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资竟是负数? 法院这么判决
赵陈超 陈敏
案情回顾:
陈先生在台州一家公司工作多年,主要从事销售业务。由于该公司经营人变更,管理模式也作相应调整,实行无固定保底工资的提成模式。
自2021年1月开始,陈先生的工资呈断崖式下降,甚至在3、4月份出现负数,要倒贴给公司1300多元,这让陈先生无法接受。
迫于无奈,陈先生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却认为,陈先生系擅自离职,拒不补发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协商未果,陈先生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该公司支付陈先生工资及经济补偿金8万余元。对于这个结果,陈先生与公司均表示不服,遂向台州路桥区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是否拖欠陈先生工资?离职后,公司是否应支付陈先生经济补偿金?
法庭上,针对陈先生2021年1至4月的工资情况,公司方表示,公司从未向销售人员承诺保底工资,其施行的是无保底工资、多劳多得的销售提成模式。陈先生未达成业务量、存在退货等原因,才造成工资减少甚至负值。
而从工资明细显示,陈先生实际工资分别为:1763.64元(1月)、591.71元(2月)、-1319.92元(3月)、-312.31元(4月)。陈先生被扣钱的主要原因是客户退货及货款未要回。对此,公司也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
法院审理认为,陈先生正常提供劳动的情况下,公司对其在2月、3月、4月工资的计发方式违反了最低工资标准,故公司应按照台州市区最低工资标准,在扣除其已缴纳的社保个人承担部分后计发工资。
虽然是陈先生先提出辞职,但其是迫于公司未按法律规定支付工资,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甚至出现倒欠情形所导致的,故公司需支付原告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公司方应支付陈先生工资款及经济补偿金共计8.8万余元。案件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法官说法: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但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加班工资、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补贴及法律法规规定的鼓励待遇等各项之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而最低工资标准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本案中,公司可针对销售岗位制定相应的奖惩制度,但必须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制定,无论公司政策如何变化,业绩如何波动,劳动者只要正常付出劳动,拿到手的工资就不能低于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否则必然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用人单位克扣工资,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陈先生因此迫于辞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赚的每一分钱,都受到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本是一种契约关系,双方既要遵循规范、履行义务,同时也要享受法律赋予的权利,这样才能构建和谐的用工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