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诉讼的“原告”,为何被法院处罚?
这两起案件中的教训,要吸取!
通讯员 许启宏 江艳 临平法
本报讯 本来他们都是作为原告到法院起诉的,但最终却因为虚假诉讼受到了处罚。诚信诉讼是每一位公民的义务,诉讼当事人对法庭如实陈述是法定义务。近日,杭州临平法院、宁波奉化法院分别对两名原告作出处罚。
2月21日,李某向杭州临平法院提起诉讼,在起诉状中自述2020年8月30日因受王某雇佣,来到某公司承建的工程项目处工作,入职当日,不慎从三楼跌落至二楼受伤,后住院治疗康复花费医疗费用若干,现要求王某与某公司就治疗等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临平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李某早在2021年11月23日向永康法院提起过诉讼。当时,李某称,是某公司雇佣他到该公司工程项目处工作,工作中不慎从三楼跌落至二楼受伤。李某还曾在诉讼中与某公司共同向鉴定机构申请司法鉴定。永康法院认为李某与某公司之间的纠纷为劳动争议,必须经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不符合法院受理的条件,因此裁定驳回起诉。没想到,李某为了诉讼的便利,改称自己是“受王某雇佣”,到临平法院提起了提供劳务者受害的侵权之诉。
临平法院认为,李某在永康法院起诉状中陈述的事实与在临平法院起诉状中陈述的事实自相矛盾,经审查该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遂对李某予以训诫并罚款。近日,李某在法官训诫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当庭出具了具结悔过书,后如期缴纳了罚款。
在诉讼活动中,依法、诚信行使诉讼权利、参与诉讼活动是基本行为准则,更是法律的明确要求,在诉讼中虚假陈述或者提供伪证都将受到法律的惩罚。近日,奉化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结果对原告开出了3万元罚单。
原告小陈因交通事故受伤未获赔偿,把驾驶员以及保险公司起诉到了奉化法院,并提交了60多张医疗费发票(总计金额10万余元)以及3份出院记录等证据。奉化法院在原告提交的证据中,发现一张金额为6万余元的医疗费发票,但原告却未提供对应的出院记录。
为查明事实真相,承办法官前往医院调取了这份发票对应时间的出院记录。法官查明,交通事故发生于2020年7月11日,此后原告共有4次住院记录,其中3次是因为交通事故受伤治疗,一次是因自身疾病住院。而原告起诉时仅提供了因交通事故住院的3次记录,但将治疗自身疾病所用的6万元医疗费发票单据也混入其中,这次入院实际上与本案的交通事故并无关联。
提交与本案无关的医疗费发票并多报医疗费金额的行为,属于提供伪证妨碍法院审理案件。面对法官调取的证据,小陈承认了自己的违法行为并撤回了该部分诉请。据此,法院对小陈妨碍正常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作出罚款3万元的决定。在接受法院的批评教育后,小陈已全额缴纳罚款。
法官说法:
“耍聪明”“玩把戏”在诉讼中虚假陈述或提供伪证,不仅妨碍法院审理案件、扰乱审判秩序、增加诉讼成本、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动摇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损害法院公信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虚假诉讼行为,可以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等处罚;若行为性质恶劣,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可能构成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