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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说法

建筑工程层层转包,工人受伤谁来担责?

由违法转包的单位承担

  通讯员 李庭 

  建筑工程因为工程量大,建筑公司往往在中标后,会将其层层转包给相关公司或个人,也就是由包工头负责具体施工。而工人受雇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一旦在施工过程中受伤,而建筑公司又否认转包,工人还能要回自己的赔偿吗?近日,仙居县人民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0年,某建筑公司在中标承建某酒店的水电安装工程项目后,将部分工程转包给了李某。之后,李某又将部分工程转包给了王某。随后,王某召集包括张某在内的多名农民工施工。不料,张某在施工过程中因电缆脱落导致受伤,住院治疗花去2万余元医疗费。经鉴定,张某构成九级伤残。

  2021年1月,张某以某建筑公司为被告,李某、王某、某酒店为第三人,向仙居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建筑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赔偿其相关损失。庭审过程中,建筑公司对张某的身份提出质疑,认为工程施工系其自行安排人员,不存在违法转包的情况,也不认识李某、王某。但在法院两次要求建筑公司提供现场施工人员名册时,建筑公司均予以回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酒店的水电工程由被告某建筑公司施工,该建筑公司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虽然没有证据证明是某建筑公司转包和招用李某、王某及张某等人,但在法院两次要求被告提供相应用工情况、合同等证据时,被告拒不提供,因此对被告关于该方面的抗辩不予采信,从而可以对被告做不利推定,被告明显将其承包的部分工作转包给不具备主体资格的自然人,进而认定被告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的情况。因此,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第三人自然人聘用的工人即原告张某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受伤,根据现有证据能够追到最近一级有用工资质的单位就是被告某建筑公司,被告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可以确定被告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建筑公司承担参照工伤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张某各项经济损失9万余元。

  法官说法: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普遍存在多层分包或者层层转包现象。理论上,分包、转包应发生在具备相应资质的自然人或者组织之间,但社会上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自然人或者组织的现象并不少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据此,就能追到最近一级有用工资质的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浙江法制报 说法 00008 建筑工程层层转包,工人受伤谁来担责? 2022-05-06 2 2022年05月06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