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慈自然资规新执法告〔2021〕104号
高连军:
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慈自然资规新执法告〔2021〕10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举报发现,本机关于2020年12月23日对你涉嫌破坏耕地及非法占地予以立案调查。
经过现场勘测、图纸比对以及询问案件相关人员等调查取证过程,现已查明:你于2005年未经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在慈溪市庵东镇海星村镇搭建房屋。违法占用土地总面积为295平方米。其中基本农田占地2平方米(建占2平方米),不符合土地总体利用规划;建设用地面积占地293平方米(建占258平方米,棚占35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涉嫌破坏耕地及非法占地。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原海星村副主任许早法的谈话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占地进行建筑的事实;
证据二:由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情况;
证据三:现场勘测笔录和现场照片各一份,证明违法用地现场的建设情况;
证据四:由慈溪市土地勘测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提供的土地勘测定界成果资料1份,证明违法用地的坐落、面积、四至、地类及规划用途等基本情况;
证据五:规划用途认定书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2006-2020)各一份,证明该地块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库中显示的规划用途为基本农田,面积2平方米;村庄用地,面积293平方米。
证据六:地类认定书和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二调)各一份,证明该地块在土地利用现状库中显示的地类为旱地,面积2平方米;村庄,面积293平方米。
你未经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在慈溪市庵东镇海星村建设厂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和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退还非法占用的295平方米土地;
2、没收当事人非法占用293平方米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及构筑物;
3、责令当事人拆除2平方米基本农田上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并恢复土地原状;
4、对非法占用293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对破坏2平方米基本农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4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叁仟贰佰壹拾元整(¥321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和六十三条的规定,你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如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慈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