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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2年4月26日

  (2022)浙0503民初74号

  湖州多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重兆华泉纸箱厂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交纳通知书。判决如下:限被告湖州多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湖州重兆华泉纸箱厂价款65274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65274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2元,减半收取716元,由被告湖州多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2)浙0523民初1066号

  谷月明:本院受理原告安吉递铺能强陶瓷商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本案安吉递铺能强陶瓷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40000元并偿付逾期付款的损失(逾期付款的利息,按LPR从原告提起诉讼之日起计算至款清);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定于2022年6月20日上午9时00分在灵峰法庭(安吉县天荒坪北路501号递铺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523破2号之三

  2019年8月16日,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安吉支行对浙江艾玛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玛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经报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该案移交本院审理。2020年6月12日,经管理人申请,本院裁定艾玛公司、杭州正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天公司”)合并破产。2022年3月28日,艾玛公司、正天公司管理人以艾玛公司、正天公司破产财产分配已完成为由,申请本院裁定终结艾玛公司、正天公司破产清算程序,并提交《关于破产财产分配执行情况的报告》。本院认为,艾玛公司、正天公司破产财产分配已完成,现管理人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本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终结浙江艾玛家居有限公司、杭州正天实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2民初1881号

  王慧、上饶县暄暄食品商行:本院受理原告徐秀容为与被告王慧、上饶县暄暄食品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22)浙0782民初188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3破1号之一

  2021年12月20日,本院根据申请人何杭青的申请裁定受理东阳市加朗建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查,东阳市加朗建材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且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及管理人报酬,现管理人申请宣告东阳市加朗建材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本院认为,债务人东阳市加朗建材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且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宣告东阳市加朗建材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507号

  刘毅平、柯可爱: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君毅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缴款通知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该判决书判决:一、由被告刘毅平、柯可爱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君毅食品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55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2年1月24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货款55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二、驳回原告山东君毅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刘毅平、柯可爱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826元,由被告刘毅平、柯可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813号

  缙云县金果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远与被告缙云县金果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84民初813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7744号

  何勇:本院受理原告陆香飞与被告何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浙0784民初7744号民事判决书。由被告何勇归还原告陆香飞借款本金3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1年12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何勇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2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36号

  浦江汇淼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胡春生与你之间的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26民初3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限被告浦江汇淼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胡春生加工款2777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1075号

  张林松:本院受理的原告洪丽萍与被告张林松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定于2022年7月4日上午10:10在浦江县人民法院信访速裁庭(浦江县人民东路38号信访局二楼208)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1158号

  吴松松:本院受理的原告黄青松与被告吴松松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定于2022年7月4日上午9:00在浦江县人民法院信访速裁庭(浦江县人民东路38号信访局二楼208)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1168号

  林登斌:本院受理的原告黄青松与被告林登斌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定于2022年7月4日上午9:30在浦江县人民法院信访速裁庭(浦江县人民东路38号信访局二楼208)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5367号

  黄兰仙:本院受理的原告符忠平与你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6民初5367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限被告黄兰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符忠平货款278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4852号

  张志恒、张丽燕: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康达汽车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志恒、张丽燕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726民初48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张志恒、张丽燕归还原告浙江康达汽车工贸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58266.61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58266.61元为基数,支付自2016年6月2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浙江康达汽车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1109号

  沈彦磊:本院受理原告卢水凤与被告沈彦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7月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3民初517号

  浙江御品香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张巨林:本院受理原告汪吉祥诉你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7月12日上午0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1102破7号

  本院依据叶少龙的申请于2022年1月21日裁定受理浙江巨力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3月11日指定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为浙江巨力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巨力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5月9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绿谷信息产业园山山梦想城B座七楼;邮政编码:323000;联系人:1、应相业,联系电话:15857832844;2、沈梦婷,联系电话:15268766907)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巨力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5月19日9时在本院第十七号审判庭召开浙江巨力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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