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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2年6月17日

  (2022)浙0291民初831号

  程红梅(公民身份证号码5108121994****4502):本院受理原告李帅帅与被告程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强制执行若干意见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8月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3民初1045号

  孙本柱、张小伟、罗安奎: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孙本柱、张小伟、罗安奎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303民初10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状元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3民初2602号

  罗乐红:原告杨剑与缪忠勇、罗乐红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并定于2022年8月3日9时00分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状元法庭第一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3737号

  刘松: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与被告刘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疫情防控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8月5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2046号

  保定荣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定市军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金尔达阀门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祥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碑店市建筑企业(集团)公司、保定荣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定市军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温州义丰五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审理阶段告知书(含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等告知材料)、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8月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81执清8号

  本院根据的申请于2022年6月9日裁定受理陈荣跃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于2022年6月10日指定浙江安阳律师事务所担任陈荣跃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管理人。陈荣跃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7月17日前向陈荣跃管理人浙江安阳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罗阳大道香江公馆三单元二楼,联系人:郑跃(13967785859)]申报债权。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陈荣跃从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行为。

  本院定于2022年7月20日8时45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陈荣跃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2)浙0402民初2928号

  金国林: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喆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分(遇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凤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02破4号

  本院根据曾方鸿的申请于2022年5月23日裁定受理金华市金鸿木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6月8日指定金华君安会计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该公司管理人,该公司管理人通讯方式:通讯地址: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光南路万达广场写字楼5号楼1427室;联系电话:13106256882、0579-82064518;联系人:丰上知。

  金华市金鸿木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金华市金鸿木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7月13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市金鸿木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7月22日9时00分在中国庭审公开网(http://tingshen.court.gov.cn/)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6416号

  陈显根、李尾香: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意豪工艺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显根、李尾香、黄裕如、黄笑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及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2712号

  郑泰集团有限公司、众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郑东海、陈安、金浙勇、浙江郑泰汽轮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高斯(杭州)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泰集团有限公司、众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郑东海、陈安、金浙勇、浙江郑泰汽轮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高斯(杭州)工具有限公司起诉请求:1、被告1郑泰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高斯(杭州)工具有限公司代偿款1639万元,并赔偿上述款项自2022年5月11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损失。2、被告2众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3郑东海、被告4陈安、被告5金浙勇、被告6浙江郑泰汽轮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款项中被告1郑泰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各按六分之一的份额承担偿还责任。3、对于被告2众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3郑东海、被告4陈安、被告5金浙勇、被告6浙江郑泰汽轮股份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被告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4、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曰起十五日、三十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2年8月5日9时0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6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相关应诉材料请前往法院512办公室领取。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7505号

  阚胜:本院受理原告朱志明与被告阚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阚胜支付原告朱志明货款471737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1年11月23日起按年利率5.77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76元,由被告阚胜负担;公告费950元,由原告朱志明负担300元,由被告阚胜负担6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52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2475号

  郑望:本院受理原告李丹丹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等。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1303号

  叶银霞:本院受理原告张小珍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802民初130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及时支付原告黄金项链余款计人民币200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由你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于航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789号

  陈亨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陈亨福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04民初7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陈亨福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52927.90元及截至2021年10月17日止的利息36802.53元,并支付以上述本金为基数按领用协议和章程约定自2021年10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以月利率2%为限)及律师代理费15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43元,公告费560元,合计人民币2603元,由被告陈亨福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1197号

  周涛杰、陈宗跃: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涛杰、陈宗跃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04民初11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周涛杰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46340.81元及截至2022年2月1日的利息14284.71元,并支付以本金49340.81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以月利率2%为限)自2022年2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计算的利息、违约金;被告陈宗跃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陈宗跃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周涛杰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910元,由被告周涛杰、陈宗跃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23民初1192号

  项军伟: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子博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项军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宁波子博典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80472元;2、判令被告自2018年2月10日起以80472元为基数,按年化15.4%为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罚息至实际清偿完毕所有借款本金之日止,暂算至2022年4月20日为51295.4元;3、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所有的浙G228EW北京现代牌机动车(车架号为:LBEYFAKD0EY291418,发动机号为EWO47195)在拍卖、变卖或折价补偿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8月8日14时15分在武义县人民法院温泉法庭(位于大田乡政府三楼)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1871号

  童坚松:本院受理原告石红艳与被告童坚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8万元,支付利息37392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即月息1.23%计算,从2019年2月2日至2022年4月2日,以后仍按此计算到还清之日止),共计11739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胡红建担任审判员独任审理,定于2022年8月8日9时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杭坪法庭3号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2107号

  蒋春良:本院受理原告洪惠芬诉被告蒋春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8月16日上午9时在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信访速裁庭(浦江县人民东路38号信访局二楼208)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1023民特14号

  本院受理申请人陈邦恒与被申请人陈达福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一案,申请人陈邦恒称:陈达福,男,194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赤城街道逸步路22-14号.天台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于2020年6月5日出具证明:陈达福于2018年11月21日因失踪现已注销户口;天台县赤城街道妙山社区居委会于2022年5月30日出具证明:陈达福于1996年8月16日离家出走,经各方寻找杳无音信,至今下落不明。现发出寻人公告。一、被申请人陈达福应当在你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申报其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二、凡知悉被申请人陈达福生存现状的人应当在公告期限内将其所知道的情况向本院报告。公告期间为一年,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判决。天台县人民法院

  (2022)浙0326破16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谢作明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兰德马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选取瑞安瑞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浙江兰德马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7月9日向浙江兰德马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和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安阳街道安福路28号瑞阳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三部;联系人:戴其一、张晓飞,联系电话13906871764、13806809166)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逾期未申报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处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2年7月12日上午10时00分在平阳县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提交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前,浙江兰德马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需依法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平阳县人民法院

  (2022)浙0326破14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林裕的申请,裁定受理温州静发家居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选取瑞安瑞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温州静发家居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7月9日向温州静发家居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和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安阳街道安福路28号瑞阳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三部;联系人:戴其一、张晓飞,联系电话13906871764、13806809166)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逾期未申报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处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2年7月11日下午15时00分在平阳县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提交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前,温州静发家居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需依法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平阳县人民法院

  (2022)浙0326破15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王长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金达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选取瑞安瑞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浙江金达皮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7月9日向浙江金达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和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安阳街道安福路28号瑞阳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三部;联系人:戴其一、张晓飞,联系电话13906871764、13806809166)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逾期未申报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处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2年7月12日上午9时30分在平阳县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提交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前,浙江金达皮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需依法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平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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