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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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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2年5月10日

  (2022)浙0108民初582号

  聊城市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建萍、黄祥彬:本院受理原告仟金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2)浙0108民初582号,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原告仟金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聊城市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450395.98元;2.判令被告聊城市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信息系统服务费57576.47元(费用暂算至起诉之日,实际算至付清货款之日止);3.判令被告聊城市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货款的违约金100487元,第一至第三项共计608459.45元;4.判令被告刘建萍、黄祥彬对被告聊城市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至第三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本案诉讼费、担保费、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6月2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664号

  保定庆钰贺兴商贸有限公司、张艳青:本院受理原告仟金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与王茹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2)浙0108民初664号,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王茹晶的起诉等诉讼文书。原告仟金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保定庆钰贺兴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赊销货款984557.04元;2.判令被告保定庆钰贺兴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信息系统服务费131164.87元以及逾期服务费违约金28200.45元(后续的信息系统服务费用计算至实际清为止);3.判令被告保定庆钰贺兴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赊销货款逾期违约金196911.41元,第一至第三项共计1340833.77元;4.判令被告张艳青对被告保定庆钰贺兴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至第三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6月28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860号

  李建兵: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滨江区滨晖百货商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2)浙0108民初860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原告杭州市滨江区滨晖百货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李建兵还我的货款5332元;2.并要求李建兵承担本次的一切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6月28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1706号

  肖锐:本院受理原告樊平诉被告肖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6月3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11民初2151号

  何宇涛(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后溪村95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诉被告何宇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鉴定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起诉要求:1、判令何宇涛赔偿原告保险理赔款人民币343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先行赔付;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6月29日上午9时00分在杭州市富阳区交通事故调解处理中心三楼综合审判庭二号法庭(富阳区银湖街道新桥新路58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11民初1840号

  陆丽芳(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春华村潘村路108-1号):本院受理原告潘玉凤与陆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还清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6月3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12民初1828号

  王国良(浙江省德清县莫干山镇北湖村):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临安王荣娟水果商行诉被告杭州临安区果果鲜生水果店、王国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95014元及利息损失2651.47元(暂计算至2022年3月16日,此后利息以95014元为基数,继续按LPR上浮50%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暂合计97665.47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6月29日9时00分在本院20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14民初428号

  刘桐: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快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114民初428号民事判决书及相应的缴费通知书。本案判决如下:被告刘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快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34000元、中介费4500元、搬家费3937元,合计42437元以及逾期付款损失(以42437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5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并支付公告费650元;驳回原告杭州快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11元,由原告负担391元,被告负担92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缴费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82民初4065号

  建德程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绅尚绅品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建德程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2021)浙0182民初40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建德程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绅尚绅品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9554.9元。案件受理费1039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599元,由被告建德程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建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3016号

  王晓琴(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89****7841):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王晓琴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支付理赔款74400.28元;二、判令被告支付以尚欠保险理赔款为基数,从保险理赔款支付之日2018年2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上述一至二项,暂合计:74400.2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6月29日09:45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724号

  舒志红(公民身份号码:3306241965****2794)、舒一洲(公民身份号码:3306242000****1116):本院受理的原告吴学辉诉被告舒志红、舒一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203民初724号民事判决书、缴费通知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及缴费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2277号

  雷正安(公民身份号码4309221980****0513):本院受理原告黄强强与被告雷正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0438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鄞江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6月28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鄞江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6民初1840号

  王华学(公民身份号码:5125311972****2034)、周成炳(公民身份号码:5321241953****0716):本院受理原告陈洪涛与被告王华学、周成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对你们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王华学、周成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10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费6077.36元以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2年3月22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费7203.4元,支付自2022年3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费;2、被告王华学、周成炳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6月2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6民初527号

  张海清(公民身份号码:3206251958****8173):本院受理原告彪马欧洲公司(PUMASE)与被告张海清、黄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送达方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6民初527号民事判决书,另有(2022)浙0206民初5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海清、黄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彪马欧洲公司(PUMASE)经济损失(含合理支出)7万元人民币;二、驳回原告彪马欧洲公司(PUMASE)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8800元人民币,由原告彪马欧洲公司(PUMASE)负担3373元人民币,被告张海清、黄飞负担5427元人民币。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6民初1728号

  李明龙(公民身份号码:3411261975****7010): 本院受理原告潘喜来与被告李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6月2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1民初812号

  郭礼丰:本院受理原告吕华川与被告郭礼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并赔偿自2021年10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合同成立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的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裁定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决定由审判员孙晓婷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2年7月1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1民初1134号

  姚杰:本院受理原告谭强明与被告姚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强化强制执行措施的若干意见(试行)、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民事诉讼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案件廉政监督卡、司法公正码、(2022)浙0211民初1134裁定书。原告谭强明诉请:一、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叁万元整;并承担因未及时归还原告借款本金的违约金人民币壹万伍仟元(5万×30%)整,两项合计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同时要求被告支付以本金人民币叁万元为基数,从本案第一次起诉之日(2021年7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本息之日至的,按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壹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逾期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魏爱军独任审判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22年7月7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5182号

  辽宁浩宏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郑文清与被告辽宁浩宏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7月4日下午14时15分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2406号

  甄新文:本院受理的原告周经纬与被告甄新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12民初24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053号

  曲木阿呷:本院受理原告李扬扬与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12民初10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4137号

  黄明俊、朱妍媚:本院受理原告朱堂美与被告黄明俊、朱妍媚、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自动履行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小转普)、一审独任告知书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7月1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1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3民初907号

  吴孔功:本院受理原告陈玉明诉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213民初9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陈玉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675元,由原告陈玉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25民初2089号

  毛绍明(江苏省溧水县永阳镇中山路4号7幢201室,公民身份号码320124196910312256):原告李维霞诉被告毛绍明、象山鹏创机电设备商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因你外出,具体联系住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等。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毛绍明、象山鹏创机电设备商行向原告支付薪酬198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日内。本案由象山县人民法院审判员郑琴独任审判,定于2022年6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象山县人民法院一号法庭开庭审理。如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2)浙0225民初2116号

  徐劲松(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双河镇九十铺村邬塘组,公民身份号码3424211976xxxx7119)、象山辰迪针织厂(浙江省象山县丹西街道工业园区蓬莱路3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07XXXX49X6):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孝昌诉被告象山辰迪针织厂、徐劲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45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从原告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225民初2116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7月14日上午9时30分在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速裁庭开庭审理。如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1)浙0225民初8223号

  王国庆(女,197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新市场支架村37号楼3单元8室):原告蔡建祥与被告王祖良、王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25民初822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祖良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归还原告蔡建祥款项5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500000元为本金基数自2021年6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蔡建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795元,保全费3417.50元,合计13212.50元,由原告蔡建祥负担169元,被告王祖良负担13043.5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账号:376658348992。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1098号

  陈品:原告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1民初10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品归还原告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000元,支付利息罚息3429.42元(利息、罚息计算至2021年11月2日)及从2021年11月3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61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陈品负担,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2288号

  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本院受理余姚市万舜金属制品厂与被告沈建卫、陈关海、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追加被告申请书、参加诉讼通知书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39637元,并按照LPR计算自2022年2月18日至实际履行之日起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6月28日09时20分在本院马渚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1929号

  孙涛仁:本院受理原告余姚市小陈汽车快修店与被告孙涛仁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维修费1837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6月27日10时00分在本院马渚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2332号

  南京智繁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金伟锋、南京智繁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在责任范围内向原告支付赔偿金2163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6月30日9时30分在本院马渚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11991号之二

  眉山苏宁采购有限公司、四川建联建设有限公司、成都蓉和通科技有限公司、慈溪聚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森凡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眉山苏宁采购有限公司、四川建联建设有限公司、成都蓉和通科技有限公司、慈溪聚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82民初11991号民事裁定书、不履行裁判文书法律后果告知书、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眉山苏宁采购有限公司、四川建联建设有限公司、成都蓉和通科技有限公司、慈溪聚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温州森凡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本金400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本金4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温州森凡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12068号

  湖北宗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福建省极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极成光电有限公司、深圳市伟创达实业有限公司、慈溪市文逸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森凡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宗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福建省极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极成光电有限公司、深圳市伟创达实业有限公司、慈溪市文逸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82民初12068号民事裁定书、不履行裁判文书法律后果告知书、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湖北宗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福建省极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极成光电有限公司、深圳市伟创达实业有限公司、慈溪市文逸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温州森凡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本金365860.60元,并支付自2021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本金365860.6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温州森凡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2532号

  吴霆: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敬伟与被告吴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诉讼当事人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上述材料请至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法庭领取,逾期不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7月28日14时30分在本院浒山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681民初3931号

  赵均雷:本院受理原告何伟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681民初3931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点(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口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诸暨市人民法院

  (2022)浙0302民初3452、3453号

  贵阳维诺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嘉纳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育辰、贵阳维诺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2年7月4日09时30分在本院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3民初2023、2024号

  刘召泉、涂天一:本院受理原告董小华与被告刘召泉、涂天一买卖合同纠纷两案,欠款金额分别为25394元、54680元。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浙0303民初2023、20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7月5日14:30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们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3民初934号

  章志平、洪闰红: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章志平、洪闰红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2-05-10 2 2022年05月10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