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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3版:要闻

  (上接1版)

  据了解,化学需氧量(COD)是以化学方法测量水样中需要被氧化的还原性物质的量,在河流污染和废水处理厂等运行管理中是一个重要而且较快测定的有机物污染参数。本案中,被告单位长兴县某环保公司主要负责生活污水和部分企业排放的工业废水处理。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该公司处理后排放的废水中COD需达到一级标准A标准。

  2019年3月至2020年5月,该公司因COD在线监测数据超标,先后3次被行政处罚,罚款128万余元。为逃避监管和处罚,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在明知“COD去除剂”仅具有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无法实际降低废水中COD值的情况下,被告单位仍先后7次购买水剂、粉剂共3.275吨,由被告人该公司污水处理工作直接负责人夏某某或夏某某指使的其他员工投加至污水处理末端,以规避COD在线监测。

  2021年5月,湖州市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在执法现场检查中发现该环保公司违法投加行为并移送公安机关。此案在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过程中,湖州中院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提级管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作为重点排污单位,明知包装为“COD去除剂”(经鉴定,其主要成分为氯酸钠)的药剂并不能真正降低污水中COD含量,仍然在污水排放口添加,直接干扰环境自动在线监测设施,致使大量含有COD的污水排放至外河道,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夏某某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污水处理的主管人员,对其亦应以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

  合议庭经充分合议后,湖州中院当庭判处被告单位罚金20万元;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均当庭表示不上诉。

  护渔

  非法电捕鱼行为,严重危害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承担刑事责任后,还将面临高额生态资源修复费用。

  张某某驾驶与江某某合股出资经营的渔船,雇佣船员使用禁用渔具电脉冲惊虾仪进行捕捞作业,捕获虾、鳗鱼等水产品并予以销售。今年1月,温岭市检察院对这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提起公诉,法院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判处江某某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

  5月13日,台州市检察院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张某某、江某某在合理期限内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如未按期修复,应共同支付生态资源损害赔偿金。

  6月2日,宁波海事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结束后,双方现场签订了调解协议书,两被告承诺在案发及附近海域放流鱼苗,以增殖放流的形式修复生态环境。

  6月1日,天台法院巡回法庭也在始丰溪旁就非法电捕鱼案件进行现场审判,以案释法为公众敲响环境资源保护的警钟;庭后将2.5万元生态修复金用于现场增殖放流,引导群众积极参与到环境资源保护中。

  护矿

  矿山资源是国家的不可再生资源,是大自然千万年形成的宝贵财富,必须有计划、可持续、科学地开采和利用。工程界定红线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底线,也是矿石规划、开采的底线,开发企业和承包商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绝不可越界开采和破坏性开采。

  5月30日,绍兴上虞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假借工程施工名义,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构成非法采矿罪的典型案例。

  此前,某开发公司承接了上虞区某乡镇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项目,随着工程施工的进行,产生了大量塘渣。被告人何某某向某开发公司缴纳一定费用后,在主线工程结束后,与某开发公司负责人陈某某(另案处理)商量,假借主线路段修理边坡的名义,行买卖塘渣之实,当起了“中间商”,赚起了差价。2020年8月至12月,何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开采工程区范围外的矿产资源,销售矿产资源共计110余万元。

  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3年4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同时禁止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3年内从事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及相关经营性活动;继续追缴其与其他同案人共同违法所得110万元。


浙江法制报 要闻 00003 2022-06-06 2 2022年06月06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