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发生意外,公司拒认劳动关系
法院:已为公司实际服务3年,存在劳动关系
通讯员 黄欢 方颖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请工伤赔偿往往需要提供确认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可如果公司不给确认,劳动者该怎么维护自身权益呢?日前,台州市椒江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
老应(化名)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在办理工伤理赔手续时,请求某洁具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但公司拒绝了老应的请求。
公司认为,老应实际为公司股东潘某、阮某提供劳务,与公司并不存在劳动关系;且老应发生交通事故时,公司实际早已停止经营,既无资金进出公司账户,公司亦未缴纳税款。老应的工伤保险也是挂靠在其他单位名下,由公司股东潘某、阮某先行出资垫付,之后再与老应私下结算。
由于老应的工资是现金支付,没有工资支付凭证,如何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司股东潘某、阮某虽然也从事洁具生产,内容与某洁具公司的经营内容一致,但两股东2014年入股公司到老应发生事故期间,合计股份占比逾75%;潘某、阮某自2014年受让某洁具公司的股份后,以运营成本较高为由,将公司业务改为采用家庭小作坊模式生产经营,尽管公司账户没有资金进出也未缴纳税款,但公司业务并未停止运营;而老应自2015年3月被两股东雇佣工作以来,一直从事卫生洁具木工配件的生产,从未被调动工作岗位或被改变工作内容,也一直接受两股东对其工作的管理。作为普通劳动者,老应也无法区分两位股东系作为某洁具公司高管的身份进行管理,还是以个人身份对其进行管理。
同时,在审理过程中,法官还发现,潘某、阮某均存在以某洁具公司名义对外招揽业务、招聘用人的情形。本案中,应当认定两股东系代表某洁具公司履行职务。另外,结合老应已实际为公司工作长达3年,而公司也为老应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等事实,法院最终确认老应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潘某、阮某对一审判决不服,向台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该案经二审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公司未经工商登记注销,即便账户没有资金进出、也未缴纳税款,法院仍要对公司实际的运营情况进行审查。
本案中,某洁具公司将其公司业务转由公司股东自主运营,系公司对自身运营方式的变更,公司的银行流水及相关纳税情况,不足以推翻某洁具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更无法证明公司股东以个人身份经营,故公司主张老应受雇于股东个人依据不足,公司也不能以此为由推脱应承担的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