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11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2年5月16日

  (2022)浙0282民初4245号

  吴集贵、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中心支公司诉被告吴集贵、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审理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疫情防控措施告知书、外网直播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等。原告诉请:1.被告吴集贵、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赔偿原告损失17900元;2.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7月19日9时00分在本院机关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3251号

  谭文彬:本院受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证据材料、庭前调解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7月7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563号

  丁从胜:本院审理原告曹义顺与被告丁从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304民初5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丁从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曹义顺货款16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22年1月1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650元(公告费已由原告垫付),共计850元,均由被告丁从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1151号

  丁从胜:本院审理原告陈晓忠与被告丁从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304民初11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丁从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陈晓忠货款68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22年2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公告费已由原告垫付),共计700元,均由被告丁从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24民初1318号

  温州心奇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永嘉县奥辉焊接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限期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货款人民币20129元(大写:贰万零壹佰贰拾玖元整);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支付损失,暂计1052.24元(以2012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进行计算,自2021年2月7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2月30日);上述1、2项款项暂合计人民币21181.24元;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送达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2年7月6日11时00分在永嘉县人民法院桥头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永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324民初1762号

  浙江东宸环保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永嘉县巨江石化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限期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油款100000元及占用资金期间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送达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2年7月6日14时30分在永嘉县人民法院桥头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永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324民初7754号

  董良佐:本院受理原告牟小平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限期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判决被告清偿人工工资人民币50000元及支付利息1%;2、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送达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2年7月6日9时00分在永嘉县人民法院桥头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永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382民初10820号

  施德琦: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82民初1082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0)浙0383破15号之二

  因《温州跃铧工贸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最后分配已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裁定终结温州跃铧工贸有限公司破产程序。龙港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81民初8359号

  陈勇:本院对原告海宁仟百汇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481民初83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陈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海宁仟百汇服饰有限公司货款3062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21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6元,由被告陈勇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陈勇负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勇于判决生效后直接支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81民初8230号

  李靖宇:本院对原告钱伟锋诉被告李靖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481民初82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靖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钱伟锋借款180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10元,由被告李靖宇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李靖宇负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靖宇于判决生效后直接支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2)浙0481民初2132号

  沈凯平:原告张宗权与被告沈凯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沈凯平归还原告借款47865元,并支付违约金500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2年7月2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2)浙0483民初1068号

  刘思岳:本院受理原告彭利锋诉被告刘思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483民初10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2)浙0483民初3094号

  罗小翠(公民身份号码432902198108305720)、周升元(公民身份号码432930197808197872):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桐乡支行诉被告罗小翠、周升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罗小翠、周升元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在本院乌镇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4356号

  蔡新毛:本院受理的原告卜洪奎与被告蔡新毛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事项通知书。判决如下:限被告蔡新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卜洪奎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32500元,合计62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63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1923元,由被告蔡新毛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23民初404号

  陈国牛:原告金怀芝为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23民初4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被告陈国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金怀芝借款10000元,并支付自2022年2月1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陈国牛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3民初123号

  巩开兰:本院受理原告钟玉环与被告徐剑平、巩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23民初1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徐剑平、巩开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钟玉环借款本金2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9月19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96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8618元,由被告徐剑平、巩开兰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1377号

  程海龙: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由于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诉讼请求:1、由被告偿还原告支出的代偿款34172.62元,赔偿资金占用费(8213.23自2020年11月6日起,8139.8元自2021年4月19日,17819.59元自2021年11月17日起,均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由被告支付原告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3、由原告对案涉车辆(车辆识别号LUXC71H02FB067208,发动机号FBF043009)的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2年7月5日9时00分在本院18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1669号

  李志华:本院受理原告沈兴彪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诉讼请求:1、由被告支付原告材料款267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2年7月5日9时40分在本院18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2031号

  张洪经:本院受理原告程尖与被告张洪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法律相关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张洪经支付原告货款318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8年8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日期:2022年7月7日9时30分,开庭地点:本院第4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994号

  范卫青、衢州星显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袁文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802民初99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等。原告诉请要求你们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赔偿以该款为基数自2020年10月起至判决确定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28%计算利息并由你们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15分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3民初593号

  叶峰:本院受理原告衢州市衢江区沈家法律服务所诉你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和廉政监督卡等。原告诉称要求你支付代理费4000元,并由你承担诉讼费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7月1日上午9时在本院四楼第七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则依法缺席审判。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1976号

  阮镛铤: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阮镛铤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阮镛铤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本金8242.59元、截至2022年2月28日的利息3431.11元,并支付自2022年3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被告阮镛铤承担本案诉讼费等其他一切实现本诉债权的相关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罗婷进行审理,并定于2022年7月13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1953号

  陈桂玉: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桂玉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判令被告陈桂玉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本金8923.4元、截至2022年2月28日的利息4438.16元,并支付自2022年3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被告陈桂玉承担本案诉讼费等其他一切实现本诉债权的相关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罗婷进行审理,并定于2022年7月13日9时2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2096号

  张秀莲:本院受理原告王云玉与被告张秀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张秀莲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4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罗婷进行审理,并定于2022年7月13日9时1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717号

  胡佩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04民初71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14937.04元、截至2021年10月19日的利息、费用等合计5371.37元,并支付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自2021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计算的利息、费用,同时支付原告律师费1000元(上述利息、费用、律师费等合计以月利率2%计算所得金额为限)。如未按期履行,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90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可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102破11号之一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朱良国的申请,于2020年12月30日依法受理丽水市新航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报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于2021年4月29日作出(2021)浙11民辖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移交本院审理。本院查明,债务人丽水市新航实业有限公司已资不抵债。本院认为,债务人丽水市新航实业有限公司已符合宣告破产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裁定宣告丽水市新航实业有限公司破产。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2022)浙1181破2号

  本院根据龙泉市佳能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4月26日裁定受理申请人龙泉市佳能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2年4月28日指定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担任龙泉市佳能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人。龙泉市佳能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6月17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一)线上申报方式

  债权人进行线上申报的,可选择手机端和电脑端两种方式。手机端通过微信搜索“破易通”,关注公众号,点击“债权申报”一“申报入口”进行登录;或电脑端通过链接“https://zqr.poyitong.com”登陆“破易通”破产办案工作平台进行申报,本案的案件识别码是:1112832。线上申报咨询电话:4009993390/028-63849855。

  (二)线下邮寄申报方式

  邮寄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街401号四楼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510办公室;邮政编码:323000;联系人:吴京来;联系电话:18358836667。

  申报债权需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达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龙泉市佳能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实控人应尽快向龙泉市佳能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移交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财务账册、会计凭证、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

  龙泉市佳能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龙泉市佳能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物。(管理人账户名称:龙泉市佳能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开户行:中信银行丽水分行营业部;账号:8110801013502447724。)

  本院定于2022年7月1日上午9时00分在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五楼大会议室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龙泉市人民法院

  (2021)浙1123破6号

  2021年12月30日,本院根据申请人潘伟林的申请,裁定受理被申请人遂昌明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遂昌明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1日登记成立,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其中潘民持股52%,潘瑞金持股48%。法定代表人为潘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1123MA2E0UPB41。公司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股东情况均未进行过变更。遂昌明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依职权进行调查,未发现债务人名下有存款、不动产、动产及其他财产。经审查并经本院依法确认的无异议债权为3笔,债权金额为142068.67元。截至2022年4月6日,本案已产生的破产费用共计人民币2755元,其中公告费1500元,邮寄费及其他办公费用1255元;案件后期预计还将产生公告费、档案保管费、注销费等费用,债务人财产已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现遂昌明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为由,申请宣告遂昌明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裁定宣告遂昌明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破产。遂昌县人民法院

  (2022)浙0102民初1311号

  王培英: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新城支行诉被告祁胜建、王培英、韩建鸥、宋玲凤、杭州金海演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102民初1311号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9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2022年9月13日上午9时30分在基金小镇法庭(杭州市上城区白云路26号)第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2年5月10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滨江人民法院(2022)浙0108民初664号、(2022)浙0108民初582号,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应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特此更正。

  本报2022年4月24日第11版法院公告栏中,乐清市人民法院,原告乐清市正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林赞斌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应为“(2022)浙0382民初1281号”,特此更正。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2-05-16 2 2022年05月16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