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2年5月25日
(2022)浙0305民初402号
金晓:本院已受理原告浙江温州洞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金永明、金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现定于2022年7月27日上午9:00在本院小法庭公开审理,由审判员陈璐独任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22)浙0411民初660号
高军:原告范铭强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411民初6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高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范铭强代偿款53680元及利息损失(以5368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2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驳回原告范铭强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45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高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王江泾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2)浙0481民初190号
沈利雅、范建忠: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春英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481民初19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沈利雅、范建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春英货款169949元,并赔偿以169949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案件受理费3745元,由被告沈利雅、范建忠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沈利雅、范建忠负担(给付方式:由被告沈利雅、范建忠直接支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2)浙0424民初731号
沈卫凯、陈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海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沈卫凯、陈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424民初73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盐县人民法院
(2022)浙0424民初868号
高燕:本院受理原告钱少林诉被告高在忠、高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在忠已经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424民初868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盐县人民法院
(2022)浙0483民初328号
陈建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桐乡市青石春晖包装印刷厂与被告陈建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483民初32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陈建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桐乡市青石春晖包装印刷厂10000元及利息(自2021年10月19日起,以1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77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2)浙0522民初2417号
陈狄凯:本院受理原告俞非凡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告知你本案将于2022年8月1日上午9时在长兴县人民法院画溪法庭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不到庭,法院将依法判决。长兴县人民法院
(2022)浙0522民初2418号
徐立成:本院受理原告俞非凡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告知你本案将于2022年8月1日上午9时在长兴县人民法院画溪法庭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不到庭,法院将依法判决。长兴县人民法院
(2022)浙0523民初1625号
刘冬连:本院受理原告华金根与被告刘冬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刘冬连支付劳务报酬40000元人民币及逾期利息385元(逾期利息自2021年10月30日起按LPR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暂算至2022年1月31日为385元);2、本案诉讼费由刘冬连承担。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定于2022年7月20日9时00分在天子湖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523破2号之二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0日裁定受理浙江摩根泛美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根泛美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于2018年3月10日裁定移交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2日指定安吉华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摩根泛美公司管理人。管理人接受本院指定后,委托评估机构对摩根泛美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厂房、设备等进行了评估,资产评估结果为38125400元(以2022年4月30日为基准日)。截至2022年4月30日,共有166家债权人申报债权合计122878919.93元[包括(2020)浙0104刑初28号刑事判决认定的136名刑事受害人损失合计金额80218675.09元],经管理人审查确认债权金额为117949580.5元。摩根泛美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管理人请求宣告摩根泛美公司破产,符合破产法规定,本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裁定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宣告浙江摩根泛美家具有限公司破产。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2强清2号
本院根据浙江义乌高新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5月16日裁定受理了浙江启迪智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本院依法指定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为浙江启迪智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清算组。浙江启迪智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担保等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原件。逾期未申报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债权申报地点:浙江省义乌市香山路208号,电话:13750953558。该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2民初4435号
赵军: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绿达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为与被告赵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2)浙0782民初443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23民初1154号
吉安市青原区义安贸易商行:本院受理原告武义天旗印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吉安市青原区义安贸易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1、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30136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款项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7月11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3破21号之一
申请人:东阳市贝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2年3月25日,东阳市贝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经管理人尽职调查,未查询到债务人名下的任何财产。现债务人的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管理人报酬和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故请求本院宣告东阳市贝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现东阳市贝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据此请求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宣告东阳市贝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东阳市贝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1324号
徐捷、刘香琴、永康市恩泽工艺礼品有限公司、永康市鹏越玩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章华挺与被告徐捷、刘香琴、永康市恩泽工艺礼品有限公司、永康市鹏越玩具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784民初13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徐捷、刘香琴、永康市恩泽工艺礼品有限公司、永康市鹏越玩具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章华挺加工款626128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2年3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62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徐捷、刘香琴、永康市恩泽工艺礼品有限公司、永康市鹏越玩具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51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2052号
周春云:本院受理原告应秋冬、施子佐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原告诉求:请求判令你支付工资554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2年7月11日14时0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8号法庭(东门四楼),由审判员朱蓓蕾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1566号
陈向阳、周雪芬:本院受理原告顾军伟与被告陈向阳、周雪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66800元及利息(利息按LPR的1.5倍,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胡红建担任审判员独任审理,定于2022年7月18日9时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杭坪法庭3号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1366号
朱利明:本院受理原告凌光阳与被告朱利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726民初1366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本案由张国栋担任审判员,定于2022年8月1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矛调中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1破19号
债务人兰溪市双兔织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已于2022年4月27日依法裁定受理,现特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至2022年6月24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对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等情况,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日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二、对兰溪市双兔织造有限公司的其他执行程序依法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有关兰溪市双兔织造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或仲裁程序也应依法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仲裁继续进行。
三、本院指定兰溪开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兰溪市双兔织造有限公司管理人,并已制定民事裁定书交付给管理人。债权申报时间和地点为公告之日至2022年6月24日在兰溪市振兴路508号总部大楼B座801兰溪开泰会计师事务所,联系人为楼丹;联系电话为0579-88715351。
四、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自本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向本院指定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故意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使债权人遭受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自义务。
五、本院定于2022年6月28日上午9时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1破20号
债务人兰溪市禾盛纺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已于2022年4月27日依法裁定受理,现特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至2022年6月24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对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等情况,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日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二、对兰溪市禾盛纺织有限公司的其他执行程序依法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有关兰溪市禾盛纺织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或仲裁程序也应依法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仲裁继续进行。
三、本院指定兰溪开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兰溪市禾盛纺织有限公司管理人,并已制定民事裁定书交付给管理人。债权申报时间和地点为公告之日至2022年6月24日在兰溪市振兴路508号总部大楼B座801兰溪开泰会计师事务所,联系人为楼丹;联系电话为0579-88715351。
四、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自本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向本院指定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故意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使债权人遭受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自义务。
五、本院定于2022年6月28日上午9时30分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1破21号
债务人兰溪市圣利纺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已于2022年4月27日依法裁定受理,现特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至2022年6月24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对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等情况,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日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二、对兰溪市圣利纺织有限公司的其他执行程序依法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有关兰溪市圣利纺织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或仲裁程序也应依法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仲裁继续进行。
三、本院指定兰溪开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兰溪市圣利纺织有限公司管理人,并已制定民事裁定书交付给管理人。债权申报时间和地点为公告之日至2022年6月24日在兰溪市振兴路508号总部大楼B座801兰溪开泰会计师事务所,联系人为楼丹;联系电话为0579-88715351。
四、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自本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向本院指定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故意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使债权人遭受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自义务。
五、本院定于2022年6月28日上午10时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1破22号
债务人兰溪市佳尔包装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已于2022年4月27日依法裁定受理,现特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至2022年6月24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对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等情况,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日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二、对兰溪市佳尔包装有限公司的其他执行程序依法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有关兰溪市佳尔包装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或仲裁程序也应依法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仲裁继续进行。
三、本院指定兰溪开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兰溪市佳尔包装有限公司管理人,并已制定民事裁定书交付给管理人。债权申报时间和地点为公告之日至2022年6月24日在兰溪市振兴路508号总部大楼B座801兰溪开泰会计师事务所,联系人为楼丹;联系电话为0579-88715351。
四、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自本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向本院指定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故意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使债权人遭受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自义务。
五、本院定于2022年6月28日上午10时30分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1破17号
债务人兰溪市弘勋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已于2022年4月27日依法裁定受理,现特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至2022年7月5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对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等情况,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日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二、对兰溪市弘勋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执行程序依法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有关兰溪市弘勋贸易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或仲裁程序也应依法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仲裁继续进行。
三、本院指定浙江大名律师事务所为兰溪市弘勋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并已制定民事裁定书交付给管理人。债权申报时间和地点为公告之日至2022年7月5日在兰溪市中洲路57号二楼浙江大名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为13706895129,联系人为刘晓华。
四、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自本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向本院指定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故意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使债权人遭受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自义务。
五、本院定于2022年7月6日上午9时在兰溪市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1破18号
债务人兰溪佳亿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已于2022年4月27日依法裁定受理,现特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至2022年7月5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对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等情况,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日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二、对兰溪佳亿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执行程序依法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有关兰溪佳亿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或仲裁程序也应依法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仲裁继续进行。
三、本院指定浙江大名律师事务所为兰溪佳亿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并已制定民事裁定书交付给管理人。债权申报时间和地点为公告之日至2022年7月5日在兰溪市中洲路57号二楼浙江大名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为13706895129,联系人为刘晓华。
四、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自本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向本院指定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故意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使债权人遭受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自义务。
五、本院定于2022年7月6日上午9时30分在兰溪市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执清2号
本院根据刘文庆的申请于2022年5月18日裁定受理刘文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于2022年5月18日指定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担任刘文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管理人。刘文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6月9日前,向管理人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通讯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劳动路95号2楼211室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4000;联系人:徐耀山13305708773)申报债权。刘文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刘文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6月16日9时在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第14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0802民初1760号
陈学成:本院受理原告周世福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等。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24破申7号
根据债务人浙江奥斯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作出(2022)浙0824破申7号决定书,决定对浙江奥斯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斯佳公司)启动预重整,并同时指定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担任奥斯佳公司临时管理人。奥斯佳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奥斯佳公司临时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奥斯佳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6月25日前向管理人登记债权,通讯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劳动路95号二楼,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联系人:阮文慧律师,联系电话:13505702633,廖慧琴律师,联系电话:17805700117。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特别说明:
1、目前奥斯佳公司启动预重整,如后续本院根据预重整情况依法裁定受理奥斯佳公司重整,已申报的债权人无需再另行申报债权,预重整期间管理人和债权人对法律关系成立与否、债权性质、债权本金、计息等计算方式的审查、核查和确认与重整程序中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2、预重整期间债务人和部分债权人、出资人已经达成的有关协议或者预重整程序中已经拟定的预重整方案与重整程序中制作的重整计划草案内容一致的,有关债权人、出资人对该协议或方案的同意视为对该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的同意,但下列情形除外:
(1)重整计划草案对预重整方案中债权人、出资人权益内容进行了不利修改,受到影响的主体有权对重整计划草案重新表决。
(2)因债务人、出资人虚假陈述、隐瞒重要信息或出现了客观情况导致预重整方案需要进行调整的,权益受到不利影响的主体有权对重整计划草案重新表决。
如预重整期间需召开债权人会议的,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通知。开化县人民法院
(2022)浙0824破申8号
根据债务人开化县晶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作出(2022)浙0824破申8号决定书,决定对开化县晶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亿公司)启动预重整,并同时指定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担任晶亿公司临时管理人。晶亿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晶亿公司临时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晶亿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6月25日前向管理人登记债权,通讯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劳动路95号二楼,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联系人:阮文慧律师,联系电话:13505702633,廖慧琴律师,联系电话:17805700117。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特别说明:
1、目前晶亿公司启动预重整,如后续本院根据预重整情况依法裁定受理晶亿公司重整,已申报的债权人无需再另行申报债权,预重整期间管理人和债权人对法律关系成立与否、债权性质、债权本金、计息等计算方式的审查、核查和确认与重整程序中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2、预重整期间债务人和部分债权人、出资人已经达成的有关协议或者预重整程序中已经拟定的预重整方案与重整程序中制作的重整计划草案内容一致的,有关债权人、出资人对该协议或方案的同意视为对该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的同意。但下列情形除外:
(1)重整计划草案对预重整方案中债权人、出资人权益内容进行了不利修改,受到影响的主体有权对重整计划草案重新表决。
(2)因债务人、出资人虚假陈述、隐瞒重要信息或出现了客观情况导致预重整方案需要进行调整的,权益受到不利影响的主体有权对重整计划草案重新表决。
如预重整期间需召开债权人会议的,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通知。开化县人民法院
(2022)浙0824民初127号
傅路华:本院受理程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开化县人民法院
(2022)浙1081民催42号
申请人东阳市横店希望永磁厂因遗失台州银行温岭大溪支行出具的出票人为台州大浪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票号为3130005148922447的承兑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温岭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