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2年5月19日
(2022)浙0781破16号 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裁定受理兰溪市裕华纺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债权人应自2022年5月19日至2022年6月2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对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等情况,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日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二、对兰溪市裕华纺织有限公司的其他执行程序依法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有关兰溪市裕华纺织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或仲裁程序也应依法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该诉讼或仲裁继续进行。三、本院指定浙江溪源律师事务所为兰溪市裕华纺织有限公司管理人,并已制作(2022)浙0781破申16号民事裁定书交付给管理人。债权申报时间为自2022年5月19日起至2022年6月20日(工作日上午9时0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00分,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申报地点:兰溪市兰花路146号浙江溪源律师事务所101办公室,联系人为赵灿,联系方式15158999483。四、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自本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之日起,向本院指定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故意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使债权人遭受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的义务。五、本院定于2022年6月24日上午9时00分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856号 戴辉洁(身份证号码3326271972****3459):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04民初85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戴辉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9429.53元及截至2020年11月30日的利息2581.1元、费用438.28元,并支付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680元,由被告戴辉洁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121民初36号 陈李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季宅乡引坑理大21号):、郑坚翔(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松阳县玉岩镇程岭根村16号):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至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李苏、郑坚翔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121民初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陈李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原告杭州至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25946.96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自2021年8月17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二、被告郑坚翔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青田法院船寮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青田县人民法院
(2022)浙1121民初1399号 张丽友(户籍地浙江省青田县船寮镇陈造前街16号)、曾建伟(户籍地浙江省青田县船寮镇陈造前街5号)、陈秀梅(户籍地浙江省云和县元和街道平里村平里7-2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丽友、曾建伟、陈秀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1121民初1399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22年7月21日10时在本院船寮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青田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2年4月28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乐清市人民法院理原告乐清市正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元平、朱仁飞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应为(2022)浙0382民初1276号,特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