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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2年6月21日

  (2022)浙0281民初165号之一  徐元乾: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车商支公司与被告徐元乾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1民初1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徐元乾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车商支公司保险代偿款157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本案案件受理费193元,公告费650元,合计843元,由被告徐元乾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1民初10082号之一  黄光良(公民身份号码:52212719******6516)、谭敏(公民身份号码:52212719******6523):原告浙江国群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光良、谭敏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1民初100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黄光良、谭敏共同归还原告浙江国群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偿款18254元,支付截至2021年11月15日的利息5133元,合计23387元,并以18254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支付自2021年11月16日起至款付清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本案案件受理费38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035元,由被告黄光良、谭敏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余姚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1民初2387号  徐生才(公民身份号码:3421261962****1839):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徐生才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徐生才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保险理赔款损失1100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150元,由被告徐生才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2466号  史汉勇(公民身份号码:3302271975****2014):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史汉勇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史汉勇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保险理赔款损失225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史汉勇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26民初2485号  吴云来:本院受理的原告曹再禄与被告吴云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诉讼须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吴云来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损失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间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沈谦独任审理,并定于2022年8月15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海县人民法院(2022)浙0226民初696号  颜仁芳:本院受理原告陈巧娅诉被告颜仁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26民初6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颜仁芳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陈巧娅借款本金106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06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案受理费2420元,由被告颜仁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海县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3715号  唐建中: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与被告唐建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疫情防控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8月8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402民初10号  李明(身份证号码:330482199501040339):原告王磊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402民初1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483民初1177号  金道钦: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枧洋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金道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483民初11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乡市人民法院(2022)浙0483民初2092号  李强(130635197806061296):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李强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483民初20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2)浙0502民初2143号  刘舜安、徐跃:本院受理的(2022)浙0502民初2143号原告浙江湖州久久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徐跃、刘舜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者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本案于2022年8月2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22)浙0502民初2915号  王萍:本院受理的(2022)浙0502民初2915号原告浙江湖州久久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萍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者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本案于2022年8月2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2)浙0503民初596号  费耀震:本院受理的原告沈佳与被告费耀震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事项通知书。判决如下:被告费耀震应偿还原告沈佳借款本金925000元,应支付原告沈佳逾期付款利息21961.04元,合计应偿还原告沈佳借款本息946961.04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13610元,由被告费耀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22)浙0503民初714号  余云:本院受理的原告庄一轩与被告余云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事项通知书。判决如下限被告余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庄一轩借款本金38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以38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1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11072元,由原告庄一轩负担157元,被告余云负担10915元。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22)浙0503民初943号  宋景运:本院受理的原告尤思斯与被告宋景运的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事项通知书。判决如下:原告尤思斯请求与被告宋景远离婚,不予准许。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860元,由原告尤思斯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2)浙0523民初253号  华兴贵、樊雪勇:本院受理原告许家与被告郑小琴、华兴贵、樊雪勇、方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523民初2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郑小琴、华兴贵、樊雪勇、方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许家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3日起按月利率2%算至2020年8月19日,之后利息按LPR四倍算至款清,利随本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65元(已减半),由郑小琴、华兴贵、樊雪勇、方懿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吉县人民法院(2022)浙0523民初985号  吴绍芝:本院受理原告杨君惠与被告吴绍芝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523民初9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吴绍芝返还杨君惠借款7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杨君惠负担125元,由吴绍芝负担2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安吉县人民法院(2022)浙0523民初2316号  李影利:本院审理原告彭月梅与被告李影利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诉讼须知、廉政建设监督表及诚信诉讼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于二0二二年八月五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安吉县人民法院梅溪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2民初6964号  周盛彬:本院受理原告徐王飞与被告周盛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需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782民初6964号民事判决书和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2022)浙0782破32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浦江柏德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6月9日裁定受理浙江俊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为浙江俊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管理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债务人须知:浙江俊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者本院提交以下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1、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2、债务清册;3、债权清册;4、有关财务会计报告;5、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二、债权人须知:1、浙江俊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7月18日前向浙江俊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管理人申报债权。2、债权申报地点及电话: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207号6楼,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联系人:楼纯彬,13906894240。债权人也可通过义乌法院智破平台在线申报债权。3、债权人须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4、未在上述期间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5、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及财产持有人须知:浙江俊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俊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四、会议须知:本院定于2022年7月25日上午10:30通过“义乌法院智破平台”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义乌市人民法院(2022)浙0782民初7931号  王丽鸿:本院受理原告陈宝英与被告王丽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2)浙0782民初793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2022)浙0782破39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龚国红的申请,于2022年6月10日裁定受理义乌市华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森泽律师事务所为义乌市华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管理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债务人须知:义乌市华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者本院提交以下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1、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2、债务清册;3、债权清册;4、有关财务会计报告;5、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二、债权人须知:1、义乌市华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7月20日前向义乌市华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管理人申报债权。2、债权申报地点及电话::义乌市江滨中路468号三楼浙江森泽律师事务所,联系人:楼淳杰,13606799259。债权人也可通过义乌法院智破平台在线申报债权。3、债权人须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4、未在上述期间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5、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及财产持有人须知:义乌市华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义乌市华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四、会议须知:本院定于2022年7月27日上午10:00通过“义乌法院智破平台”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2212号  应云明: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新湖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由于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诉讼请求:1、由被告支付原告物业费、能耗费、水费合计8058.6元;2、由被告按合同支付原告滞纳金;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2年8月9日14时30分在本院18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审理。永康市人民法院(2022)浙0726破9号  本院于2022年4月30日,根据邓新新的申请,裁定受理浦江南山老年公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山老年公寓”)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6月8日指定浦江弘哲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南山老年公寓的管理人。  南山老年公寓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2年6月30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南山老年公寓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7月18日前向南山老年公寓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浦江县亚太大道518号亚太广场A座四楼,浦江弘哲会计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2200;联系人:于晔琳;联系电话:0579-84150592、15005795562、13967957585)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南山老年公寓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南山老年公寓管理人清偿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7月22日上午9时在仙华法庭第一审判庭召开南山老年公寓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还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2029号  郑开强:本院受理原告于琴琴诉被告郑开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3000元及逾期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8月12日上午9时0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浦东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2022)浙0802民初637号  林华刚、卢胜根: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开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们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802民初6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1957号  台州市路桥乾泰汽车用品厂、李晓军:本院受理原告戴志明与被告方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04民初195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李晓军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戴志明货款人民币38600元,并赔偿自2022年4月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415元,由被告李晓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81民初2415号  金必华: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岭市石粘永富瓦楞纸厂(普通合伙)与金必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81民初241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金必华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给原告温岭市石粘永富瓦楞纸厂(普通合伙)货款70000元及自2022年3月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110元,由被告金必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温岭市人民法院(2022)浙1081民催30号  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临沂乐合机电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票号为3130005148863507、票面金额为50000元的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判决:一、宣告申请人临沂乐合机电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3130005148863507、票面金额5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临沂乐合机电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温岭市人民法院(2022)浙1081民催25号  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华东电缆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票号为4020005131109945、票面金额为100000元的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判决:一、宣告申请人华东电缆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4020005131109945、票面金额1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华东电缆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温岭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2-06-21 2 2022年06月21日 星期二