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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6版:市井事

快70岁就不能 要误工费?

法院:支持赔偿损失

  通讯员 宁武阳 

  本报讯 近日,常山县法院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年近七旬的汪某要回误工损失。

  2020年11月,汪某在驾驶电动三轮车时,与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受伤。经认定,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汪某负次要责任。

  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汪某诉至法院,要求徐某及某保险公司赔偿4万余元。

  原告认为,虽然自己年近七旬,但事故发生时仍在从事保洁工作,误工损失应予赔偿;被告认为,原告已达法定退休年龄,误工损失不应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交通事故发生时仍从事工作,且有工资流水记录等予以证明,足以认定原告仍通过劳动获得收入。法院从充分维护已逾退休年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出发,对其误工损失予以支持。

  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误工费等损失3万元,被告徐某赔偿原告损失800元,上述款项均履行完毕。


浙江法制报 市井事 00006 快70岁就不能 要误工费? 2022-05-26 2 2022年05月26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