妹妹私自卖掉两名智力残疾哥哥的6套安置房
法院帮助追回
5月15日是全国助残日。近日,杭州拱墅法院审理的两起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和4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均与残疾人权益有关,引发网友关注。智力残疾人的原监护人私自出售了2名被监护人的6套拆迁安置房,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原监护人资格,并指定新的监护人,后通过判决和调解的形式追回了其中4套房屋。
卖掉哥哥们的6套安置房给儿子还债
李甲、李乙是双胞胎,二人自幼智力低下,个人生活依靠家人料理。2011年5月,经李母申请,拱墅法院判决宣告李甲、李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妹妹李丙为监护人。2021年,李甲、李乙的堂哥李某和父母的养子王某分别向拱墅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撒销李丙的监护人资格。
申请人李某和王某称,2017年1月,李甲、李乙名下旧房被拆迁,二人各获得安置房屋3套。而这6套安置房屋,先后被李丙及儿子许某出售,用于偿还许某的债务。因房屋被卖,李甲、李乙被送入养老院,而李丙又不支付李甲、李乙的日常生活开支及基本医疗费用,二人生活无着。
申请人认为,李丙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李甲、李乙的合法权益,因而向法院申请撤销李丙的监护人资格,同时李甲、李乙所在社区也出具证明表示同意变更监护人。
妹妹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法院认为,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而李丙在庭审中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系为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而处分财产,应认为李丙的行为严重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遂作出判决,撤销李丙为李甲、李乙监护人的资格,指定王某为李甲的监护人,指定李某为李乙的监护人。
法院:合同不发生效力,返还房屋
在变更监护人后,新的监护人作为李甲、李乙的法定代理人向拱墅法院提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讼4件,请求确认4套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房屋占有人(买受人)和李丙返还房屋,赔偿损失。
法院对其中一案审理后认为,李丙作为李甲、李乙当时的监护人,本应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其却将安置给李甲、李乙的房屋予以处置,严重侵害李甲、李乙的利益,李丙因此所订立的合同,对李甲、李乙不发生效力。
最终,法院判决房屋占有人(买受人)从案涉房屋内迁出,并将该房屋交付给李甲、李乙;房屋占有人按每年2万元支付李甲、李乙占有使用费,从2017年起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李丙对房屋占有人应承担的占有使用费承担连带责任。
该案经杭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除上述案件中提及的房屋,拱墅法院还以判决和调解的方式帮助李甲、李乙取回了被李丙擅自处理的其余3套房屋。
通讯员 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