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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2年6月20日

  (2021)浙0106民初9222号

  杭州顺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祖香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顺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浙0106民初9222号民事判决书、缴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106号

  刘向亮、刘斌: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萧山阜韵蔬菜店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108民初1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刘向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萧山阜韵蔬菜店货款37456元及自2022年1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驳回原告杭州萧山阜韵蔬菜店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6元,由被告刘向亮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334号

  南通诺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高亮诉被告南通诺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108民初3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高亮撤诉。案件受理费84元,减半收取计42元,公告费650元,合计692元、由原告高亮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353号

  李树明、宿世军:本院受理原告湖北启轩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杭州赫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高天、李树明、宿世军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108民初3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赫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北启轩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居间费3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从2020年10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杭州赫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北启轩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18000元。三、被告高天对上述第一、二项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李树明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项费用在被告杭州赫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五、被告李树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北启轩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公告费650元。六、驳回原告湖北启轩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54元,由被告杭州赫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高天、李树明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谕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864号

  杭州跃明心栖餐饮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于建飞与被告杭州跃明心栖餐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108民初8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跃明心栖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于建飞货款255709.48元;二、被告杭州跃明心栖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于建飞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55709.48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三、被告杭州跃明心栖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于建飞垫付公告费6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96元,由被告杭州跃明心栖餐饮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1305号

  傅程:本院对原告余柔忆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108民初13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傅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余柔忆借款本金5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傅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1306号

  傅程:本院对原告汪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108民初13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傅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汪炜借款本金3000元;二、被告傅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汪炜公告费65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傅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1960号

  许心宥:本院受理的原告冯根美与被告许心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8月17日上午9时在浦沿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11民初2279号

  赵英东(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乐园一区):本院受理原告江建成诉被告浙江银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陈永忠、赵英东、陈均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按照月利率(1%)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22年4月3日9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8月1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新登法庭二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14民初758号

  孙榕骏:我院受理的原告杭州小牛魔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榕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114民初7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孙榕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杭州小牛魔食品有限公司3466.67元。受理费12.5元,由被告负担。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14民初3182号

  浙江名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叶际彦: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裕廊腾飞数据处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名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叶际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14民初318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原告杭州裕廊腾飞数据处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名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9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0年9月10日解除;二、被告浙江名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裕廊腾飞数据处理有限公司自2020年7月1日起至2020年9月10日止的租金98562.63元;三、被告浙江名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裕廊腾飞数据处理有限公司自2020年9月11日起至2021年5月21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356177.49元;四、被告浙江名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裕廊腾飞数据处理有限公司自2020年7月1日起至2020年9月10日止的物业管理费24346.09元;五、被告浙江名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裕廊腾飞数据处理有限公司违约金155000元;六、被告浙江名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裕廊腾飞数据处理有限公司恢复房屋原状费用161768.06元;七、被告浙江名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裕廊腾飞数据处理有限公司律师费20000元;八、被告叶际彦对上述第二、三、四、五、六、七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九、原告杭州裕廊腾飞数据处理有限公司无须返还被告浙江名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租赁保证金110724.84元;十、驳回原告杭州裕廊腾飞数据处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354.50元,由原告杭州裕廊腾飞数据处理有限公司负担20801.50元,由被告浙江名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叶际彦负担9553元。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民终1382号

  三河市浩宏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文安县向茂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大城县垚森印刷材料销售部: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慈溪市万郡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三河市浩宏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文安县向茂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大城县垚森印刷材料销售部、慈溪聚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我院(2022)浙02民终138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1564号

  高会元(公民身份号码3623301984****4230):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满汉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高会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3民初156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2814号

  王竞(公民身份号码:340828****2518):本院受理的原告陈红诉被告王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3民初281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缴费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13182号

  万红祥(公民身份号码3302271967****2490):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与被告宁波九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万红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3民初1318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6民初2579号

  李树森(公民身份号码:2323321976****3912):本院受理原告陆玉锋与被告李树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你归还借款2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等由你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8月11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1破4号

  2022年6月10日,宁波市镇海越雷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宁波市镇海越雷机械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无可供分配的财产,请求本院宣告宁波市镇海越雷机械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宁波市镇海越雷机械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现宁波市镇海越雷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宣告宁波市镇海越雷机械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宁波市镇海越雷机械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1民初1822号

  刘金明:本院受理原告余文华与被告刘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余文华的诉请:请求刘金明还我借款15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张晓圆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2年8月23日14时30分在本院骆驼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1民初2001号

  王世瑜:本院受理原告卢水才与被告王世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卢水才的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本金31000元及逾期利息(以310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3月15日计至付清之日止);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张晓圆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2年8月24日14时30分在本院骆驼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1民初1750号

  张旭、汲雷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支公司与被告张旭、汲雷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支公司的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张旭立即赔偿原告保险金损失1086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汲雷花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请求判令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优先赔付以上款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夏娇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2年8月23日14时30分在本院骆驼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1民初22号

  王志军、王浩杰: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众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志军、王浩杰、第三人方沙沙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现在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211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驳回原告宁波众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75元,由原告宁波众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1民初1505号

  丁波:本院受理原告娄翠玉与被告丁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现处所地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娄翠玉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立即归还给原告借款人民币现金42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裁定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决定由审判员万婷婷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2年8月2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1民初2095号

  袁超龙、宁波联旭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袁超龙、宁波联旭建材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现处所地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袁超龙、被告二宁波联旭建材有限公司在责任范围向原告支付赔偿金20900元,2.判令被告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裁定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决定由审判员孙晓婷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2年8月2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1民初1779号

  林瑛:本院受理原告洪方烘与被告林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现处所地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洪方烘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22000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自2022年3月30日起,以22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三、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裁定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决定由审判员万婷婷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2年8月3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1民初1744号

  臧文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臧文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请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保险金损失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屈著芬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2年8月10日14时30分在本院骆驼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2075号

  陈兆祖:本院受理原告包伟与被告陈兆祖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212民初20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778号

  赵轶寒:本院受理原告王红珠与被告赵轶寒、徐上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12民初77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提出上诉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2490号

  徐伟忠、袁阳、董凤亮:本院已受理原告管如富与被告徐伟忠、陈春光、童建科、袁阳、董凤亮、宋红斌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212民初24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5768号

  赵更生:本院受理原告信团与被告赵更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8月2日上午9时00分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姜山4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4248号

  陈锐学:本院受理原告厦门趣店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陈锐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自动履行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8月9日9时00分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3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4268号

  张在华:本院受理原告厦门趣店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张在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自动履行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8月9日9时00分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3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279号

  龙胜猛:本院受理的原告赵德兰与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1民初27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龙胜猛赔偿原告赵德兰医疗费31074.87元、误工费12933.25元、护理费5981.34元、交通费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营养费1800元、残疾赔偿金136016元、鉴定费2600元,合计191025.46元的70%计133717.82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元,以上合计137217.82元,扣除被告龙胜猛已经支付的3000元,尚需赔偿134217.82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赵德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27元,由原告赵德兰负担56元,由你负担1071元,你负担部分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650元,由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8985号之一

  深圳福瑞城贸易有限公司、张诚凯:原告何林雅与被告深圳福瑞城贸易有限公司、张诚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1民初89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福瑞城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何林雅货款50922元,并支付自2021年9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张诚凯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1073元,由被告深圳福瑞城贸易有限公司、张诚凯共同负担。本案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深圳福瑞城贸易有限公司、张诚凯共同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754号之一

  汪凯、上海青苹果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余姚分公司、上海青苹果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原告伍万春与被告汪凯、上海青苹果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余姚分公司、上海青苹果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1民初7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青苹果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余姚分公司、上海青苹果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原告伍万春货款250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伍万春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42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075元,由被告上海青苹果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余姚分公司、上海青苹果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2649号

  广州恒铠建筑设备有限公司、韩书义、王印四:本院受理原告南通小蜻蜓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牧童集团(广东)实业有限公司、王印四、广州恒铠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慈溪聚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韩书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外网直播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等。原告诉请:1、判令五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人民币625986元,并共同赔偿原告自2021年9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至七之的利息损失(以62598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2年8月30日9时00分在本院机关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6358号

  王磊:本院受理原告陈玲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审理传票、民事裁定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8月25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杭州湾新区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2228号

  代兵兵:本院受理关于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代兵兵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222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代兵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保险赔偿款37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代兵兵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慈溪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91民初1103号

  王心宇(公民身份号码:341621200003061520)、王伟(公民身份号码:341223197005161521)、慕立涛(公民身份号码:342124195201122872)、王兰英(公民身份号码:341223195506151525):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豪哲斯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心宇、王伟、慕立涛、王兰英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强制执行若干意见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8月2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2-06-20 2 2022年06月20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