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2年6月8日
(2022)浙0282民初5581号 四川黑龙滩长岛国际旅游度假中心有限公司、四川省高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四川省高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欣达凯贸易有限公司、四川省江锐宏图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添宸农业有限公司、宁波巨川科技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恺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黑龙滩长岛国际旅游度假中心有限公司、四川省高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四川省高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欣达凯贸易有限公司、四川省江锐宏图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添宸农业有限公司、宁波巨川科技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审理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直播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简转普裁定书等。原告诉请:请求判令八被告连带支付原告票据款10万元及自2022年4月16日起至上述款项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八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8月23日9时30分在本院机关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1711号 吴学亿、吴学平: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杭州湾新区谌文五金配件厂与被告吴学亿、吴学平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1711号民事裁定、判决书及不履行法律文书警告书,判决如下:被告吴学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宁波杭州湾新区谌文五金配件厂定作款56633元,并支付以56633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的利息损失。本案案件受理费1216元,由被告吴学亿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限你们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杭州湾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1539号之一 崔玉英、崔华军:原告王春桥与被告崔玉英、崔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1民初15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崔玉英、崔华军共同归还原告王春桥借款60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及律师代理费40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本案案件受理费1400元,保全费620元,合计2020元,由被告崔玉英、崔华军共同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681民初2388号 浙江宏钦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诸暨众阳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681民初23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诸暨市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2592号之一 段相平、刘晓春: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桑城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段相平、刘晓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304民初25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段相平、刘晓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温州市桑城鞋材有限公司货款5292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23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段相平、刘晓春负担(公告费650元已由原告垫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2938号之一 肖云轩: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康庆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肖云轩、林德海与破产有关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304民初29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肖云轩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温州康庆鞋业有限公司缴纳出资款153000元;二、被告林德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温州康庆鞋业有限公司缴纳出资款147000元;三、被告肖云轩对被告林德海未缴出资款147000元的履行向原告温州康庆鞋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四、被告林德海对被告肖云轩未缴出资款153000元的履行向原告温州康庆鞋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肖云轩、林德海负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肖云轩负担(公告费650元已由原告垫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81破122号之一 瑞安市超众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众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以其公司已经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0年12月29日裁定受理。本院查明,债务人超众公司目前可供清偿的财产为194043.48元,其负债为4053340.84元。本院认为,债务人超众公司已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宣告瑞安市超众鞋业有限公司破产。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2)浙0327破9号 2022年5月26日,根据李振海申请,本院已裁定受理苍南县天客隆超市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法定程序指定温州诚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苍南县天客隆超市有限公司管理人。该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7月20日前,向管理人温州诚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京龙大厦7层,联系人:陶宏桥施小旋,联系方式:0577-88699006、13757720722)申报债权,申报时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逾期未申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该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该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2年7月27日14时50分在本院第2审判庭(地址: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玉苍路1661号)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提交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苍南县人民法院
(2022)浙0402民初1938号 黄娟:本院受理原告方姜东、吴诚、唐卫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凤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22)浙0481民初3125号 陈文阳:本院受理的原告施水敏与被告陈文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2080元及利息损失(以5208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LPR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2年8月22日早上9点在本院许村人民法庭第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2)浙0481民初1808号 李培华、章纪青:本院受理的原告金伟祥与被告李培华、章纪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请求判令:1、二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5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为标准,自2019年3月27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此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为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2年8月11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8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宁市人民法院(2022)浙0424民初447号 汪钢成:本院受理原告董召明诉被告汪钢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424民初44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盐县人民法院(2022)浙0424民初1055号 沈栋:本院对原告海盐县武原街道阳晨五金工具批发部诉被告沈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兹公告送达(2022)浙0424民初1055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为送达。判决内容:被告沈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盐县武原街道阳晨五金工具批发部支付货款人民币6466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生效。海盐县人民法院
(2022)浙0483民初2903号
卢珍微(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7603080425):本院受理原告桐乡市濮院承恩羊毛衫门市部诉被告卢珍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换程序材料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濮院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2)浙0503民初2045号 章国芳:本院受理的(2022)浙0503民初2045号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与你的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已支付的理赔款人民币48876.74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人民币5154.25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相关费用。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2年8月12日9时30分在本院和孚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22)浙0503民初837号 杨斌辉:本院受理的(2022)浙0503民初837号原告刘丽华与你的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事项通知书。判决如下:原告刘丽华请求与被告杨斌辉离婚,不予准许。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860元,由原告刘丽华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22)浙0503民初1295号 钱宏敏:本院受理的(2022)浙0503民初1295号浙江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与徐振杰、钱宏敏的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被告徐振杰向原告支付因被告无法履行银行贷款的还贷义务而由原告代其偿还的借款本息人民币173020.38元;2.被告钱宏敏对上述债务在被告徐振杰不能清偿部分承担50%的清偿责任。3.本案律师费7800元由被告承担;4.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2年8月15日14时00分在本院菱湖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82民初8360号 孙翰祥:本院受理原告陈智华与被告孙翰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18125元及承担逾期利息损失(利息以18125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7月27日上午9时在义乌法院国贸第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2022)浙0784民初821号 邓理明:原告浙江鸿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84民初821号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判决主要内容:一、由被告邓理明归还原告浙江鸿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23244.04元。二、由被告邓理明支付原告浙江鸿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违约金4648.8元。三、由被告邓理明支付原告浙江鸿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出的律师费2000元。上述第一、二、三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四、原告浙江鸿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邓理明所有的浙GSV098车辆按抵押权顺位就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8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650元,合计1198元,由被告邓理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裁定主要内容:准许原告浙江鸿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朱继承的起诉。永康市人民法院(2022)浙0784民初831号 方福雨:本院受理原告俞泰鹤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84民初8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由被告方福雨归还原告俞泰鹤借款100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方福雨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671号 盛利光:本院受理的原告洪天与你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26民初67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限被告盛利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洪天借款37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701号 张嘉烨:本院受理张东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726民初7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张嘉烨归还原告张东义借款本金人民币6万元及利息(其中3万元自2021.8.20起、3万元自2021.9.5起至归还之日止按起诉时一年期LPR四倍)。二、被告张嘉烨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3000元。以上一、二项限被告张嘉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本案受理费、公告费合计2026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浦江县人民法院(2021)浙0802民初6766号 袁亮:本院受理原告马国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02民初676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袁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马国强借款本金100000元并以100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1年5月21日按月利率0.85%计算至2022年3月20日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78元,由被告袁亮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袁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3民初1459号 向桂青:本院受理原告俞牛倪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诉讼当事人须知、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俞牛倪起诉要求与你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法定休假日顺延)9时在廿里法庭三号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未到,依法缺席审判。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2022)浙0803民初1466号 邱步云:本院受理原告叶雨香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诉讼当事人须知、开庭传票等。原告叶雨香起诉要求你支付劳务报酬5800元及利息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法定休假日顺延)9时在廿里法庭三号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未到,依法缺席审判。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2022)浙0881民初1469号 李信能(公民身份号码:3308211990****0717):本院受理原告周乾园诉被告李信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81民初1469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4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从2021年7月17日起至实际借款本金归还之日的逾期还款责任(以74000元为本金,按自逾期还款之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暂算至起诉日共产生利息21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决定由审判员徐素风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江山市人民法院石门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江山市人民法院
(2019)浙0105执1261号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将于 2022 年 6 月 24 日 10 时至 2022 年 6 月25日10时止在拱墅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苏永兵 持有安徽欧蓓莎置业有限公司 20%股权价值进行一拍公开拍卖。拍卖 公告、拍卖须知、拍品介绍参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 卖网络平台。若一拍流拍将继续下一流程。享有优先购买权人须向本 院提交申请,逾期不提交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竞买人竞买条件是否 受限自行咨询。法院联系电话 0571-56578860、88166838。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3执2681号
本院将于 2022 年 7 月 2 日 10 时至 2022 年 7 月 3 日 10 时止在拱 墅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王海珊持有浙江正中保安 服务有限公司 15%股权进行一拍公开拍卖。拍卖公告、拍卖须知、拍 品介绍参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若一拍 流拍将继续下一流程。享有优先购买权人须向本院提交申请,逾期不 提交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竞买人竞买条件是否受限自行咨询。法院 联系电话 0571-56578860、88166838。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