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告函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5月7日,贵司、江珍慧、陈德松、中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新产业公司)与本人签订《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各方约定江珍慧向本人申请在四千万元的最高借款余额范围内分次或循环借款,贵司、中新产业公司、陈德松自愿为江珍慧提供最高额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同时,江珍慧与本人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江珍慧以其所持贵司1000万股的限售流通股票(下称质押股票)及其孳息向本人提供质押担保。
2018年5月7日,江珍慧出具《借据》,确认借款金额为4000万元,借款利率为月利率3%,借款期限自2018年5月7日起至2018年6月6日。当日,本人依约出借款项4000万元。
2019年6月3日,因江珍慧未归还到期借款本息,本人以贵司、江珍慧、陈德松、中新产业公司为被告,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立案后,本人因故撤回对贵司的起诉,但仍保留诉讼权利。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19)浙0104民初540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江珍慧应归还本人借款本金23603811.49元及逾期利息、律师费损失,本人对质押股票及孳息享有优先受偿权,陈德松、中新产业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本人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上述民事调解书,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已司法处置质押股票,但处置款不足以偿还江珍慧上述债务。
截止至本催告函寄出之日止,江珍慧、陈德松、中新产业公司未向本人全部清偿上述民事调解书项下的债务。本人依据《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要求贵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请贵司接到本催告函后立即向本人履行相应的保证责任。否则,本人将通过法律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向法院提起诉讼)向贵司追偿,且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及法律后果,均由贵司自行承担。
特此函告!
催告人:马根木
2022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