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2年5月23日
(2022)浙0206民初1947号 王金城(公民身份证号码:3326261966****211X):本院受理原告林兆国与被告王金城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小港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7月12日9时00分在本院小港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2)浙0206民初1123号 方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86****5014):本院受理原告胡素球与被告方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浙0206民初11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方伟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胡素球货款2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胡素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800元,由原告胡素球负担500元,被告方伟负担30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方伟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大榭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91民初765号 刘来娣(公民身份号码3306811993****1026):本院受理原告周丽婷与被告刘来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强制执行若干意见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7月7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4418号 慈溪欢乐小马电影城有限公司、北京小马奔腾影院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华润慈客隆超市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欢乐小马电影城有限公司、北京小马奔腾影院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举证通知书、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和义务、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庭审网络直播规定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2年7月28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机关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2民初3088号 重庆力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金鹰瓦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与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30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重庆力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浙江金鹰瓦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02200元,并支付原告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履行日止、以20220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3‰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二、被告李军对上述判决确定的被告重庆力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重庆力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02元,由被告重庆力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李军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财产保全申请费1654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因原告已预交,故由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2民初2052号 尹保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你方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2052号民事判决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本院判决:你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保险赔偿款2911元。本案受理费50元,由你方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限你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2民初4770号 郑保东:本院已受理原告余建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4770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你支付水泥款3211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7月25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浒山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942号 杨国宇(公民身份号码:2224241993****2818):原告黄沈益与被告杨国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完毕。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1民初9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国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黄沈益借款14000元;二、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300元,均由被告杨国宇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余姚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1民初2864号 付明艳(公民身份号码:5225281981****0107)、张治林(公民身份号码:5225291981****2651):原告余姚市杰三电动车商行与被告付明艳、张治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诉讼须知、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一、判令两被告支付货款6410元;二、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在2022年7月8日9点在余姚市人民法院低塘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25民催5号 嘉兴市海滨运输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该汇票号码为31300051/51191167、汇票金额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现予公告。一、公示催告申请人:嘉兴市海滨运输有限公司。二、公示催告票据凭证:上述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51191167、汇票金额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出票人为象山恒驰针织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开封市锦桢服饰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出票日期为2021年9月9日、汇票到期日为2022年3月9日、最后持票人为嘉兴市海滨运输有限公司。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22年5月17日起至2022年7月16日止。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3147号 叶云东、杨恩义、叶旗业: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潘桥支行与被告叶云东、杨恩义、叶旗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疫情防控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7月11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421民初876号 周兆如(公民身份号码330421196802260515):本院受理原告祝霞虹与被告周兆如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421民初8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原告祝霞虹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860元,由原告祝霞虹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善县人民法院
(2022)浙0481民初1031号 杭州伊华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嘉兴晟杰羽绒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伊华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481民初10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嘉兴晟杰羽绒制品有限公司货款245000元并赔偿原告嘉兴晟杰羽绒制品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4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按年利率15.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75元,公告费560元由你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2)浙0424民初1762号 凌先锋(公民身份号码330523199704163414):本院已受理原告朱明诗诉被告凌先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如不按时领取,经过三十日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盐县人民法院
(2022)浙0503民初1369号 邱月根、张美女:本院受理的原告郑久干与被告邱永华、邱月根、张美女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被告邱永华向原告支付货款55700元,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2、被告邱月根、张美女在被告邱永华不能清偿上述债务范围内承担一般保证责任;3、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2年7月2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2)浙0523民初781号 林作顶:本院受理原告施卫霞诉被告林作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523民初7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林作顶偿还原告施卫霞借款本金16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6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22年2月1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00元、公告费用560元,均由被告林作顶负担。本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效力。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2强清3号 本院根据浙江义乌高新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5月16日裁定受理了浙江启迪智能科技园区发展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本院依法指定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为浙江启迪智能科技园区发展有限公司清算组。浙江启迪智能科技园区发展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担保等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原件。逾期未申报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债权申报地点: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207号6楼,电话:16605795663。该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3破47号 2021年11月5日,本院裁定受理对东阳市东中鱼港大酒店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查明,债务人东阳市东中鱼港大酒店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本院于2022年5月6日裁定宣告东阳市东中鱼港大酒店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东阳市东中鱼港大酒店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978号 陈丰光:本院受理原告朱希桔与被告陈丰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张永钦担任审判员独任审理,定于2022年7月13日10时0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杭坪法庭2号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1263号 邵小尖:本院受理李建国诉邵小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2年7月12日上午09点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2021)浙0726民初5330号 张金泉:本院受理原告金笑笑起诉被告张金泉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不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6民初53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准许原告金笑笑与被告张金泉离婚;二、婚生儿子张佐屹随被告张金泉共同生活,由其抚养成人,原告金笑笑于每月15日按浙江省上一年度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统计标准的一半支付生活费至张佐屹十八周岁,期间张佐屹所需医疗费、教育费,凭票据由原、被告各半负担,每半年结算一次;在不影响张佐屹学习生活的前提下,原告金笑笑对张金泉享有每月两次的探视权。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金笑笑负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张金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802破申5号 根据债权人毛仙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作出(2022)浙0802破申5号决定书,决定对衢州四通家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通公司)启动预重整,并同时指定浙江游龙事务所、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担任四通公司临时管理人。四通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四通公司临时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四通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6月6日前向管理人登记债权,通讯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劳动路95号二楼,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联系人:阮文慧律师,联系电话:13505702633,廖意琴律师,联系电话:17805700117。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特别说明:1.目前四通公司启动预重整,如后续本院根据预重整情况依法裁定受理四通公司重整,已申报的债权人无需再另行申报债权,预重整期间管理人和债权人对法律关系成立与否、债权性质、债权本金、计息等计算方式的审查、核查和确认与重整程序中具有间等法律效力。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2.预重整期间债务人和部分债权人、出资人已经达成的有关协议或者预重整程序中已经拟定的预重整方案与重整程序中制作的重整计划草案内容一致的,有关债权人、出资人对该协议或方案的同意视为对该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的同意。但下列情形除外:(1)重整计划草案对预重整方案中债权人、出资人权益内容进行了不利修改,受到影响的主体有权对重整计划草案重新表决。(2)因债务人、出资人虚假陈述、隐瞒重要信总或出现了客观情况导致预重整方案需要进行调整的,权益受到不利影响的主体有权对重整计划草案重新表决。如预重整期间需召开债权人会议的,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通知。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1039号 赖敏竑、方雪文:本院受理原告毛世珍与被告赖敏竑、方雪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7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5677号 台州市德豪车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海泰电机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帆、余海华、第三人台州市德豪车业有限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567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台州市海泰电机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10元,由原告台州市海泰电机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2)浙1004民初1650号 卢德伟:本院受理原告郑建华与被告你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支付原告挖机租赁费29000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至开庭前一日。本案由审判员周晓瑶独任审判,并定于2022年7月15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2)浙1082破13号 本院根据台州市路桥辽原酒业商行的申请于2022年4月29日裁定受理临海市巨梯餐饮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昶日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临海市巨梯餐饮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6月22日前向临海市巨梯餐饮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临海市东方大道22号;邮政编码:317000;联系电话:13906766063王律师)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临海市巨梯餐饮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临海市巨梯餐饮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2年6月27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请携带相关身份证件。临海市人民法院(2020)浙1024破10号之二 2020年8月27日,本院根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的申请裁定受理一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2020年11月16日,本院主持召开了一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经债权人会议核查,核定债权105748513.99元。一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外投资有全资子公司“国一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为6800万元,该子公司已于2021年4月23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一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目前可供清偿的财产为1061752.65元,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本院认为,一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宣告破产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7月7日裁定宣告一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仙居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7破6号 2021年11月30日,本院根据陈明华的申请,裁定受理磐安青年汽车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磐安青年汽车有限公司名下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本院认为,磐安青年汽车有限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管理人请求宣告磐安青年汽车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裁定宣告磐安青年汽车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磐安青年汽车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磐安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2年3月23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22)浙0304民初1969号,开庭时间、地点应为“2022年6月14日15:30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特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