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平台包进自家阳台,空调外机放隔壁
法院: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通讯员 海薇
将设备平台包进自家阳台,空调外机放隔壁,这样的做法能得到法院支持吗?近日,经海宁法院一审、嘉兴中院二审的一起相邻关系纠纷案,给出答案。
案情回顾:
季女士家次卧正南位置的设备平台,与王先生家南阳台西侧设备平台相邻。
去年5月,为了扩大阳台面积,王先生将设备平台与阳台打通,但随之面临的问题是空调外机无处摆放,于是王先生将外机放到了隔壁季女士家的设备平台上。
季女士认为,王先生无权使用她家次卧外的设备平台,双方沟通无果,季女士将王先生的空调外机拆除,并存放于物业公司。
对此,王先生大为恼火,将季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自己对上述设备平台的使用权,责令季女士将拆除的空调室外机恢复原状,并赔偿相关损失。
王先生认为,诉争设备平台属于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实际可以摆放三台空调外机,可以满足原、被告双方的使用需求,不应当排除原告的使用。
而季女士认为,原告将自己房屋外的设备平台拆除另作他用,诉争设备平台是在其专有部分对应的外侧,原告无权使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诉争设备平台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的共有部分,利用共有部分是业主专有权行使的合理延伸,但业主行使权利的前提须是合理使用,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本案中,开发商在每套房屋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范围,均设置摆放空调外机的设备平台供业主使用,能够满足各自需求。规划图纸上标注了案涉设备平台仅能放置两台空调外机,放置三台存在安全隐患。现原告为扩大自己的专有空间,自行改建设备平台,并挤占被告合理使用空间,不应认定为诚信行为,亦有违公平。
海宁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王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王先生不服,向嘉兴中院提起上诉,嘉兴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设备平台属于共有部分,全体业主均可合理使用,但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业主应当将空调外机安装于开发商预留的设备平台,私自封闭设备平台属于违建,而将空调外机放置于其他业主房屋对应的设备平台,损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不应得到支持。
邻里间和睦相处、守望相助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邻里间应当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角度出发,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互相体谅理解,共同营造和谐的邻里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