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了租金却拒不还债,罚款10万元
本报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倪慧铭
在有租金可用于履行生效裁判的情况下,采取个人账户收租以逃避执行,近日,乐清法院对某置业公司作出罚款10万的决定。
2019年4月,某置业公司和一工程公司,就一工程签订承揽合同。工程完工后经结算,置业公司欠工程款107.9万元未付,工程公司因此将置业公司起诉至法院。经审理,乐清法院判决被告置业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违约金共计116.5万元。
今年1月19日,工程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乐清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但置业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还款义务,也未报告财产情况。
经查,该公司多次用公司监事盛某的个人银行账户,收取属于公司的租户租金,以逃避执行。执行法官多次联系被执行人,要求将租金收入用于支付执行款,但对方仍置若罔闻。
鉴于此,法院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收到《罚款决定书》后,置业公司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主动联系申请执行人协商。
最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至截稿时,被执行人已缴清执行款和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