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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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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2年5月10日

  (2022)浙0303民初1042号

  侯丽苹、陈江: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侯丽苹、陈江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3民初1588号

  沈国平:本院受理原告缪婉娜与被告沈国平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6月30日9:00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4行初44、45号

  陈志明:本院受理原告吴梅影与被告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三人张定友、朱国强、陈志明房屋所有权登记二案,因本案与你有利害关系,现通知你为本案第三人。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答辩状副本、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参加诉讼通知书、送达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6月2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再3号

  陈素平、张志校、倪维本、浙江金典科技有限公司、徐焕信:本院受理的申诉人林玲与被申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原审被告陈素平、周志旭、张志校、倪维本、浙江金典科技有限公司、徐焕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审理阶段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6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402民初8102号

  王国海:本院受理原告韩彦敏诉被告王国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402民初81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481破9号

  根据债权人许顶婧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裁定受理债务人海宁市柒柒叁叁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4月27日指定浙江凯信律师事务所为海宁市柒柒叁叁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本案适用快速审理方式。海宁市柒柒叁叁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6月30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凯信律师事务所(通讯地址:浙江省嘉兴市环城西路汇丰广场B座8楼;联系电话:18357378344、13750770446;联系人:叶律师、沈律师)申报债权,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海宁市柒柒叁叁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公司权证照、财务账册、凭证和重要合同文书、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相关资料。

  本院定于2022年7月12日下午15:00在本院第1号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以线上和线下同时进行,债权人可与管理人确认参加会议的方式,线上和线下参加债权人会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准时参加。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2)浙0481民初828号

  金锦善:原告海宁愉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金锦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481民初82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金锦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海宁愉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20708.95元。二、驳回原告海宁愉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4元,由被告金锦善负担352元,原告负担72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金锦善负担(给付方式:由被告金锦善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2)浙0481民初2369号

  钱贤泽(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7907215811):本院受理的原告嘉兴锦豪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与被告钱贤泽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程序转换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服务费用1002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你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2年7月18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2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2)浙0502民初1054号

  杨秀青:本院受理的(2022)浙0502民初1054号原告沈敏强与被告杨秀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者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民事裁定书(财保)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本案于2022年7月1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2)浙0521破3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顾文荣的申请,于2022年4月6日裁定受理德清青翠湾生态庄园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程序确认,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指定浙江苏杭律师事务所担任德清青翠湾生态庄园有限公司管理人。根据破产程序规定,德清青翠湾生态庄园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6月24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德清县舞阳街道曲园南路707号2幢16楼;邮政编码:313200;联系人:陈牡芳;联系电话:17857605603;申报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德清青翠湾生态庄园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德清青翠湾生态庄园有限公司及其股东和财务责任人,应于本公告刊登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本院指定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如拒不提交和移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院定于2022年7月8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具体参会步骤由管理人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如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应当公告的事项此后将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予以公告。德清县人民法院

  (2022)浙0521破1号

  本院于2022年4月6日裁定受理湖州浙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程序抽签确定浙江苕溪律师事务所担任湖州浙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根据破产程序规定,湖州浙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6月15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武康街道百乐街6号宇恒财富国际9A;邮政编码:313200;联系人及电话:俞聪,18267279023),申报债权时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力。湖州浙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6月30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德清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可通过“湖州法院破产案件一体化管理平台”线上参与,参会指引由管理人另行通知。参加会议时,如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德清县人民法院

  (2021)浙0522民初5165号

  安吉智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智盛辉恒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沈郭峰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522民初5165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缴款通知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缴款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长兴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2民初2995号

  上饶市鸿富利工艺品有限公司、郑美兰:本院受理原告童水英与被告上饶市鸿富利工艺品有限公司、郑美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782民初299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文如下:准许原告童水英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公告费650元,由原告童水英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1376号

  张涛:本院受理原告程洪元与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诉讼请求:由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利息从起诉之日起算至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2年6月29日9时00分在本院18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审理。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5820号

  刘爱良:本院受理原告陈德高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84民初58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由被告刘爱良归还原告陈德高借款175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0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刘爱良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5821号

  刘爱良:本院受理原告陈德仁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84民初58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由被告刘爱良支付原告陈德仁货款382000元,并赔偿逾期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9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6.3%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4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刘爱良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1188号

  毛红巧、毛东星:本院受理原告张明强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16500元利息(利息按LPR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26民初1188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和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内。本案由张向宇担任审判员,定于2022年6月30日14:30时在本院第11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1051号

  陈侃:本院受理原告许小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3455元及利息(以5345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LPR从2020年9月27日开始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26民初1051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和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内。本案由张向宇担任审判员,定于2022年6月30日9:00时在本院第11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1617号

  杨志军:本院受理原告徐金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802民初161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偿还人民币852700元并自2018年4月25日起至还清款项前对其中475000元本金支付利息(截至2022年2月14日止计利息3777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564号

  金国华、李惠娟: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国华、李惠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04民初5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金国华、李惠娟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99000元及截至2021年12月28日的逾期利息30148.01元、逾期利息复利1276.83元,并支付以本金99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7.6%自2021年12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1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470元,由被告金国华、李惠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648号

  陈德胜:本院受理原告陈妙朗与被告你为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04民初64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陈妙朗货款人民币10000元,并赔偿自2022年2月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560号

  朱益忠: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益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04民初5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朱益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9392.99元及截至2022年1月1日的利息9000元,并支付按本金9392.99元按合约约定利率自2022年1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以月利率2%为限)。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9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19元,由被告朱益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7353号

  贺华亮(身份证号码3326031973****5019):本院受理原告方云彪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735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贺华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方云彪借款200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4860元,由被告贺华亮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565号

  肖兰平、金晓英: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肖兰平、金晓英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04民初5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肖兰平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17620元及截至2022年1月1日的利息11000元,并支付按本金17620元按合约约定利率自2022年1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以月利率2%为限);被告金晓英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金晓英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肖兰平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270元,由被告肖兰平、金晓英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620号

  王仙标: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04民初62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王仙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36688.02元及截至2021年8月13日的利息6746.98元、违约金2248.99元,并支付自2021年8月1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章程及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费用(上述利息、费用总和以月利率2%计算所得金额为限)。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580元,由被告王仙标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77号

  郑晓静、郑珺: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04民初7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郑晓静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46586元及截至2021年11月1日的利息8031.11元、费用1273.62元,并支付自2021年11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上述利息、滞纳金总和以月利率2%计算所得金额为限);被告郑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郑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晓静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760元,由被告郑晓静、郑珺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7267号

  冯波: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726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冯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17186.39元及截至2021年4月1日的利息1471.7元、费用500元,并支付自2021年4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滞纳金。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870元,由被告冯波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110号

  应福文: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应福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04民初1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应福文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11800元及截至2021年12月7日的利息432.67元,并支付以本金118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自2021年12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70元,由被告应福文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722号

  虞建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支行与被告虞建标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04民初7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虞建标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63861.4元及截至2021年10月19日的利息3435.02元、费用22985.36元,并支付以本金63861.4元为基数按合约约定的利率自2021年10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费用及律师代理费1000元(上述利息、费用、律师费等合计以不超过月利率2%为限)。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9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650元,由被告虞建标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724号

  丁铃富: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支行与被告丁铃富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04民初7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丁铃富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69932.93元及截至2021年10月20日的利息8480.89元、费用10460.80元,并支付以本金69932.93元为基数按合约约定的利率自2021年10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费用及律师代理费1000元(上述利息、费用、律师费等合计以不超过月利率2%为限)。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610元,由被告丁铃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24民初683号

  叶新林(浙江省永嘉县岩坦镇道基村1队92号):本院受理原告陈永宪、陈芳芳、陈寺南与被告叶新林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除公告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1024民初6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限被告叶新林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永宪、陈芳芳、陈寺南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6月25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785元,由被告叶新林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仙居县人民法院

  (2022)浙1081民催33号

  申请人滕州市七彩喷涂有限公司因遗失浙江泰隆商业银行温岭大溪支行出具的号码为3130005148863452,金额为20000元,出票人为温岭市四海电机厂(普通合伙),收款人为温岭市华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温岭市人民法院

  (2019)浙1126强清1号

  本院根据吴学云的申请于2019年11月11日裁定受理庆元县菇城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4月26日指定浙江法和律师事务所组成庆元县菇城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清算组。庆元县菇城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通讯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山山梦想城A座6楼浙江法和律师事务所办公室;联系人:陈律师;联系电话:13625880997)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清算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

  庆元县菇城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庆元县菇城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应积极配合清算组进行清算,承担移交账册、资产、债权人及债务人名册等法定义务。庆元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2年5月6日第11版法院公告栏中,浦江县人民法院(2021)浙0726民初5034号,原告应为“茹劲松”,特此更正。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2-05-10 2 2022年05月10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