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10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2年6月1日

  (2022)浙0282民初1633号  马颖、郭盼盼:本院受理原告浩南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颖、郭盼盼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163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马颖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浩南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代偿款167278.41元,并支付原告浩南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自2021年7月14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以167278.41元中未履行部分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二、被告马颖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浩南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3000元;三、若被告马颖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则原告浩南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马颖抵押的车牌号为浙BJ21Y5(车辆识别代号:LE4GG8BB3DL263282、发动机号:80294457)的车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郭盼盼对本判决第三项确定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受偿后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124元,由被告马颖、郭盼盼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12294号  慈溪市军昊贸易有限公司、承德世纪兴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百福荣兴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太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沧州渤海新区城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沧州市十全十美商贸有限公司、山西智泽鑫科技有限公司、山西博汇雅康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山西利金辉科贸有限公司、张禄、刘兴元: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亚农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军昊贸易有限公司、承德世纪兴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百福荣兴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太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沧州渤海新区城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沧州市十全十美商贸有限公司、山西智泽鑫科技有限公司、山西博汇雅康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山西利金辉科贸有限公司、张禄、刘兴元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12294号民事判决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缴费通知书。本院判决:被告慈溪市军昊贸易有限公司、承德世纪兴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百福荣兴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太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沧州渤海新区城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沧州市十全十美商贸有限公司、山西智泽鑫科技有限公司、山西博汇雅康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山西利金辉科贸有限公司、张禄、刘兴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慈溪市亚农贸易有限公司承兑汇票本金566961.37元,并支付原告慈溪市亚农贸易有限公司此款自2021年8月30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2民初5487号  陈潜:本院受理原告贾乐艳诉被告陈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7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2民初5490号  陈潜:本院受理原告王小妮诉被告陈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7月28日上午8时45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2民初5276号  唐杰:本院受理原告沈春芬诉被告唐杰、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跟踪卡、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简转普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8月22日上午9:00在本院范市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2民初1394号  洪金霞: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胜山爱明布行与被告洪金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139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洪金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慈溪市胜山爱明布行货款1702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所欠货款为基数、自2022年2月7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6元,由被告洪金霞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至本院逍林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2民初5227号  董训洪: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公司诉被告董训洪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庭审直播规定告知书、民商事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自动履行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定于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点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4722号

  长沙绿地新里程置业有限公司、宁波齐采联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济南鸿双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绿地新里程置业有限公司、宁波齐采联建材有限公司、昆山竞能电气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商业承兑汇票票据款人民币220万元及利息(以22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点在本院机关13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2823号  李静金:本院办理的原告中华联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李静金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垫付款6025元,并以未还款项为基础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因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等有关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2年7月18日8:40在本院第八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303民初2318、2319、2321、2322、2323、2325、2326、2327、2329号  北京优范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严滢滢、周思思、徐建英、张雪莹、宋洋洋、李遵洁、翁杨洋、胡晶晶、方园园与被告温州涨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优范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九案,诉讼金额依次为18318元、16640元、12390元、23994元、13500元、11100元、12264元、10400元、10140元,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浙0303民2318、2319、2321、2322、2323、2325、2326、2327、23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7月20日15:00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们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22)浙0481民初1564号

  陈光省: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显德与被告陈光省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481民初156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陈光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显德价款21483元。案件受理费337元,由被告陈光省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陈光省负担(公告费由原告王显德预交,由被告陈光省于判决生效后直接支付给原告王显德)。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2)浙0483民初1166号

  陈君芬(公民身份号码332623197202196388):本院受理原告张兆启诉被告陈君芬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483民初116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2)浙0502民初1752号  朱晓翔、周云祥:本院受理的(2022)浙0502民初1752号原告沈纪民与被告朱晓翔、周云祥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者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本案于2022年8月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2)浙0503民初1953号  李称意:本院受理的原告彭发金与被告李称意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5222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2年8月8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22)浙0503民初1370号  林梅金:本院受理的(2022)浙0503民初1370号原告沈明珠与被告林梅金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林梅金归还原告沈明珠借款人民币7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尚未交付的利息41760元。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2年8月5日9时00分在本院(南浔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2)浙0503民初1539号  梁国平:本院受理的原告唐永红与被告梁国平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25000元,并支付原告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8月5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22)浙0503民初1699号  费水章:本院受理的原告刘红富与被告费水章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壹万叁仟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8月8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23民初1161号  宁波硕能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义圣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硕能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33105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货款人民币33105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7月19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2280号  刘美芬、李嘉玲、李嘉玲的法定代理人:章雄英,系被告李嘉玲之母:本院受理原告李根才与被告刘美芬、李嘉玲买卖合同纠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由于被告刘美芬、李嘉玲下落不明,所处地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诉讼请求为:一、请求判令两被告在李世程遗产继承范围内支付货款4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2年7月28日09时00分在本院东门二楼2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审理。永康市人民法院(2022)浙0784民初2394号  陈夏初、颜福利:本院受理原告林炉勇诉被告陈夏初、颜福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155000元并赔偿利意损失7769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开庭审理时间为2022年7月19日上午08年50分,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4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审判员徐露苗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1778号  浦江茜溪悠谷游客接待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浦江分公司与被告浦江茜溪悠谷游客接待服务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通信费、滞纳金共计55344.33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郭子教担任审判员独任审理,定于2022年8月2日15时0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杭坪法庭3号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1023民特8号  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许胜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申请人许胜称:许玲玲,女,198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福溪街道星光村7-20号。被申请人许玲玲于2008年农历12月中旬在杭州上班期间失踪,至今下落不明,现发出寻人公告。一、被申请人许玲玲应当在规定期内向本院申报其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否则,被申请人将被宣告死亡;二、凡知悉被申请人许玲玲生存现状的人,应当在公告期内将其所知道情况向本院报告。公告期为一年,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裁判。天台县人民法院

  (2022)浙1023民初1454号  王安然:本院受理原告汤一峰与你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23民初145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7月25日8时45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天台县人民法院

  (2022)浙1122破7号  本院根据浙江五隆卫浴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5月16日作出(2022)浙1122破申8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缙云县精益特工具有限公司(下称“精益特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5月19日指定丽水万邦天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其管理人。精益特公司债权人应于2022年6月30日前向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路615号商会大厦12楼北京盈科(丽水)律师事务所;联系人:柯珂;联系电话:18957076667)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责任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精益特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精益特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7月6日9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缙云县人民法院

  (2022)浙1122破6号  本院根据缙云县中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4月11日裁定受理浙江胜达铝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4月25日指定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担任浙江胜达铝业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浙江胜达铝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6月3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一)线上申报方式:债权人进行线上申报的,可选择手机端和电脑端两种方式。手机端通过微信搜索“破易通”,关注公众号,点击“债权申报”。“申报入口”进行登录;或电脑端通过链接“https://zqr.poyitong.com"登陆“破易通”破产办案工作平台进行申报,本案的案件识别码是:1113874。线上申报咨询电话:4009993390/028-63849855。(二)线下申报方式:如线上申报确有困难者,可携带原件、复印件到管理人办公现场进行线下申报,亦可邮寄申报材料。线下申报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街401号四楼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3000;联系人:吴京来律师(联系电话:18358836667)、虞鸿翔律师(联系电话:15988082253)。  申报债权需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浙江胜达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实控人应尽快向浙江胜达铝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移交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财务账册、会计凭证、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浙江胜达铝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浙江胜达铝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物。(管理人账户名称:浙江胜达铝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灯塔支行;账号:19855301040006973。)  本院定于2022年7月11日09时00分在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缙云县人民法院

  (2021)浙1102破13号之一

  2022年5月25日,丽水天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债务人无任何房产、机器设备、车辆登记、银行存款信息,且无应收账款情况。经债权人审核确认共有金华市山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等9位债权人,共计债权人民币3481655.74元。管理人认为,债务人资不抵债,其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事实清楚,且不存在重整、和解的情况,请求本院终结丽水天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本院认为,债务人丽水天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事实清楚,已符合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的法定情形,且不存在重整、和解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裁定宣告丽水天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丽水天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2021)浙1181破8号

  2021年12月30日,本院根据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龙泉支行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兴宏木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查明浙江兴宏木业有限公司无可供清偿的财产。本院认为,浙江兴宏木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裁定:一、宣告浙江兴宏木业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浙江兴宏木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龙泉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2-06-01 2 2022年06月01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