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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要闻

女儿去世后,老人把外孙女接到身边抚养

“他不出钱,也不来看孩子”老人起诉女婿支付9年“带孙费”

  通讯员 张鸿曌 郑玉碟 本报记者 陈贞妃 

  本报讯 女儿因病去世,老夫妻将10个月大的外孙女接到身边抚养,没想到,女婿姜某就此当起了“甩手掌柜”,几乎对孩子不闻不问。两位老人无奈之下,将姜某诉至法院,索要9年来的“带孙费”。近日,衢州市柯城区法院判决姜某支付10.5万元。

  陈某和夏某的独生女于2012年去世,考虑到姜某独自照顾襁褓中的婴儿有困难,老夫妻把外孙女接来照顾。起初,姜某还会给一些生活费作为孩子的日常开支。可没过多久,外出打工的姜某就经常没了音讯。他不出钱,也几乎没来看过孩子。随着外孙女的长大,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开支越来越多,两位老人已至古稀之年,无力再承担一应费用,于是希望姜某可以承担起养育的责任。

  在与姜某多次沟通未果后,两位老人向柯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姜某支付自2012年10月至2021年10月的抚养费合计18万元。

  庭审中,姜某表示自己支付过抚养费,也并没有对孩子不闻不问,况且陈某和夏某是自愿抚养孩子,相应费用都是他们自愿出的,自己没有理由支付这笔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对子女负有抚养义务,而外祖父母只有在具备负担能力的情况下,对于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外孙子女,才有抚养的义务。姜某具有抚养子女的能力,为其抚养女儿并非陈某和夏某的法定义务。姜某的女儿长期由陈某和夏某直接抚养,二人有理由为此要求姜某支付相应抚养费。

  根据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可以认定大部分抚养费由陈某和夏某负担。但考虑到陈某和夏某9年来为外孙女实际支出的费用依据并不完整,也不能排除姜某承担部分费用的可能,柯城法院最终酌情参照2012年至2020年浙江省农村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70%左右,判决确定抚养费数额为10.5万元。

  (文内当事人均为化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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