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04000元,并支付利息5200元(从2021年6月26日起以104000元为基数,月利率1%计算直至付清为止,暂计算到2021年11月25日),本息暂合计1092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7月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22民初128号

  桐庐县分水镇菲帆理发店(住所地桐庐县分水镇九龙路551号,经营者邓雷佑):原告郑宝定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122民初12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桐庐县分水镇菲帆理发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郑宝定预付款259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桐庐县分水镇菲帆理发店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2)浙0122民初1219号

  叶金国:本院已经受理原告桐庐高升水暖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叶金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用其他方法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原告桐庐高升水暖器材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8000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副本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6月16日上午9时在本院科技城第二法庭,逾期将缺席审判。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1)浙02破3号

  2021年3月31日,本院根据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的申请裁定受理宁波赛特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因债务人宁波赛特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最后分配已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本院于2022年4月7日裁定终结宁波赛特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破产程序。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12140号

  闫永刚(公民身份号码:4127021988****3176):本院受理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为与被告闫永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3民初121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闫永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赔偿损失10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7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闫永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12265号

  张磊(公民身份号码3709211981****3030):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海曙集士港和胜制冷机械配件厂与被告张磊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3民初1226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377号

  杨海涛(公民身份号码3715231987****5354):本院受理原告李翔与被告杨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3民初37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1672号

  梁耀(公民身份号码3310811982****5715):本院受理的原告文进军与被告梁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动履行生效裁判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6月15日8时30分在本院望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1667号

  罗振南(公民身份号码2390051987****2316):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水旺与被告罗振南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动履行生效裁判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6月15日9时00分在本院望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1670号

  曾理(公民身份号码4331241992****5813):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建民与被告龙安平、曾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动履行生效裁判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6月15日10时00分在本院望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6民初1889号

  付报永(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87****0615):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春晓洪仁广告服务部与被告付报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广告定制安装费用13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6月15日09时00分在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1民初692号

  吾麦尔·阿卜杜瓦柯: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支公司与被告吾麦尔·阿卜杜瓦柯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强化强制执行措施的若干意见(试行)、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民事诉讼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案件廉政监督卡、司法公正码、(2022)浙0211民初692裁定书。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支公司诉请:一、判令被告偿付原告保险赔偿金69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魏爱军独任审判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22年6月20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951号

  雷长才:原告楼科民与被告胡建华、胡建忠、张天武、雷长才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2280号

  济南旭朋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告余海文与被告中山市时兴装饰有限公司、青岛大通金鑫装饰有限公司、济南旭朋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3202号

  陈建、苏廷化: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科杰与被告陈建、苏廷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日起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6月9日9:30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564号

  梁彬:本院受理原告刘顺顺与被告梁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212民初5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812号

  叶准: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鄞州五乡七彩标牌制作服务部与被告叶准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12民初812号民事判决书,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邱隘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1213号

  中智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鹏与被告刘伟、第三人中智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1121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26破6号

  本院根据宁波亿联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3月24日裁定受理宁海县红达模具铸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2022年4月1日指定浙江天册(宁波)律师事务所为宁海县红达模具铸造有限公司管理人。宁海县红达模具铸造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5月30日前,向宁海县红达模具铸造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西路68号鄞州金融大厦A幢12层;联系人:徐慧姬;联系电话:13777093614)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海县红达模具铸造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宁海县红达模具铸造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债务人宁海县红达模具铸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定义务,妥善保管并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移交宁海县红达模具铸造有限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如逾期未移交或上述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毁损、灭失导致宁海县红达模具铸造有限公司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的,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院定于2022年6月13日下午14时30分在浙江省宁海县中山东路121号宁海县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宁海县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2295号

  宁德市鼎昌盛建材有限公司:原告余姚市瑞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德市鼎昌盛建材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剩余货款104320元;2、判令被告支付剩余货款的逾期利息:545元(以10432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6日起暂计算至2022年2月28日止,合33天,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此后仍按该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06月13日09:00在本院低塘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2492号

  顾吉相(公民身份号码:5115221990****4278):原告冯科伟与被告顾吉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推广费10000元、押金80000元,合计90000元,并支付以9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06月13日09:30在本院低塘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93号之一

  刘辉(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7807250013):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诉被告刘辉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1民初9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刘辉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保险代偿款45588.78元,并支付以45588.7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20年5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计算的违约金,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刘辉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逾期保费688.66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62元,由被告刘辉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2767号

  杨正中、慈溪市匡堰振环制衣厂:本院受理原告林志芳与被告杨正中、慈溪市匡堰振环制衣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6月10日14时30分在本院浒山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10447号

  张仕海:本院受理原告刘木飞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1044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张仕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刘木飞货款10840元,并支付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1084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倍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81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范市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11287号

  天津市亚安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贝递同步带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1128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天津市亚安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宁波贝递同步带有限公司货款637490.33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10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10175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范市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3破61号

  本院根据曾志琴的申请于2022年4月8日裁定受理温州星宿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宿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4月19日指定温州道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本案适用快速审理方式。星宿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6月7日前,向星宿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温州市市府路525号同人恒玖大厦505室,联系电话:叶文潘13868872611,鲍建珍18367721233)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星宿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星宿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2年6月9日下午15时00分在第18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星宿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股东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公司印章、账簿、文书资料、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若未能提供或提供材料不全导致无法清算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浙0302民初3598号

  温州蝶恋鞋业有限公司、时西波: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久业鞋楦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蝶恋鞋业有限公司、时西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且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6月10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西郊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2民初3611号

  安徽冠华鞋业有限公司、余继理、朱红: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鹿城区双屿正旺复合加工厂与被告安徽冠华鞋业有限公司、余继理、朱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且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6月9日下午16时在本院西郊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3民初1656号

  肖晚容、肖尊勇: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肖晚容、肖尊勇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6月14日9:30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们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3民初1657号

  胡未、甘清兰: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未、甘清兰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小额诉讼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6月14日9:30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们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3民初1658号

  金慧敏、舒丽梅: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慧敏、舒丽梅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小额诉讼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6月14日9:30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们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3民初227号

  郑士兵: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士兵、朱绍浪、章彩泗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3民初1602号

  董长青:原告董春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并定于2022年6月13日9时00分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状元法庭第一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625号

  北京华茂易商文化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温州市相茂食品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审理阶段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疫情防控告知书及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6月1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2805号

  姜跃: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与被告姜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疫情防控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6月1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481民初1250号

  王敏琰(公民身份号码332623197308052673):本院受理原告金桂花与被告王敏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提供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原告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60000元,并以本金56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LPR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由审判员裘靖飞独任审理,并定于2022年7月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2-04-25 2 2022年04月25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