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库变冷库,“嗡嗡”声让人崩溃
法律“撑腰”,还邻里“清静”
通讯员 邵雪栋
车库变冷库,“嗡嗡”声让人崩溃,怎么维权?近日,宁波鄞州法院判决一起因噪音引起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并执行完毕。
2020年的某天,原告杨某在家中休息,忽然听到一阵噪音,不堪其扰的他循着噪音来到1楼,发现位于他家楼下的车库来了个“大家伙”——用于制冷的谷轮涡旋压缩机。
原来,1楼车库被邻居陈某租出去改成了冷库。“我没想到陈某居然会将车库租给别人,并擅自改为冷库。谷轮涡旋压缩机等设备在运转时会不间断发出声音,不仅影响楼上住户休息,孩子在家学习也难以集中注意力。我多次向居委会、物业管理部门反映投诉,但都没能解决。”杨某说。
2021年,经街道、社区居委会及物业等共同参与协商,杨某与陈某达成一致协议:陈某确保噪音影响达到生活居住区的分贝要求,晚上8时至次日早上8时,冷库停止运营。
后来,经社区工作人员、物业人员再次协调,车库安装了定时开关,以控制制冷设备开启时间。但是,因冷库运营的其他时间段仍会发出声音,杨某还是坚持要求拆除全部制冷设备。有关部门协调未果,杨某将邻居陈某告上法庭。
承办法官实地走访小区后,了解到这间冷库不仅产生噪音,影响楼上居民的正常生活,其使用的三相电源亦给小区带来一定安全隐患。
鄞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陈某擅自改变车库使用用途,出租给他人改造成冷库经营谋利,不仅违反了该社区《独立汽车库使用权转让协议》的约定,也违反了有关车库管理规定,并给楼上住户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干扰。故判决陈某拆除车库内的制冷设备(包括谷轮涡旋压缩机等)。
同时,法院向供电公司发送《司法建议函》,建议对陈某擅自改变用电申请用途的行为予以查处并制止。
近日,在执行法官的现场监督下,制冷设备已拆除。
法官说法:
近年来,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因噪声等不可量物侵害所导致的纠纷频频发生。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即对噪声污染、水污染等作了禁止性规定。
6月5日,新修订的噪声污染防治法正式施行,对噪音的防治有了更明确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同时享有获取声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噪声污染防治的权利。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其中,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水泵、油烟净化器、风机、发电机、变压器、锅炉、装卸设备等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管理者等,应当采取优化布局、集中排放等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