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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2年5月19日

  (2022)浙0282民初4726号  余海霞:本院受理的原告林国初诉被告杨闯、余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7月18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范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2民初2910号  黄超:本院受理原告张德强诉被告黄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7月8日上午8时45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人民法庭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2民初705号  许情: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胜山艾雪人制衣厂与被告许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70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1579号  桥东区华行水暖批发部:原告吕远超诉被告桥东区华行水暖批发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1.被告支付货款9450元,并支付自2019年7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至开庭之前,逾期视为放弃举证的权利。本案依法定于2022年7月7日上午9时在本院陆埠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要求你准时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1民初1681号  汪曙鹏(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91****6131):原告江海桃与被告汪曙鹏、朱华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1民初16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汪曙鹏支付原告江海桃劳动报酬236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90元,由被告汪曙鹏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余姚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1民初9835号  尹中超、李莉:原告王洪卫与被告尹中超、李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1民初98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尹中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洪卫欠款317500元,并支付以此为基数自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1.5倍、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王洪卫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6063元,由被告尹中超承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1民初9834号  尹中超、李莉:原告王洪卫与被告尹中超、李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1民初98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尹中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原告王洪卫借款300000元,并支付以此为基数2021年11月10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王洪卫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尹中超承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25民初1342号  陈燕红(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前所街道中西村11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7701143167):本院受理的(2022)浙0225民初1342号原告浙江康达汽车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兆能、陈燕红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25民初134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兆能、陈燕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康达汽车工贸有限公司垫付款27679.45元,并支付利息(以垫付款27679.45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原告浙江康达汽车工贸有限公司可就被告陈兆能提供抵押物即登记在其名下的车牌号为浙B6YH76的福田牌轻型普通货车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5元,由被告陈兆能、陈燕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2)浙0681民初4690号  郑汝佳:本院受理原告斯河东与被告郑汝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定于2022年7月29日9:00在本院第二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因你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诸暨市人民法院

  (2022)浙03民终1336号  赵宏:本院受理上诉人叶显辉与被上诉人浙江顺景建设有限公司、杭州超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赵宏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你作为被上诉人,应当参与本案审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3民终1336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浙0303民初5680号  深圳市范姜文阳贸易有限公司:原告郑忠武与被告深圳市范姜文阳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央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3338号  谷雪桃、周玲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谷雪桃、周玲华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疫情防控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7月6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3514号  杨银军: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浙赣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银军、王定文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7月1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22)浙0381民初5503号  瑞安市鑫达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桐浦镇澄头村):本院受理原告谢世土与被告瑞安市鑫达箱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公司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现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95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决定由审判员娄晓钦独任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三十天内,自公告期满的次日起计算。本院定于2022年7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陶山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2)浙0411民初782号  罗永方:本院受理唐军明诉罗永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25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5000元违约金;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高新法庭第三法庭由审判员陈明源独任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2)浙0481民初1795号  孙淦成:本院受理的原告孙忠一与被告孙淦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程序转换裁定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50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2年7月27日13时30分在本院新盐官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2022)浙0424民初1374号  许红雁: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许红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如不按时领取,经过三十日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点(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盐县人民法院

  (2022)浙0502破8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湖州吴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织里支行的申请,于2022年4月20日裁定受理湖州织里慧颖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湖州织里慧颖服饰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至2022年6月2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及通讯地址:湖州市吴兴区区府路1188号总部自由港A幢18层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13000,联系电话:17858373136)。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湖州织里慧颖服饰有限公司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湖州织里慧颖服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应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薄、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要求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湖州织里慧颖服饰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尽快向该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根据《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破产案件简化审理程序的实施意见(试行)》相关规定,本院定于2022年6月30日上午9时采用书面形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并采用非现场形式表决。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请各位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2)浙0503民初1516号  沈敏琦:本院受理的原告沈林春与被告沈敏琦、沈敏惠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沈敏琦、沈敏惠共同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87462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LPR的1.5倍承担至实际清偿日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保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2年7月26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执行听证室)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22)浙0503民初364号  费文祥:本院受理的(2022)浙0503民初364号原告姚森林与被告费文祥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事项通知书。判决如下:限被告费文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姚森林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自2015年1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2860元,由被告费文祥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22)浙0503民初438号  沈根林:本院受理的原告汤金凤与被告沈根林的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事项通知书。判决如下:准许原告汤金凤与被告沈根林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860元,由原告汤金凤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2)浙0523民初359号之一  陈加庆:本院受理原告王伟兴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523民初3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陈加庆给付王伟兴设备租赁费用13952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0元、公告费560元,以上合计710元,由陈加庆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2民初6519号  加娜尔·热玛赞:本院受理原告马利瑾与被告加娜尔·热玛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货款39204元整,并支付自2021年8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至起诉之日暂计利息841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7月7日上午9时20分在义乌法院国贸第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2022)浙0782民初6804号  周朝文: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星雨纸箱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朝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2283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暂计人民币921元(以12283元为基数,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自2021年10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2月30日)。(上述两项暂共计为人民币13204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7月7日上午9时在义乌法院国贸第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23民初951号  应琦: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武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审判人员组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支付利息996.38元(利息自2021年10月21日起至2022年4月2日止,具体计算详见清单)之后利息仍按合同有关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开庭审理时间定于2022年7月25日上午10时整,开庭地点在本院第八法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武义县人民法院(2022)浙0784民初1883号  陈雄:原告胡海与被告陈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陈雄支付原告胡海工资85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陈雄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及举证权利,本案将定于2022年7月6日14时10分在本院东门一楼25号审判庭开庭审理,由审判员林贤一人独任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2022)浙0784民初2201号  秦祥坤:本院受理原告崔建伟与被告秦祥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的起诉请求:1、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并赔偿逾期还款的利息损失(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法院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2年7月7日9时整,开庭地点在本院第5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相关应诉材料请前往法院513办公室领取。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1049号  诸葛文康:本院受理原告浦江杭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诸葛文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7月18日上午10时00分在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矛调中心审判庭(浦江县人民东路38号信访局二楼206)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5248号  张如团、张美芳:本院受理原告马文庆诉被告张如团、张美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6民初524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如团、张美芳共同支付原告马文庆货款人民币67045元,并支付利息(自2021年12月1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马文庆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76元,公告费950元,由被告张如团、张美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浦江县人民法院(2022)浙0802民初817号  何忠英:原告程根清与被告何忠英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02民初8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原告程根清与被告何忠英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710元,由被告何忠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逾期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5973号  陈学成:原告兰七女与被告陈学成、陈圣鑫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02民初59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陈学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兰七女材料款19974元;二、驳回原告兰七女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22)浙0802民初907号  杨治平:本院受理原告陈圣海与被告杨治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7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法庭进行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24民初127号  傅路军:本院受理程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824民初1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开化县人民法院(2022)浙0781破9号  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裁定受理浙江金博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债权人应自2022年5月19日至2022年6月2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对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等情况,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日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二、对浙江金博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执行程序依法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有关浙江金博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或仲裁程序也应依法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该诉讼或仲裁继续进行。三、本院指定浙江溪源律师事务所为浙江金博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并已制作(2022)浙0781破申9号民事裁定书交付给管理人。债权申报时间为自2022年5月19日起至2022年6月20日(工作日上午9时0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00分,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申报地点:兰溪市兰花路146号浙江溪源律师事务所101办公室,联系人为赵灿,联系方式15158999483。四、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自本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之日起,向本院指定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故意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使债权人遭受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的义务。五、本院定于2022年6月24日上午9时30分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兰溪市人民法院(2022)浙0781破12号  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裁定受理浙江车尔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债权人应自2022年5月19日至2022年6月2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对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等情况,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日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二、对浙江车尔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执行程序依法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有关浙江车尔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或仲裁程序也应依法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该诉讼或仲栽继续进行。三、本院指定浙江溪源律师事务所为浙江车尔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并已制作(2022)浙0781破申12号民事裁定书交付给管理人,债权申报时间为自2022年5月19日起至2022年6月20日(工作日上午9时0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00分,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申报地点:兰溪市兰花路146号浙江溪源律师事务所101办公室,联系人为赵灿,联系方式15158999483。四、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自本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之日起,向本院指定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故意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使债权人遭受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的义务。五、本院定于2022年6月24日上午10时30分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兰溪市人民法院(2022)浙0781破13号  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裁定受理兰溪市康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债权人应自2022年5月19日至2022年6月2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对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等情况,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日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二、对兰溪市康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执行程序依法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有关兰溪市康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或仲裁程序也应依法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该诉讼或仲裁继续进行。三、本院指定浙江溪源律师事务所为兰溪市康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并已制作(2022)浙0781破申13号民事裁定书交付给管理人。债权申报时间为自2022年5月19日起至2022年6月20日(工作日上午9时0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00分,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申报地点:兰溪市兰花路146号浙江溪源律师事务所101办公室,联系人为赵灿,联系方式15158999483。四、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自本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之日起,向本院指定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故意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使债权人遭受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的义务。五、本院定于2022年6月24日上午10时00分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兰溪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2-05-19 2 2022年05月19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