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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2年5月26日

  (2022)浙0281民初911号

  苏州蒂豪快速电梯有限公司:原告宁波奥力迅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蒂豪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1民初9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苏州蒂豪快速电梯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奥力迅电梯部件有限公司货款454918元,并支付以454918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5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本案案件受理费8124元,保全费2770元,合计10894元,由被告苏州蒂豪快速电梯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1676号

  汪红锐:本院已受理原告吕建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1676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缴费通知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吕建浩借款4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你负担,其中案件受理费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因公告费原告已交纳,故你应负担的公告费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周巷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1684号

  石方侠:本院已受理原告吕建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1684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缴费通知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吕建浩借款45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你负担,其中案件受理费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因公告费原告已交纳,故你应负担的公告费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周巷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1967号

  代怀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公司诉被告代怀影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196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代怀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公司保险赔偿款906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代怀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3941号

  崔国超:原告宁波租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崔国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庭审网络直播规定告知书、民事裁定书、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2年8月2日上午9时00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3268号

  邹文浩:本院受理原告文彩云诉被告邹文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326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解除原告文彩云与被告邹文浩于2020年1月30日成立的口罩买卖口头合同;二、被告邹文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文彩云货款45600元,并支付以4560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的利息损失。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249号

  彭官炳:本院受理原告罗贵琴诉被告彭官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日内。逾期未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7月4日上午9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5184号

  漆春华: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匡堰镇金亿服饰厂诉被告漆春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2022)浙0282民初5184号民事裁定书、(2022)浙0282民初518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022)浙0282民初518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即时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240437元,并支付以240437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7月28日上午9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4734号

  孙善庆、北京多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西贝乐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善庆、北京多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审理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直播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疫情防控措施告知书等。原告诉请:1.被告孙善庆向原告赔偿为外单位员工支付工资造成的损失8025710.61元和代缴个税损失818971.71元,以及自2022年4月19日始以8025710.61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损失;2.被告北京多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孙善庆赔偿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8月1日9时00分在本院机关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91民初1092号

  焦波桃(公民身份号码:5221321988****7617)、赵会勤(公民身份号码:5221321989****7927):本院受理原告宁波矗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焦波桃、赵会勤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强制执行若干意见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7月19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1115号

  朱守聪: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朱守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304民初111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1441号

  胡佳胜: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胡佳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304民初144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1445号

  温怀用: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温怀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304民初144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1716号

  陈洪力: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洪力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304民初171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1722号

  黄建瓯: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建瓯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304民初172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1746号

  吴佳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佳佳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304民初174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1753号

  陈敏鹏: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敏鹏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304民初175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1758号

  李安: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安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304民初175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1763号

  凌力: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凌力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304民初176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1782号

  李光荣: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泽雅支行与被告李光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304民初178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2000号

  周连华: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周连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304民初200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3019号

  颜素环:本院受理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颜素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7月14日9时00分在瓯海区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3557号

  皮陈苏、李敏昌:本院受理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皮陈苏、李敏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7月14日14时30分在瓯海区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3558号

  黄金燕、刘献武:本院受理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黄金燕、刘献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7月14日14时30分在瓯海区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3812号

  谢炳元:本院受理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谢炳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7月14日10时00分在瓯海区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503民初1331号

  严阿方:本院受理的原告孙云方与被告严阿方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人民币10万元及借款利息至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借款利息人民币3.6万元(自2018年12月10日起暂算至2021年12月9日止按双方约定月息1分计算);3.本案诉讼费及由此引发的其他诉讼费均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2年8月3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执行听证室)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27破1号之三

  2021年2月18日,本院根据磐安县亿利饰品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磐安翔宇丹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截至2022年5月20日,债务人磐安翔宇丹服饰有限公司的资产合计为人民币444761.08元,未清偿债务10笔(含有工资债权、税收债权、普通债权),债务总额为人民币3194679.44元。债务人资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本院认为,磐安翔宇丹服饰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法律规定的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裁定宣告磐安翔宇丹服饰有限公司破产。磐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3民初1075号

  胡伟航、胡跃进: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华泰园艺工具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胡伟航、胡跃进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1、要求两被告赔偿因浙江华泰园艺工具有限公司不能完全清算导致的债权人损失122343225.27元并归入浙江华泰园艺工具有限公司破产财产。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7月13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2民初2064号

  江西王牌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远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王牌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远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78元(已减半),公告费650元,由原告义乌市远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2民初4437号

  义乌市锡座餐厅: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镇宇冷冻食品商行与被告义乌市锡座餐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782民初4437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上诉费用风险提示通知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义乌市锡座餐厅(经营者:廖建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镇宇冷冻食品商行货款26348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尚欠货款为基数,自2022年3月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252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义乌市锡座餐厅(经营者:廖建安)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上诉费用风险提示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3破7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裁定受理东阳市强生制钉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债务人东阳市强生制钉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财产不足以支付管理人报酬和执行职务的费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裁定宣告东阳市强生制钉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东阳市强生制钉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223号

  浙江绿地生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孙建明:本院受理原告黄岳峰、张国瑛、黄依依与被告浙江绿地生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孙建明追偿权纠纷,原告诉请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一支付代偿款计人民币191895元;2、依法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依法判令被告二支付逾期利息计人民币11993.44元(以191895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暂计至2021年7月10日,按月利率0.5%计付);4、依法判令被告二支付违约金计人民币3837.9元;5、依法判令被告二支付律师费15000元;6、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2年7月18日14时10分在本院17号审判庭(西门4楼)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608号

  林登斌:本院受理原告虞杨莹与被告林登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26民初6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限被告林登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虞杨莹借款本金60000元,并以60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2年2月15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950元,由被告林登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433号

  朱利明、楼旭凤:本院受理原告李淑萍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726民初433号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朱利明、楼旭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淑萍货款11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4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190元,由被告朱利明、楼旭凤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1破10号

  债务人兰溪金龙装饰工艺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已于2022年4月27日依法裁定受理,现特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至2022年7月5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对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等情况,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日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二、对兰溪金龙装饰工艺品有限公司的其他执行程序依法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有关兰溪金龙装饰工艺品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或仲裁程序也应依法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仲裁继续进行。

  三、本院指定浙江大名律师事务所为兰溪金龙装饰工艺品有限公司管理人,并已制定民事裁定书交付给管理人。债权申报时间和地点为公告之日至2022年7月5日在兰溪市中洲路57号二楼浙江大名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为13706895129,联系人为刘晓华。

  四、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自本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向本院指定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故意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使债权人遭受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自义务。

  五、本院定于2022年7月7日上午9时在兰溪市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1破14号

  债务人浙江铭林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已于2022年4月27日依法裁定受理,现特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至2022年7月5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对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等情况,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日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二、对浙江铭林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执行程序依法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有关浙江铭林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或仲裁程序也应依法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仲裁继续进行。

  三、本院指定浙江大名律师事务所为浙江铭林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并已制定民事裁定书交付给管理人。债权申报时间和地点为公告之日至2022年7月5日在兰溪市中洲路57号二楼浙江大名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为13706895129,联系人为刘晓华。

  四、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自本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向本院指定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故意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使债权人遭受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自义务。

  五、本院定于2022年7月7日上午9时30分在兰溪市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1破15号

  债务人金华沧海框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已于2022年4月27日依法裁定受理,现特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至2022年7月5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对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等情况,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日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二、对金华沧海框业有限公司的其他执行程序依法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有关金华沧海框业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或仲裁程序也应依法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仲裁继续进行。

  三、本院指定浙江大名律师事务所为金华沧海框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并已制定民事裁定书交付给管理人。债权申报时间和地点为公告之日至2022年7月5日在兰溪市中洲路57号二楼浙江大名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为13706895129,联系人为刘晓华。

  四、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自本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向本院指定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故意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使债权人遭受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自义务。

  五、本院定于2022年7月7日上午10时在兰溪市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7594号

  叶凯:本院受理原告程家胜诉你劳动争议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802民初759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现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21年8月至10月拖欠工资共计10900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从2021年11月起至实际还清之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15分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2670号

  台州市鼎泰塑业有限公司、蒋丽君: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路桥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举证截止日为2022年7月17日)。原告要求被告你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587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7月19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102破11号之二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朱良国的申请,于2020年12月30日依法裁定受理丽水市新航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12月30日指定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担任丽水市新航实业有限公司的管理人。2021年4月29日,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由本院审理。

  本院定于2022年6月1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七号审判庭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本次会议议题包括:《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及《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进行表决。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2021)浙1181破7号之一

  2021年12月22日,本院根据叶世平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信望旅游用品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经查明,浙江信望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已资不抵债。本院认为,浙江信望旅游用品有限公司的财产已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符合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裁定:一、宣告浙江信望旅游用品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浙江信望旅游用品有限公司破产程序。龙泉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2-05-26 2 2022年05月26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