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02版:要闻

被揭发“假残疾”后,他以名誉权受损提起诉讼

  本报记者 许梅 通讯员 肖茂鹏 

  本报讯 同村村民对簿公堂,一方揭发对方“假残疾”,并向残联举报。几年后,被举报一方还是咽不下这口气,以对方行为导致自己名誉受损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这到底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近日,衢州市中级法院二审驳回徐某上诉。

  徐某与吾某是同村村民。2018年9月,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并引发肢体冲突。徐某先诉至衢州市衢江区法院,不久吾某也因此事诉至衢江区法院,双方都将对方推上被告席。

  这两起打架纠纷的官司,因为双方都坚持不愿意调解,最后法官根据双方责任,依法作出判决。诉讼过程中,吾某还提到另一个问题,说徐某并非残疾人,不符合三级肢体残疾条件不应享受相关残疾补贴,后来还向衢江区残疾人联合会举报。经鉴定,徐某被认定已不符合三级肢体残疾认定条件,随后其残疾证被收回。

  打架的官司虽然了结了,但之后几年,想到自己的残疾证因吾某举报被收回,徐某越想越气,认为此事导致周围人对自己有了不好的看法,影响了自身的社会评价。于是,2021年6月,他一纸诉状又将吾某诉至法院,要求吾某为当年的事向自己赔礼道歉并赔偿名誉损失4000余元。

  衢江区法院审理认为,徐某主张吾某侵害其名誉权,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自身名誉权受损的事实,其单纯主观上的名誉感降低并不构成名誉权侵权。残疾人联合会认定公民是否符合残疾人条件,会经过相应程序、作出相应评定,认定结果是其行使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体现。根据评定,徐某不符合三级肢体残疾条件,其残疾证被收回,未体现出吾某存在捏造事实或侮辱、诽谤等侵权行为。据此,衢江区法院判决驳回了徐某的诉讼请求。

  徐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衢州中院驳回了徐某上诉,维持原判。


浙江法制报 要闻 00002 被揭发“假残疾”后,他以名誉权受损提起诉讼 2022-05-25 2 2022年05月25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