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利2800元,被判刑+赔12万元
这起案件给了非法捕捞者当头棒喝
本报记者 王乃召 通讯员 顾黎清
本报讯 俗话说“靠山吃山,靠水吃水”,但采用破坏环境的方法攫取私利,却是法律严厉禁止的。近日,杭州临安的潘某就因电鱼这种灭绝性捕捞行为,被判承担12.32万元的赔偿责任。
去年5月,临安区农业农村部门接到举报称,有人在於潜镇某禁渔河段电鱼。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与警方很快锁定了嫌疑人潘某。经查,2个月里,潘某使用自制工具电鱼10余次,非法捕捞鲫鱼、石斑鱼等20余千克,获利2800余元。
去年6月,临安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潘某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经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近日法院判决潘某赔偿国家水生生物资源损害修复费用12.32万元。
这笔赔偿金高达其获利金额的44倍,是怎么算出来的?
记者了解到,根据农业农村部制定的《非法捕捞案件涉案物品认(鉴)定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及修复办法(试行)》,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分为直接损害评估和间接损害评估。
直接损害应综合当地渔业资源状况,评估已致死但未被捕获的水生生物的价值,其价值可按照实际查获渔获物价值的3至5倍计算;使用严重破坏资源环境的方式从事非法捕捞的,还应按照不低于水生生物资源直接损害的10倍评估间接损害。
经认定,潘某造成的直接损害包括非法捕捞渔获物的价值和已致死但未被捕获的水生生物的价值,即2800元加8400元(2800元的3倍),合计1.12万元。间接损害则按1.12万元的10倍计算,即11.2万元。
综上,潘某造成的损害评估价值共计12.3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