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肆猎捕野生动物,还分给亲友“尝鲜”
被告人获刑的同时,检察机关向案涉街道发出建议
本报记者 许梅 通讯员 郭晓 祝昭霞
本报讯 “我以为抓些来吃关系不大……是我自己没把法律当回事,以致现在不仅被判刑,还要赔这么多钱。”近日,由常山县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一起非法狩猎案,以“巡回法庭”的形式,在常山县天安村公开开庭审理。天安村是案发地,也是被告人林某某所在的村子。当着村民们的面,林某某后悔不已。
2020年3月,常山县开始全域全年(除科学研究等特殊情况)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但林某某却对山林中出没的黄麂、野猪“蓄谋已久”。从2021年12月开始,林某某使用“弹簧套”在村庄附近的山林中大肆捕猎。到2022年2月案发,公安机关从其家中就查扣到野猪死体5只、黄麂死体10只。期间,还有一些野生动物被林某某捕杀并与其亲友分食。
经鉴定,野猪、黄麂均系国家保护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弹簧套”为猎套,属于禁用工具。由于林某某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非法猎捕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触犯刑法的同时还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常山县检察院决定对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滥捕乱杀野猪、黄麂等,将影响生物多样性、破坏生态平衡。它们身上携带的病毒和寄生虫,也会造成病毒的传播。同时,到处设置的‘弹簧套’严重威胁村民们的人身安全。”庭审中,公诉人对林某某进行法庭教育。
经审理,林某某当庭被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3个月,并判令其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32500元。宣判后,林某某当庭宣读《保护野生动物承诺书》,承诺不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今后积极参与保护野生动物。
办案中检察机关注意到,案涉街道近期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案事件多发。以林某某一案为例,其非法捕猎持续多月,并公开将猎获物在家门口脱毛、切割,与村中多名亲友分食。对此,村干部等并未予以有效制止或劝阻,可见该街道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等方面工作存在不足。于是,检察院向该街道制发检察建议,建议以案为鉴,加大野生动物保护宣传,加强网格化监管等,从源头上预防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