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2年4月27日
(2021)浙0281民初9441号
张春来(公民身份号码:3412031989****4014):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张春来、宁波鸿昇国彪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支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保险理赔款损失1250元;二、被告张春来支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保险理赔款损失9770元;被告宁波鸿昇国彪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一、二项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6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负担9元,被告张春来、宁波鸿昇国彪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承担67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482号
郑州三乐建材有限公司、山东友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清河县夏雪羊绒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三乐建材有限公司、慈溪市文逸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友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湖南上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简转普(独任审)民事裁定书、保全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6月30日上午9时00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机关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10449号
吉林省长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津鸿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万郡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长春钧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吉林省长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82民初1044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四庭领取民事判决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3595号
胡伟:本院受理的原告慈溪市胜山鑫金鑫拉链厂与被告胡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诉讼当事人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上述材料请至慈溪市人民法院逍林人民法庭领取,逾期不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6月14日15时在本院逍林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1603号之一
沈阳福瑞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万顺发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湖南路益通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林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慈溪聚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南通小蜻蜓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福瑞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万顺发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湖南路益通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林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慈溪聚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审理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直播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1.五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50万元,并赔偿自2021年7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7月4日9时00分在本院机关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91民初336号
杭州淘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MA27YAMXXJ)、杭州房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MA27XP38XW):本院受理原告原告宁波才富君润一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王泽金、虞君、俞龙龙、杭州淘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房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强制执行若干意见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6月15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91民初3138号
谢志飞(公民身份号码3408231997****7517):本院受理原告石秋生与被告谢志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送达(2021)浙0291民初31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5民初471号
叶丰连、叶彩霞:本院受理倪岩银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05民初4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81民初7166号
南昌市合胜物流有限公司:原告林垂岳诉被告黄东强、南昌市合胜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裁决,现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381民初716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文如下:一、被告平安财保安义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林垂岳405217.96元。款交本院转付或自行交付。二、被告黄东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林垂岳1848元。款交本院转付或自行交付。三、驳回原告林垂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444.61元,由原告林垂岳负担1227.61元(已缴纳),被告黄东强负担721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2)浙0411民初1080号
杨木兵:本院受理李二昕诉杨木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986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高新法庭第三法庭由审判员陈明源独任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2)浙0411民初927号
李明华:本院受理原告陈福林诉被告李明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原告主张你支付劳务报酬18000元。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1)浙0424民初4840号
许成补:本院审理原告阮全法诉被告许成补、浙江盛世嘉紧固件有限公司、海盐新诚信紧固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本院向你公告送达传票、起诉状副本等材料。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材料,如不按时领取,经过三十日后即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盐县人民法院
(2022)浙0421民初965号
章姚强:本院受理原告嘉善美英服饰辅料厂与被告章姚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2022)浙0421民初965号],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一支付剩余货款138679元及自起诉之日起年息6%的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审判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西塘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2022)浙0421民初1342号
杭州亿语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嘉善鑫林服饰辅料厂(普通合伙)与被告杭州亿语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2)浙0421民初1342号],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尽快支付货品款项共计95423.58元,利息按月息0.015计算,利息从2022年1月1日起计算至货款全部付清为止;2、本案的诉论费、公告费等一切诉讼费用均有被告承担。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审判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西塘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2021)浙0481民初8254号
褚银辉(公民身份号码330281199604027914):原告祝伟杰与被告褚银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481民初8254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被告褚银辉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祝伟杰借款4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褚银辉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褚银辉负担(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直接支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2)浙0481民初1302号
孙中海(公民身份号码330125197501120715):本院受理的原告戚忠伟与被告孙中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程序转换裁定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孙中海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整。2、判令被告负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2年7月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8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2)浙0481民初2230号
嘉兴君业智能家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品客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君业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提供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原告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85661.8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由审判员裘靖飞独任审理,并定于2022年7月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2)浙0483民初2770号
方元文(公民身份号码36230219870830101X):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诉被告方元文信用卡纠纷一案,因被告方元文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在本院乌镇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4335号
温宇祥、周丽容:本院受理的原告计勇健与被告温宇祥、周丽容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事项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如下:被告温宇祥、周丽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计勇健货款194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即2021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18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260元,由被告温宇祥、周丽容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91民初1269号
马子宏:本院受理的(2021)浙0591民初1269号原告安吉县林业技术推广中心与被告马子宏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你公司/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案件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如下:被告马子宏支付原告安吉县林业技术推广中心欠款11677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59075.6(暂计算至2020年11月13日,次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本案受理费3817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马子宏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03民初679号
夏远利:原告龚祖兵与被告夏远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703民初6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23破17号
2021年7月26日,本院根据浙江加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了浙江百利电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管理人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本院审查后裁定确定浙江百利电器有限公司债务金额288462193.46元。管理人查明浙江百利电器有限公司财产125135901.00元。本院认为,浙江百利电器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不存在重整、和解可能,应予宣告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裁定宣告浙江百利电器有限公司破产。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3民初829号
刘克宽、王红仙:本院受理原告李维姚与被告刘克宽、王红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李维姚的诉讼请求为:1、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4000元;2、由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6月20日14时15分在武义县人民法院温泉法庭(位于大田乡政府三楼)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3破2号
2021年3月29日,本院根据义乌市广鸿无纺布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丹龙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现因浙江丹龙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现有的破产财产已分配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裁定终结浙江丹龙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2民初5503号
王青锐: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虞派帽子商行与被告王青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6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6月14日上午9时在义乌法院国贸第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980号
上海辉宇物流中心: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与被告豆刚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由于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诉讼请求:1、由二被告支付原告赔偿款7463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1年9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2年6月15日9时00分在本院18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审理。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1212号
金华市婺城区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吴光阳:本院受理原告黄红光与被告金华市婺城区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洪武卫、童灵昌、方奇炜、于海珍、吴光阳、郑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6月20日上午9时00分在仙华法庭第一审判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7001号
胡育林:本院受理原告张水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802民初700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胡育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水土借款本金335925.61元及利息(其中计算至2021年7月26日的利息为217545.86元,之后以本金335925.6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据实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380号
舒亦晴:本院受理的原告余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告知书、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1438号
陈有刚: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建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你归还借款本金67900元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6月15日9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6919号
王安康、衢州市柯城宝荣家具商行、薛银芬、王荣:本院受理原告实达实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802民初691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安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实达实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511521.9元并支付利息(以511521.9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薛银芬、王荣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实达实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衢州市柯城宝荣家具商行所有的在登记编号为33082020024527的动产抵押登记书中记载的抵押财产(详见附件清单)经依法拍卖、变卖或折价后所得款项在最高额5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实达实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915元,保全费3080元,合计11995元,由被告王安康、衢州市柯城宝荣家具商行、薛银芬、王荣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王安康、衢州市柯城宝荣家具商行、薛银芬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花园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3民初462号
叶莉梅:本院受理原告平国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和廉政监督卡等。原告诉称要求你归还借款8000元,并由你承担诉讼费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6月22日上午9时在本院四楼第七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则依法缺席审判。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1704号
陈丽芬:本院受理(2022)浙1004民初1704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丽芬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2年6月22日)。原告要求一、判令被告陈丽芬偿付全部本金19360元、利息11831.61元,合计人民币金额31191.61元及自2022年3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利息;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其他一切实现本诉债权的相关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朱丹进行审理,并定于2022年6月2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1708号
张荷云:本院受理(2022)浙1004民初1708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荷云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2年6月22日)。原告要求一、判令被告张荷云偿付全部本金15333.3元、利息7386.26元,费用385元,合计人民币金额23104.56元及自2022年3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利息;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其他一切实现本诉债权的相关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朱丹进行审理,并定于2022年6月2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1712号
朱沛荣:本院受理(2022)浙1004民初1712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沛荣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2年6月22日)。原告要求一、判令被告朱沛荣偿付全部本金9900.48元、利息5088.28元,合计人民币金额14988.76元及自2022年3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利息;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其他一切实现本诉债权的相关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朱丹进行审理,并定于2022年6月2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1715号
蒋香云:本院受理(2022)浙1004民初1715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蒋香云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2年6月22日)。原告要求一、判令被告蒋香云偿付全部本金9439.26元、利息5527.6元,合计人民币金额14966.86元及自2022年3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利息;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其他一切实现本诉债权的相关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朱丹进行审理,并定于2022年6月2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1536号
林雪青: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金桥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林雪青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原告台州金桥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要求:1、判令被告林雪青支付2021年8月27日至2022年2月26日拖欠租金23900元,支付违约金10240元,合计34140元。2、判决自起诉之日解除原告台州金桥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林雪青于2021年4月27日签订的《车辆租赁合同》。3、判令被告林雪青归还浙J0Z0U2车辆,并赔偿自2022年2月27日起至实际交还车辆止的租金损失(损失标准按租金)。本案由审判员王小波独任审判,定于2022年6月7日8时5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至2022年6月6日。逾期将依法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1957号
台州市路桥乾泰汽车用品厂、李晓军:本院受理原告戴志明与被告你们为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举证截止日为2022年6月13日)。原告要求被告你们支付货款78200元及利息(以78200元为基数,从欠款之日2011年12月1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计算);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你们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6月14日9时2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1773号
林芝伊:本院受理原告罗盛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你支付货款人民币8848元及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本案定于2022年6月13日9时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至开庭前一天。逾期将依法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1703号
吕烈明:本院受理(2022)浙1004民初1703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2年6月22日)。原告诉请:一、判令你偿付原告全部本金14659.22元、利息6359.18元、费用1020.28元及自2021年3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二、判令你承担本案诉讼费等其他一切实现本诉债权的相关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2年6月22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21破56号之二
关于吴灵刚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管理人表示在其的召集和主持下,吴灵刚和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已达成协议,故提请本院裁定认可协议,并终结吴灵刚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本院对管理人的.上述提请予以准许。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于2022年4月2日裁定:一、认可吴灵刚与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于2022年3月30日形成的协议;二、终结吴灵刚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玉环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