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慈自然资规新听告〔2021〕104号
高连军:
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慈自然资规新听告〔2021〕10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你于2005年未经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在慈溪市庵东镇海星村建设厂房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和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退还非法占用的295平方米土地;
2、没收当事人非法占用293平方米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及构筑物;
3、责令当事人拆除2平方米基本农田上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并恢复土地原状;
4、对非法占用293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对破坏2平方米基本农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4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叁仟贰佰壹拾元整(¥321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六十三条和六十四条的规定,你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举行听证,请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陶旭
电 话:89384742
地 址: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二路1188号科技创业服务中心519室
慈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