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卷权、调查取证权被侵犯怎么办?
龙游检察数字监督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本报记者 陈贞妃 通讯员 严晨
“请问定期宣判前您是否收到法院出庭通知?宣判活动中影响律师执业权利行使的主要问题是什么?”近日,龙游县某律所收到了来自县检察院关于“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问卷调查。看到检察院又一次对阻碍律师执业权利的情况进行调查,律师陈涛(化名)认真写下答案。半年前,陈涛和同行们在执业过程中就遇到了执业权利受阻的情况,最后在检察院监督下,保障了自己的执业权利。
申请阅卷被拒 索赔搁置
陈涛是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的原告诉讼代理人。2021年7月,因家属徐某某在交通事故中死亡,钱某某、付某某委托陈涛为诉讼代理人,负责一切索赔事宜。在向肇事方林某某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由于保险公司要求必须提供被害人的尸检报告及尸检照片,陈涛依法向办案机关申请调取尸检报告及照片。然而,办案机关虽然同意陈涛复印尸检报告正文,却以尸检照片是内部材料为由,拒绝提供。
因为拿不到尸检照片,保险公司拒绝理赔,赔偿一事便被搁置下来。2021年9月10日,龙游县检察院第六检察部负责人汤晓庆带队到律所走访,陈涛向其反映了自己依法申请阅卷受阻的情况。检察院当即对该线索启动调查程序。
“尸检照片涉及理赔与否,对当事人来说是关键性材料。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刑事案件被害人及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承办检察官雷燕萍表示,尸检照片作尸检报告的附件,是尸检报告的组成部分,侦查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尸检照片,侵犯了律师的阅卷权。
2021年9月14日,检察院调查核实后依法向办案机关提出明确纠正意见,要求办案机关依法提供尸检照片,保障律师的阅卷权。很快,办案机关落实了纠正意见,安排民警协助律师调取相关照片。陈涛的当事人最终顺利拿到了保险理赔。
此外,由于部分保险公司有关于保险理赔应当提供尸检报告(包括尸检照片)的刚性规定,为便于被害人行使赔偿权利,检察院与办案机关沟通,建议司法鉴定中心在将尸检报告提供给被害人及其亲属的同时,将尸检报告的附件尸检照片等同时移送给被害人及其亲属。
调查取证受阻 案件败诉
除了陈涛外,律师汪婷(化名)也表示自己曾经携带律师执业证书、律所公函、授权委托书及法院调查令,前往办案机关调取案件关键性影像资料时遭到拒绝,最终导致案件败诉。
“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无法通过正常的调查取证途径自行调查取证,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人民法院的调查取证权是法律赋予的权力,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雷燕萍表示,调查取证权是法律赋予律师的诉讼权利,更是法院依法公正行使公权力的体现。对于律师持人民法院调查令向办案机关调查取证,办案机关拒绝的,人民检察院有权依法进行监督、提出纠正意见,切实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
调查核实后,龙游县检察院依法向办案机关发出纠正通知书,要求对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调查取证的违法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整改,确保律师依法调取该份影像资料。
数据碰撞 推动类案监督
“这两起案件让我们意识到‘侵犯律师执业权利’或许不是偶发的个案。”汤晓庆表示。
为此,龙游县检察院根据个案中的共性和特性,提取了“阻碍知情权、会见权、阅卷权”等要素构建监督场景,通过检察业务应用系统抓取近两年的办案数据进行排查,又发现17起刑事案件中侵犯律师知情权、辩护权等违法线索。根据侵犯的权利类型,检察院向办案机关发出5份《纠正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通知书》,最终这些违法行为全部得以纠正,实现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
“律师执业权利保障贯穿整个诉讼过程,而检察院只掌握刑事案件信息,仅检察系统的数据碰撞有所局限。更多诉讼活动中的律师权利保障还需保持良好的信息互通机制。”汤晓庆介绍,为了从制度上全面保障律师各项执业权利,检察院牵头,与县司法局联合出台了《检律定期会商工作办法(试行)》,并采取定期登门征谏、调查问卷、座谈会等形式,切实解决律师执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构建良性互动的新型检律关系。此次问卷调查,便是继此前的刑事案件专项排查之后,专门针对审判环节的排摸调查,可将监督延伸至民事、行政等更多诉讼活动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