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了10万元定金,才知买的是“凶宅”
能不能退款?法院这么判
本报记者 许梅 通讯员 游情天
本报讯 签了《房屋转让合同》,支付了10万元定金,却突然得知所买房屋竟是“凶宅”。购房者提出解除合同,但卖房者拒不退款。怎么办?近日,平湖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1年3月底,张某想买一套二手房,后通过房产中介认识了王某、沈某夫妇。两人告诉张某,他们想换套面积大一些的房子,所以着急出售现有的一套面积为86平方米的住宅。
张某看过房后表示满意,马上和王某、沈某夫妇谈妥价格,双方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为135万元。张某当天就支付了10万元定金。
过了没几日,张某开心地跟朋友说起自己买房的事。没想到有个朋友提醒他说,这套房子是“凶宅”,曾发生过自杀事件。
张某知道后,立刻通过中介联系王某、沈某夫妇,要求退款退房。但王某、沈某夫妇表示他们并不知道这件事,不同意退款退房。多次谈判无果后,夫妇二人拉黑了房产中介,拒绝沟通。
无奈之下,张某向平湖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其与王某、沈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并返还定金10万元。
法院调查发现,2021年3月初,王某、沈某也曾卖过这套房子,并与案外人阮某签订过购房合同。但后来不久,阮某也打听到案涉房屋发生过自杀事件。为解除购房合同,阮某自愿承担了5万元的定金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被告王某、沈某曾与案外人阮某解除购房合同,对于案涉房屋发生过非正常死亡的信息,二人理应知道或应当知道。但王某、沈某未如实将上述情况告知原告张某,导致张某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签订合同,王某、沈某的行为构成欺诈。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原告张某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合同。现案涉合同因被告王某、沈某的过错被撤销,二人应返还定金10万元。
案件判决后,当事人均未上诉,被告王某、沈某履行了给付金钱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